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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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6.13
•【字号】浙食药监办[2006]68号
•【施行日期】2006.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传报道工作规定(试行)
(浙食药监办〔2006〕68号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宣传报道工作,切实加强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作用,塑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宣传报道工作管理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宣传报道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通讯员负责此项工作,采写相关稿件,提供报道线索和典型材料,反馈本处室、本单位领导意见,并协助局办公室组织、安排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

适用该规定的省局直属各单位是指省药品认证中心、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第二条重要新闻发布
(一)重要新闻:指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进展情况,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监管工作重大举措及成效。

(二)重要新闻一般由局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媒体发布。

根据情况,也可以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的方式表明态度,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有关处室
负责人配合新闻发言人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新闻发布会程序
1、局办公室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商确定新闻发布会内容,由局办公室拟定发布方案,报局新闻发言人和局领导审批。

2、根据发布会的内容,局办公室配合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准备好发布材料、新闻通稿、背景材料及回答问题口径,报局新闻发言人和局领导审定,以备发布会使用。

3、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助。

第三条日常新闻报道
(一)重要会议和活动由局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处室配合。

凡局组织的年度工作会议、季度工作例会、综合性会议,由局办公室为主宣传报道,视情由相关处室提供内容材料;凡局领导参加由处室和直属单位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宣传,主办者应事先通报局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并准备新闻通稿及相关材料;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如有宣传报道任务和要求,应与局办公室协商,共同做好宣传策划及组织报道工作,并准备新闻通稿及相关材料。

(二)国内记者采访局领导,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处室提供素材。

国内记者采访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由局办公室与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商后,按局办公室采访通知单办理。

国外、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由局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定接待采访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与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联系安排。

(四)突发性重大事件、涉外事件、社会影响面大的事件的报道,由局办公室
统一管理、协调,如有必要,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国家局新闻办公室批准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对失实报道的澄清,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新闻通气会
(一)新闻通气会视情召开。

主要是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本局近期重点工作和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并就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向媒体介绍有关情况、沟通相关信息,同时听取媒体的意见和建议。

(二)新闻通气会由局办公室组织召开,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省局有关领导和新闻发言人参加。

(三)召开新闻通气会应事先做好准备,所需背景材料由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提供,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对通气会内容审核把关。

(四)新闻通气会后,由局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局领导参阅。

第五条新闻稿件审核
(一)局领导的署名文章、专访等,发表前,应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领导本人审定。

(二)对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的报道稿件应严格把关,报道中涉及的基本事实、重要数字、报道口径,做到准确无误,并由局办公室报送局领导或局新闻发言人审阅后,方可公开发表。

(三)新闻单位通过局办公室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须经审阅。

一般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审阅;重要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报请局领导审阅。

第六条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新闻宣传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宣传报道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以本局牵头开展的大型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由局食品处为主,局办公室配合,共同策划宣
传方案,按食品安全宣传报道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地方新闻宣传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规定。

(二)涉及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应及时报告省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宣传口径。

(三)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办公室应确定一名通讯员,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条奖励制度
省局对系统各单位在新闻媒体刊登稿件实行奖励制度。

凡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采用、反映系统建设的稿件,按稿酬的1倍奖励。

同一稿件被多家媒体采用的,按最高稿酬进行奖励。

凡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稿件,另奖500元;省委、省政府、国家局领导作出批示的稿件,另奖200元。

第九条好新闻评选
为激发广大新闻宣传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省局将每年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好新闻评选活动,对当年各级新闻媒体刊、播的新闻进行评选,并对好新闻进行奖励。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严格遵守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

对未按程序、未经批准的各种新闻宣传行为或者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局办公室会同局人教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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