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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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
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5
•【字号】吉政办发[2008]27号
•【施行日期】2008.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
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在农村税费改革期间,特别是农村综合改革以来,反复强调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按照省里要求,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乡村债务清理情况看,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发生新的债务。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形象和农村稳定。
各地要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制止乡村举新债工作。
一、严格控制乡村债务总额
去年以来,各地在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中,对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核实、审计认定。
认定的债务数额,任何地方不得突破。
要强化债务总额控制,每化解一笔,销号一笔,冲减一笔,切实做到乡、
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化解。
政府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要把乡、村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总额控制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确保乡、村和学校正常运转
保证乡镇机构、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是从源头上制止举新债的基本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乡镇机构、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正常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题研究。
乡镇正常运转经费有缺口的,县级政府要帮助乡镇政府尽快拿出解决办法。
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特别是乡镇政府不得以工作考核为由,扣减对村转移支付资金。
行政村合并的,对撤销村原来核定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要全额划给合并后的村,不得减少。
同时,要引导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增加收入。
要按照吉发〔2002〕7号文件要求,精简村组干部,合理确定报酬,压缩办公经费开支。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在保证教师工资的同时,公用经费要按照省里规定的生均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计划及时改造危房。
同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三、实行债务管控领导责任制
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
在新农村建设中,无论是兴办公益事业,还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都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四、建立健全债务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
依托国家建立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建立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不同指标设定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
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的积极性,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完善村级财务会计代理制。
村级组织各项收支全部纳入代理范围,实行报账制,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农村中小学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公用经费按预算支出,杜绝不合理开支。
六、强化民主监督
县级财政对乡村的税改专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经费保障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乡级兴办公共事业、上项目,要经乡人代会讨论通过,接受群众监督。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要按“一事一议”制度操作。
村级组织坚持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接受村民监督。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9号、国办发〔2006〕86号和国办发〔2007〕70号文件精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产生新债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举债搞建设、上项目的,不得评先进,不得树典型,不得奖励。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制止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举新债工作要高度重视。
主要领导要深入实际,调查研
究,定期听取汇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
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管理以教育部门为主,组织、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搞好配合。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