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4
•【字号】德政办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制定好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未按时提交年休假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只享受正常的工资收入。
各部门(单位)于1月底前,根据本人提交的年休假计划,结合各自工作特点,进行综合平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因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于1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经人事部门综合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
七、工作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也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影响工作开展。
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且必须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事后由单位及时安排补休。
九、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200%)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十、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补休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无法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一、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
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
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十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把加强年休假管理与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专项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请事假超过当年年休假的天数在次年年休假的天数中予以抵扣。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年度内不安排休年休假的人数超过规定比例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经审批擅自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所发放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纳入财政对单位调控的津贴补贴总量。
十六、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同时要积极带头休年休假,督促安排好其他工作人员的休假。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休年休假的领导干部要明确联系电话或方式,确保有紧急情况时能及时
沟通。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更不得以不能安排年休假为借口另行发放或变相发放补贴、奖金和福利。
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严禁借休假之机组织公费旅游。
要建立AB角工作制,合理进行岗位和人员调配,搞好工作衔接,从制度上保证日常工作不受影响,确保本部门、单位年休假制度正常实施。
各级人事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年休假纪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机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八、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