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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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保
证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考点:票据行为---保证(★★★)
1.保证人
(1)保证人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注意】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ZF 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表明“保证”的字样
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③保证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②被保证人的名称
③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人名称和住所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保证人住所
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出票人”或“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