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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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种子纠纷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查找分析原因困难多,解释工作难度大,法律有待健全,部分种子纠纷调解难,赔偿有失公正,调解工作经费奇缺等,提出了对策:进一步完善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宣传种子法律法规,强化种子质量管理,加强技术服务,科学调查(鉴定)种子纠纷,确保鉴定结论准确,耐心调解纠纷,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对种子纠纷调解的支持。
关键词:种子纠纷;调解;问题;对策
种子纠纷是指种子购买者和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
子、使用种子过程中,与种子经营者之间就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11年来,《农作物种子
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实施8年来,农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日益增强,农作物种子纠纷逐年增多,调解种子纠纷已成为种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多年的经验谈谈种子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查找分析原因困难多 一是检测技术落后。
现今,种子管理部门只能检测种子发芽率、水分、净度,且对发芽率检测时间长,有时不能满足调解纠纷时间需
要;而如品种真实性、纯度、环境污染、农药使用不当等造成的纠纷时,没有可行的检测工具,分析数据困难。
如2008年在调查一位农户过量使用除草剂造成烧苗的投诉时,调查者因无检测工具而不能对使用除草剂的喷雾器内残存农药成分做定量分析。
二是错过了查明纠纷原因最佳时间,种子使用者对种子纠纷投诉不
种子纠纷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魏贱生1 张家清2 林金桥1 唐佑根3 粟 亮4 曾志辉5
(1湖南省衡阳市种子管理站,衡阳 421000;2
湖南省种子质量检测中心,长沙410016;
3
衡南县农业局,421131;4衡阳县农业局,421101;5
常宁市农业局,421700)
张家清并列为第一作者
场、重要季节的检查力度,让无证户无处藏身。
3.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只是手段,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才是最终目的。
对那些明知故犯的“害群之马”,绝不心慈手软。
3.4 调查摸底建档归类 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坚持每年对全县进行3次以上的拉网式检查,及时掌握县内无证经营的情况,对无证户逐一造册登记,建立和健全无证户的动态管理档案。
3.5 疏堵结合重打源头 在取缔无证户过程中,着重核查有证户的货源供应情况,检查其上下供应链关系。
一旦查明,及时劝阻有证户向其供货,切断流向无证户供应的“二传手”源头。
3.6 强化考核明确责任 把有无证件经营纳入执法人员动态考核目标中,做到责任到人、管控有力。
把对无证经营户的档案管理、处理情况等与执法人员考核挂钩,促使执法人员增强责任心。
3.7 部门联动综合治理 与工商部门建立长效联合打击无证户的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共同打击方案,健全工商、种管联合监控网。
3.8 虚心纳谏完善管理 根据目前无证户的状况,组织有证户、无证户及社会人士参加座谈,倾听他们对无证户的管理意见。
多方调研,摸准情况,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科学修改合理布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边缘山区适当放宽办证条件,方便当地农民购种;按乡镇人口数适当提高办证比率等,把一些经营规模较大、店面形象好、农作物种子销售能力强的无证户及一些残疾户、农村低保户、偏远农村户,通过规劝、教育、培训等,纳入网络管理,制定优惠措施,优先办理种子经营证件等。
通过以上八措并举的管理方法,竹山县种子管理局打击无证经营种子户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8年依法打击处理无证户56户,2009年20户,2010年12户,2011年4户,无证经营种子户呈逐年下降趋势。
总之,规范种子市场打击无证经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长效机制,多措并举,源头治理,唯如此才能保证种子市场健康发展。
(收稿日期:2012-03-06
)
及时,或种子经营商采取“拖”的办法,导致调查或鉴定错过最佳时间。
如2010年10月8日,种子管理部门接到衡南县、耒阳市部分农户大田种植的Ⅱ优6号中稻品种纯度低的投诉,此时,该品种大田已处于成熟期,部分田块已经收割,从而错过了花期(鉴定)最佳时间。
三是同质品种间鉴定难度较大,随着种子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品种选育者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截至目前,国家、省级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达数万个之多,同质品种多,相互之间差异少,在做品种真实性田间现场鉴定时,很难区分。
如杂交早稻中优974和T 优974在大田就很难区分。
1.2 解释、调解工作难度大 在调解因极端天气和病虫害等非种子质量原因导致的纠纷时,部分农户提出种种并不成立的理由来驳斥参加现场鉴定的专家,并要求当场赔偿损失;更有少数农户因情绪激动而出现侮辱现场鉴定专家、堵路拦车、冲击种子经销店等行为;少数记者对种子纠纷作新闻报道时不客观;少数社会上好事者插足种子纠纷的现场鉴定与调解,人为地给纠纷解释、调解工作增加了难度。
1.3 法律有待健全
1.3.1 “可得利益损失”法律界定不明确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而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在《种子法》中没有明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农作物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统计资料的,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无参照农作物的,按照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投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计算”。
在实际调解工作中“按照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方法计算可得利益,常引起争议;大多数农户和种子经营者都认同“以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方法计算。
1.3.2 种子健康不是种子质量评判指标 现行的种子质量标准如GB4404.1-2008、GB4404.2-2008等强制执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只将水分、净度、发芽率、纯度4项指标列入其中。
而因种子健康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是否应当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011年衡阳县出售的国稻7号水稻种子带
有恶苗病菌,大田种植后,恶苗病病株率达7%,发病严重的田块达12%,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了损失。
种子管理部门在调解国稻7号水稻种子带有恶苗病菌纠纷时,只能给种子使用者耐心解释,而无法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
1.3.3 品种审定制度不严谨 一是生态区域划分不细,我国主要是季风性大陆气候,各地气候受季风、地形影响较大,小气候相差较大且极端天气较多,而生态区域的划分不能体现气候特点。
如湖南省湘北与湘南的气候有明显不同,但没有划分成两个生态区域。
如在湘南种植多年的高产稳产早杂品种威优463就因在湘北生育期长不能通过湖南省审定,该品种如在湘南出现质量纠纷,按纠纷调解惯例:该品种未经审定就认为不适宜在湘南种植,显然不合事实。
二是品种审定速度过快,一个品种通过审定只参加国家(省)2年或3年区域试验,在此期间部分品种抗逆性并不能完全
体现出来。
如通过国家审定和湖南省审定的中稻品种两优培九不耐高温的特性在品种审定公告中就没有体现。
2003年7-8月湖南气温偏高,大面积种植的两优培九品种因不耐高温,结实率极低(专家在衡阳田间现场鉴定为55%,最低的仅33%,而同熟期的汕优63为76%,岗优22为78%),产量损失达3t/hm 2,该损失依法种子经营者没有责任,在调解此纠纷时,种子使用者虽然怨声载道,但也只有自认倒霉。
1.4 部分种子纠纷调解难 一是品种品质纠纷调解无依据,如有些品种因种性退化或抗逆性差给种子使用者造成了损失,从而引起质量纠纷,依法经营者、种子使用者都没有过失,纠纷调解只好采取不了了之的办法,种子使用者自己承担损失。
二是种子经营者误导消费者,夸大品种特征特性,断章取义地引用试验材料、数据或以当地不具代表性的高产典型作宣传,引导农户购买,种子使用者种植收益远低于期望值,从而产生纠纷,种子管理部门无法调解,而此类纠纷移交给相关部门按该部门法律调解也不适合。
三是种子经营者未能给种子使用者说明品种的特征特性,做好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如2010年衡南县一种子零售商将没有标签未包装的蚕豆种子(做绿肥用)出售给一位农民,而未说明品种的特征特性,而购种农民将其作食用蚕豆种子栽培,从而产生质量纠纷,种子管理部门去调解,但没办法调解,经多次劝解说服,最后只好采取中庸之道:种子企业、零售商、种子使用者各负担1/3的损失。
1.5 赔偿有失公正 对非种子质量引起的,种子经营者没有法律责任的不应赔偿的纠纷,在实际调解中,为
了息事宁人,有时也让种子经营者给予种子使用者一些补偿。
对部分种子质量尤其是纯度不达国家标准的,种子经营者有法律责任的应当赔偿的纠纷,因牵涉面大,需赔偿金额大,大多数企业没有承受能力,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主要是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而不赔偿购种价款、有关费用。
1.6 调解工作经费奇缺 种子管理部门虽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现今大多数地方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没有列入财政经常性预算,更谈不上种子纠纷调解经费了。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开支一般都由种子经营者支付。
一些非种子质量纠纷,大部分种子经营者不愿承担调解经费,而种子管理部门也力不从心,导致调解不能进行或不能及时进行。
2 对策
2.1 进一步完善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 《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是种子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种子纠纷调解的依据。
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如“可得利益损失”法律应予以界定(建议首先“以当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方法计算),种子健康应作为种子质量评定指标。
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如进一步完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办法”,制定“停止推广审定品种标准”,增加制订“种子广告审定制度”。
2.2 继续深入宣传种子法律法规 近几年《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有所减少,宣传不到位,特别是有的领导还没有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
从监管的经验来看,农业部门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让种子企业和种子经营者更明确法律赋予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在种子纠纷调解中主动承担责任。
用种农户增强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意识,实事求是,在种子纠纷调解中,依法提出自己的要求。
如2008年和2009年,衡阳县大力宣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近3年,该县对种子质量投诉的农民都相信专家的鉴定结论,绝大多数都能依法向种子企业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没有漫天要价。
2.3 强化种子质量管理 强化种子质量管理,尽量减少种子纠纷的发生,是解决种子纠纷最为有效的办法。
种子质量包括品种品质和播种质量两个部分。
一方面严格把关品种品质,一是严格品种审定,通过审定的应该都是高产、稳产、适应性好、抗性强的品种;二是对种子生产所用的亲本种子进行提纯复壮,防止种性退化,对出现种性退化的亲本及品种坚决予以淘汰。
另一方面强化种子生产质量控制措施,坚决不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亲本种子,加强种子生产田的除杂保纯工作,不销售未经质量检测合格的种子。
2.4 加强技术服务 要办好新品种品比、示范点,筛选出适合当地种植的高产、稳产、优质、多抗品种,推荐给种子使用者;对农业生产中即将出现的极端天气提前预告,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指导农业生产。
同时,种子经营者要根据当地小气候、种子使用者栽培水平、耕地质量指导种子购买者选购良种,采用良法栽培;对因不可抗拒原因而生产中又必须使用的有质量问题的种子,种子经营者要详细说明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栽培措施。
2.5 科学调查(鉴定)种子纠纷,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在鉴定过程中要严格运用农业部颁发的《鉴定办法》和《测产验收办法》等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选点、取样、测产、分析,如需要引用相关数据,如检验、气象数据必须采用权威部门提供的有法律效用的数据。
2.6 耐心调解纠纷 在调解种子纠纷时,种子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公平,争取各界力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要耐心向种子使用者说明纠纷产生的详细原因、种子使用者拥有的权利、应尽的责任,出示相关资料,必要时借助政府疏导、新闻媒体、专家讲座、“克隆”试验等方式进行依法调解。
如2009年衡阳县种子管理站在调解一起因施用农药不当的种子纠纷时,就采用了“克隆”试验的方法,取得了良好效果;该站聘请植保专家按照农户施用农药的方法对同种作物进行了施药试验,试验结果与纠纷产生的田块结果完全一致,种子使用者心服口服。
2.7 争取政府重视,加大对种子纠纷调解的支持 努力争取政府重视、领导支持,加大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投入,增设种子纠纷调解经费,购置检测设备经费;加大对农业生产投入,增加农业生产保险资金补贴,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作用。
参考文献
[1] 赵俊峰.种子纠纷处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种业,2011,9:27-28[2] 魏贱生,林金桥,粟亮.浅谈衡阳市种子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种业,2011,4:17-20[3] 姜雄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问题与对策.中国种业,2010,11:37-40
[4] 蔡玉金,许传波,赵纪润,等.对基层种子市场监管的实践与思考.种子
科技,2006,3:14-15 (收稿日期:201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