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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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民航部分
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市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
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
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

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
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

例如,第一篇第2章的页码为
1—2—1~18,余类推。

本《强制柱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主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司标
准资质处反馈(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由D编100710)。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4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O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划设计
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1.1 民用机场类别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标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
2.7 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 2.8 民用机场排水系统和污水系统
2.9 民用机场环境保护和周围土地使用
3 民航直升机场规划设计
3.1 民用直升机场物理特性 3.2 民用直升机场障碍物限制和清除
3.3 民用直升机场目视助航设施
第二篇民用机场道面结构设计
1 民用机场水泥混凝土道面设计
1.1 设计参数 1.2 结构层组合设计
1.3 道面分块设计 1.4 道面结缝设计和接缝材料
1.5 旧混凝土道面上加铺层设计
2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设计
2.1 道面结构层组合与材料组成 2.2 设计参数
2.3 道面结构分层设计 2.4 沥青混凝土加铺层设计
2.5 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设计 2.6 改性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2.7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设计
第三篇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及验收
1 民用机场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
1.1 材料 1.2 沥青混凝土道面施工
1.3 沥青混凝土道面不停航施工 1.4 质量检查
2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施工及验收
2.1 灯具及标记处牌的安装及验收 2.2 灯箱及灯盘的安装及验收
2.3 隔离变压器及熔断的安装及验收 2.4 灯光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2.5 调光柜、计算机监控柜、升压变压器的安装验收 2.6 目视助航灯光系统调试
2.7 目视助航标志的施工及验收
第四篇民用机场供油工程
1 供油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规模
2 库址和加油站选择
3 油罐区
4 泵站
5 收发油系统
6 飞机加油系统
7 工艺设备8 输油管线
9 油罐与管线的防腐10 综合检测设施
11 消防设施12 环境保护
13 电器装置
1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1.1 民用机场类别
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

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
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
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
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

如表1.1.2所示。

(MH5002)
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
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

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

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

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

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 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 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 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2.2.1 跑道
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
*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

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
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
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

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

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 升降带
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

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
2 升降带的长度
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
——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
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
4 升降带内的物体
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
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 以内;
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
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
2.2.3 跑道端安全区
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2 跑道端安全区的尺寸:
1)跑道端安全区必须自升降带端向外至少延伸90m。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240m;奉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端安全区宜自升降带端向外延伸120m。

3 跑道端安全区内对飞机构成危险的物体,应尽可能移去。

2.2.4 滑行道和滑行带
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宽度应不小于表2.2.4-1
滑行道直线部分的道面的最小宽度(m)表2.2.4-1
2 滑行道与跑道、其它滑行道以及物体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4-2中的规定值。

滑行道的最小间距(m)表2.2.4-2
2.2.5 机坪
机坪停放飞机的净距应不小于表2.2.5中的规定值。

机坪停放飞机的最小净距(m)表2.2.5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2.3.1 为保障飞机的起降安全,规定了几种障碍物限制面(见图2.3.1-1和图2.3.1-2)用以限制机场及其周围地区障碍物的高度。

2.3.2 进近跑道和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应符合表2.3.2-1和表2.3.2-2的规定值。

进近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表2.3.2-1
注:a.除另有注明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单位为米。

b.可变的长度(见MH5001规范5.1.3)
c.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飞行区指标II位F时,该宽度增加到155m。

起飞跑道的障碍物限制面的尺寸(m)和坡度表2.3.2-2
注:a.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设有净空道时,如净空道的长度超出规定的距离,起飞爬升面从净空道端开始。

c.在仪表气象条件和夜间目视气象条件飞行,当拟用航道含有大小15度的航向变动时,采用1800m。

d.如已存在的物体没有达到2%坡度,或飞机的性能要求较小的坡度时宜将起飞爬升面的坡度适当减小或维持原有的无障碍无限制面,并将总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其末端达到300m的高度。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2.4.1 跑道地面标志必须为白色,滑行道标志和飞机机位标识必须为黄色。

2.4.2 机场地面标志
1 跑道的每一端必须设置跑道号码标注。

2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标志。

3 跑道入口处必须设置跑道入口标志。

4 跑道应设跑道中心园标志。

5 仪表跑道的每一个进近端应设瞄准点标志。

6 精密进近跑道的接地带必须设接地带标志。

7 跑道应设跑道边线标志。

8 滑行道及机坪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

9 滑行道上滑行的飞机或行驶车辆突出障碍物限制面或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0 在跑道等待位置处必须设置跑道等待位置标志。

11 在中间等待位置和毗邻滑行道的远距除冰坪的出口边界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标志。

12 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关闭时,应在其两端设关闭标志。

13 在有铺砌面的机坪和除冰坪设施内规定的飞机停放位置上应设飞机机位标志。

14 在需要规定出机坪上为飞机服务的车辆和其它设施的停放地区范围或行人步行通道时应设机坪安全线。

15 所有道路在进入跑道处必须横跨道路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16 在未设有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的跑道入口以内,应设“T”字标志。

17 滑行道、等待坪、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它非承重道面,如与承重表面区别不明显时,应在相接处设滑行边线标志。

2.4.3 机场灯光系统
1 进近灯光系统
1)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仪表跑道应设A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拟在夜间使用的非精密进近跑道应设B型简易进近灯光系统。

2)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3)II 、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II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II、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2 目视进近坡度指数系统——PAPI、APAPI
1)设有助航灯光的跑道的进近端应设目视进近坡度知识系统,其它机场在条件许可时也可也应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2)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宜为APAPI系统,飞行区指示I为3或4的跑道使用的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为PAPI系统。

3 跑道引入灯光系统——为了避开障碍物、危险地形或减少噪声等目的需要沿某一特定的进近航道提供目视引导的机场应设跑道引入灯光系统。

4 跑道边灯——夜间使用的跑道或昼夜使用的精密进近跑道应设跑道边灯。

5 跑道入口灯和入口翼排灯
1)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入口灯。

2)当需要加强显示精密进近跑道的入口时,或当非仪表跑道和非精密进近跑道因入口内移未设有入口灯时,应设入口翼排灯。

6 跑道末端等——设有跑道边灯的跑道必须设置跑道末端灯。

7 跑道中线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I类精密进近跑道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应设跑道中线灯。

1)拟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左右时供飞机起飞时;
2)拟供高速着陆飞机降落时;
3)跑道边灯之间宽度大于50m时;
4)拟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使用时。

8 接地带灯——II类或III类精密进近跑道必须设置接地带灯。

9 滑行道中线灯
1)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m的情况下使用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和停机坪滑行道必须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2)拟供在跑道视程为350m或较大的夜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滑行道中线灯。

10 滑行道边灯——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未设滑行道中线灯的滑行道和出口滑行道均应设滑行道边灯。

11 停止排灯——在每一个通向拟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情况下使用的跑道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及打算实行停
止或放行控制的中间等待位置上应设停止排灯。

12 中间等待位置灯——在滑行道相交处,除非已设有停止排灯,如需要标明特定的飞机等待界限但不要求像停止排灯那样提供停止或放行的信号的滑行道上应设中间等待位置灯。

13 跑道警戒灯
拟供在以下情况下使用的跑道与每个滑行道相交处均应设跑道警戒灯:
1)跑道视程小于550m而且未设停止排灯;或
2)跑道视程在550m于1200m之间而且飞机密度大。

14 机坪照明——夜间使用的各类机坪应设泛光照明。

15 飞机机位操作引导灯——为便于在低能见度条件下将飞机准备地停放在飞机机位上,应在飞机机位标志上设机位操作引导灯。

16 道路等待位置灯——当在跑道视程小于550m的条件下使用跑道时,应在服务于跑道的所有道路等待位置上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2.4.4 助航灯光供电
在主用电源停电时,备用电源应实时继续供电。

有备用电源供电的助航灯光的种类和允许的最大倒闸时间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备用电源的要求表2.4.4
注:a.当障碍灯对于安全飞行至关重要时向此类灯光提供第二电源。

b.当缺乏跑道中线灯时应为1s。

c.如进近飞越危险或陡峭的地形,则应为1s。

2.4.5 滑行引导标记牌
应按飞行区内不同地点的具体功能要求选用一下标记牌:
1 指令标记牌,包括:
跑道号码标记牌;
I类、II类或III类等待位置标记牌;
跑道等待位置标记牌;
道路等待位置标记牌;
禁止进入标记牌。

2 信息标记牌;
方位标记牌;
目的地标记牌;
跑道出口标记牌;
脱离跑道标记牌;
VOR机场校准点标记牌。

2.4.6 障碍物的标志和照明
1 下列物体均应作为障碍物加以标志(涂漆货架标志物)和照明:
1)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2)邻近起飞爬升面的物体,虽然尚未构成障碍物,在认为有必要保证飞机能够避开它时,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3)跑道仅今年内边3000m以内,突出于该面或内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4)突出于水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兆明;
5)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兆明;
6)在飞机活动地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飞机均为障碍物,必须以标志;如在夜间或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还必须加以照明;
7)在飞机活动地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标志,使其在昼夜鲜明醒目;
8)在表2.2.4-2第11或12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机坪滑行道或飞机机位滑行道的中线的最小间距范围内的所有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果这些滑行道或滑行通道在夜间使用则还必须加以照明;
9)在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的地区内超出周围地面高度大于150m障碍物,除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认为并不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应予以标志和照明;
10)横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电缆等,如经航行研究认为这些电线或电缆可能构成对飞机的危害则应予以标志对其支持杆塔予以标志和照明。

2.4.7 标志物
1 跑道或滑行道附近的标志物应为易折结构,并应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气发动机吊舱的净距。

2 跑道端安全区前有较大陡坡时,应在跑道端安全区前都破处横跨跑道全宽设置跑道端前陡坡标志物。

3 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滑行道中线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边标志物。

4 飞行区指标I或II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或边灯或滑行道边标志物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物;飞行区指标I为3或4的机场上,未设滑行道中线灯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滑行道,应设滑行道中线标志物。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2.5.1 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应包括航管、通信、导航和气象设施。

各设施的设备配置及技术要求按民航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2.5.2 他抬管制室通常设在管制塔台内。

管制塔台应规划在机场总平面的适中位置,他的视线范围要求能直接目视所有跑道、平行滑行道的道面以及跑道两端的净空。

对旅客航站区代码为5或6的机场应设置地面管制席位,或单位设地面管制中心,对站坪上运行的飞机进行管制,其位置应能最大限度地目视站坪上运行的飞机。

2.5.3 进近管理室及区域管制室可设在机场内,当设在机场内时可与机场管制塔台合建,也可单独建航管楼。

单建的航管楼位置,应考虑与航管雷达、管制塔台以及通信设施之间联系的需要,并应预留足够的发展余地。

为安全需要,航管楼一般不应该规划在机场公共设施区域内。

2.5.4 机场导航设施规划一般应包括:无方向信标台(NDB)、全向信标台(VOR)、测距仪台(DME)和仪表着陆系统(ILS)。

2.5.5 航管雷达设施及各导航台站的周围环境应严格符合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CB6364—1996)以及民航行业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MN/T4003—1996)的规定,并报有关城市规划部门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2.6.1 民用机场必须规划消防和救援设施。

2.6.2 消防设施的规划应能满足驰救时间规定—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任何部位的时间为两分钟,最多不超过三分钟。

当消防站位置达不到规定的施救时间要求时,应增设消防分站。

2.6.3 消防站应设在消防车辆进入飞行区最直接、转弯最少的位置。

2.6.4 通信和报警系统规划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消防站应与空中交通管治塔台、机场内任何其它消防分站以及与救援和消防车辆之间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2 机场救援和消防站应与所在城市的消防中心和急救中心设置专用的通信系统。

3 应在机场消防站、消防分站及有关指挥中心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2.6.5 机场应急设施应规划在能迅速接近机场飞行区、旅客航站区以及应急运输设备(即救护车、直升机等)的位置。

应急救护车辆的停放地点应能迅速到达救援地点。

2.6.6 飞机活动区周边必须规划与机场公共活动区隔离的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

在飞机活动区围栏内侧,应规划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巡逻道路。

2.6.7 机场监控区保安监控报警系统应按照《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

2.7 民用机场飞机库防火要求(GB50284)
2.7.1 飞机库应分为三类。

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7.1规定。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表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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