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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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
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三、评估方式
(一)评估组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
县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的部分指标进行现场评估。
有条件的省份,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地市级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统一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我委组织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适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适当补充部分评估指标,所补充的评估指标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不得增加需要现场评估的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和赋值,研究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
设置多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分别进行评估,在总体评估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时,相关指标取各中心的平均值。
(三)评估实施。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以数据信息评估为主,结合必要的现场评估。
数据信息评估通过现有信息系统直接提取数据并分析生成的方式实施,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
现场评估以“四不两直”(不提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达现场)方式实
施,避免给基层和医疗机构增加额外负担,现场评估工作以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为主,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查复核。
四、评估程序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年度实施,评估数据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4年9 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一次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
2025年起,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
(一)机构自查自评。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规定时限,将上一年度病案首页信息、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等数据上传至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对照评估指标开展自查自评,系统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升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完善院内管理制度和流程。
2025年起,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二)省市年度评估。
省级和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职责,2024年9月底前分别完成辖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反馈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并将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结果报送我委。
2025年起,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三)国家监测指导。
我委适时确定国家监测指标,开展国家监测指标分析与反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委加强对各地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关键评估指标进行监测分析。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2024年4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实施方案。
(二)完善支撑体系。
我委将依托现有的妇幼健康相关信息系统,加快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子系统”,供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使用。
各省(区、市)要加快推进省级“云上妇幼”远程医疗平台建设和应用,引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托平台广泛开展远程培训、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和线上转诊。
(三)规范数据采集。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评估所需数据直接通过卫生健康统计网络直报系统获取,综合分析住院病案首页、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等数据生成,保证数据信息自动生成、不可更改,并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子系统”进行共享。
各地要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全面落实病案首页、疾病分类编码、手术操作代码、医学名词术语等统一要求,加强数据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质控工作,保证评估数据客观真实。
(四)强化结果应用。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根据评估情况对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动态管理。
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探索
建立评估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强化拓展对评估结果的应用。
同时,将评估情况与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政策支持等工作相结合。
(五)做好总结宣传。
我委将加强对各地评估工作的指导, 及时总结经验、挖掘典型,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相关政策培训,指导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运行效能,坚持科学评估, 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典型宣传,大力宣传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蚓附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2023年版)
附件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2023
年版)
行政区划名称:
2.对指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使用特定厂商药品、医疗器械和耗材的,认定不合格;
3.标注▲的为现场评估指标。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解读一'起草背景
2017年以来,各地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持续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建设,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了省、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为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规范管理,持续提升体系运行效能,我委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在全国开展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评估试点工作。
在总结地方试点工作经验和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二、主要内容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包括5部分内容:一是工作目标。
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二是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
三是评估方式。
省级、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分别对辖区内地市级、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
评估工作以数据信息评估为主,结合必要的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以“四不两直”
方式实施,避免给基层和医疗机构增加额外负担。
四是评估程序。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年度实施。
五是组织实施。
对组织领导、支撑体系、数据采集、结果应用、总结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