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野外地区的火源使用和火灾防控。
第三条野外地区包括山林、草原、沙漠等未建设的自然生态环境区域。
第四条野外使用火源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对违规使用火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用火许可管理
第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在野外地区使用火源。
第七条申请用火许可应提前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一次性或者固定期限内,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用火许可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用火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火源,一经发现将被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章用火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对野外地区进行用火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报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协助处理和灭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一旦发生野外火灾,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灭火应当根据火情、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确保火势得到迅速控制。
第十七条对于扑灭大面积火灾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结束后,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火灾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火灾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森林防火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愿我们的野外地区永远安全无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