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
授站设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5.30
•【字号】黑教高[2013]108号
•【施行日期】201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
置管理的通知
(黑教高〔2013〕10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函授站的设置与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文件精神,明确政策要求。

要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高〔2004〕261号)等文件,遵守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各项规定,明确主办学校和函授站的职
责。

二、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函授站设置管理。

各高等学校要确定函授站设置管理的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擅自设置函授站,杜绝函授站只设置不管理现象的出现。

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保证函授教育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质量。

三、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明确办学资格。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高校可以举办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本、专科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和成人高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专科教育,但不得举办学历继续教育函授本科教育。

四、各高校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设立函授站,在学校所地以外设立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班,应按照函授站设置原则履行备案手续,接受社会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要综合考虑办学条件、地理位置、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控制数量,合理布局。

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量和分布应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省外高校在黑龙江设置函授站,应主要开设本科层次我省短缺专业。

原则上每所高等学校在同一城市只能设置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等学校承办函授教育。

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应是主办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举办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相关专业函授教育,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相关专业。

函授站应该设置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严禁将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设置函授站合作办学协议。

设置函授站的单位必须有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
教学仪器设备。

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

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未经主办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函授站不准设立站外站(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教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五、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确保招生简章内容的真实。

各高等学校分管领导和负责部门要对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内容严格把关,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全面、准确地公布招生性质、专业名称、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相关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函授站只能配合主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自行制作发布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宣传信息。

各高等学校只能委托在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组织招生,不准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组织生源。

严禁主办学校和函授站招收所谓“预科生”、“跟读生”,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严禁将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捆绑式收费。

六、加强函授教育教学管理,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主办学校要强化对函授站的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监管函授站的全部教学过程。

主办学校和所属函授站在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必须保持统一。

主办学校不得转移和下放办学权和教学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下放专业和课程设置、考试命题和阅卷、毕业论文答辩等教学权利,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安排到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管理和教学。

主办学校必须派本校教师到函授站讲授主干课程。

函授站选聘的教师应有符合要求的资格证书并得到主办学校的认可,履行审批手续。

各函授站要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配备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主办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不得擅自缩减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严禁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混班
教学,保证和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

七、重视函授站年审备案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材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对在省内设置的函授站实行年审备案制度,每年3月-5月份进行。

在函授站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审核。

年审的主要内容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学及教学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等。

省教育厅对年审结果进行备案,并予以公布。

八、开展函授站的自检自查、清理整顿,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教育厅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对本校函授站的设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自行清理整顿现有的函授站。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把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省属高等学校及所属函授站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办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对主办学校给予限制招生、终止函授站备案,直至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对主办学校在评优选先、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对省外高等学校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函授站,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省教育厅将终止函授站备案,同时通报高等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

2013年6月28日前,各高等学校要以文件形式将函授站自检自查、清理整顿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电子版发送至邮箱:**************,纸介质文件报送地点:哈尔滨理工大学成教院(哈理工南校区),报送时间:2013年6月28日上午8:30分至下午4:00分。

省教育厅将对各高等学校函授站自检自查、清理整顿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洪明
哈理工成教院联系人:孙嘉
电话:*************,133****2137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年5月30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