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险条款的生成——以行政监管和司法审查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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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 21 年第2 卷第2 00 4 期
Junl f hnqn n esyo ehooy Sc l cec )V 1 4 N . 0 0 ora o C o gigU i r t f T cnlg( oi ine o 2 o22 1 v i aS .
保 险人 籍 由推 介 保 险 产 品 的 工 具 , 是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要 内容 。 新 修 订 的 保 险 法 规 范 为 合 理 平 衡 也
保 护 保 险 人 和 相 对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险 条 款 的 生 成 设 置 了行 政 监 管 和 司 法 审 查 两 套 程 序 , 对 两 者 相 互 补 充 、 效 结 合 ,s力 共 同 具 体 评 判 保 险 条 款 的 效 力 。 有 -- I t 关 键 词 : 险 条 款 ; 政 监 管 ; 法 审 查 保 行 司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4—8 2 ( 01 ) 2 —0 6 17 452 00 0 1—0 6
试 论 保 险 条 款 的 生成
以行 政 监 管 和 司法 审查 为 中心
方 志 平
( 央 财经 大学 保 险 学 院 , 京 中 北 10 8 ) 0 0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摘 要 : 险 合 同的 签 订 过 程 , 保 实质 上 就 是 当 事 人 依 据 具 体 情 况 将 保 险 条 款 与 保 险 单 证 进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结 合 , 形 成 约 束 保 险 交 易参 与 人 的 法律 文件 的 活 动 。 保 险 实 务 中 生 成 的 保 险 条 款 既 是 以
险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须 遵 循 严 格 的 生 成 程 序 。 因 必
为 , 险条 款 的 生 成 本 身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仅 能 体 现 保 保 险 人 的 单 方 意 志 , 单 方 意 志 若 要 具 备 拘 束 对 而 方 当事人 的 法 律 效 力 , 须 符 合 程 序 正 义 的 要 求 必 为相 对人提 供 程 序性 权 利 , 使 相 对 人 能 够 将 其 以
书 面 性 。 其 中 , 险 条 款 作 为 保 险 公 司 推 介 保 险 保
产 品 以及 投 保 人 决 定 是 否 购 买 保 险 产 品 的 主 要 依 据 , 于保 险 关 系双 方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的配 置 有 对 着极 其重 要 的意 义 。 因此 , 险 条 款 理 所 当然 地 保 成 为 保 险 合 同 内容 最 核 心 的 组 成 部 分 。 保 险 条 款 得 以 进 入 保 险 合 同 以在 当 事 人 之 间 形 成 具 体 的 保
义 要 求 至 少 表 现 为 两 个 方 面 : 是 行 政 力 量 的 介 一
入 , 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对 于 保 险 条 款 内 容 本 身 进 行 即 审 查 ; 是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的 一 致 , 保 险 合 同 双 二 即
中 , 险 合 同 是 由 一 系 列 文 件 组 成 的 , 括 但 不 限 保 包 于保 险条 款 、 险单 、 关 保 险 凭证 、 保 单 、 关 保 相 投 相 投保 文件 、 法 有 效 的声 明 ( 如 保 户 理 赔 须 知 、 合 譬 保 险 公 司 理 赔 规 定 )、 注 、 附 批 单 等 等 。 换 句 批 帖 话 说 , 险 合 同 的 内容 构 成 具 有 多 样 性 、 杂 性 和 保 繁
利 益 诉 求 通 过 公 正 程 序 表 达 出来 并 影 响 到 保 险 人


问题的提出
对 于 保 险 条 款 的 制 作 , 后 得 出 利 益 分 配 平 衡 的 最 保 险 条 款 以适 用 于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 这 种 程 序 正
保 险 合 同 是 确 立 和 判 断 保 险 关 系 成 立 及 内 容 的重 要 标 准 。 众 所 周 知 , 我 国 保 险 实 务 运 行 之 在
在 保 险 合 同 生 成 的起 跑 线 上 就 占据 有 利 地 位 而 损 害 相 对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第 二 , 保 险 条 款 以 格 式 在
收 稿 日期 :0 9— 9— 0 20 0 3 作者简介 : 志平( 9 8 ) 男 , 方 17 一 , 江西临川人 , 北京大 学法学 博士 , 中央财经大 学讲师 , 主要 研究方 向 : 险法 、 保 海商 法 、 地产法和非营利组织法 。 房
方 当 事 人 就 保 险 条 款 真 正 进 入 保 险 合 同 达 成 一 致
协 议 。现 实 中 , 两 项 程 序 正 义 要 求 因 为 如 下 两 这 方 面 的原 因 而 使 它 们 不 同 程 度 地 被 打 折 扣 , 而 从 可 能 起 不 到 平 衡 保 险 双 方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实 际 效 果 : 一 , 监 机 关 监 管 重 心 的 转 移 。 为 了 释 放 保 第 保 险公 司 的创新 能力 , 保保 险公 司 的稳 健 经 营 , 确 我 国保 险 监 管 重 心 从 以 前 的 经 营 行 为 监 管 转 移 到 偿 付 能力监 管 , 一 转移 随着 20 这 0 9年 2月 2 日修 订 8 通过 、 2 0 自 0 9年 1 0月 1日起 施 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保 险 法 》(以 下 简 称 《 险 法 》) 1 6条 规 定 保 第 3 的 保 险 条 款 的 审 批 制 及 备 案 制 而 被 法 定 化 。 保 险 监 管 重 心 的 转 移 赋 予 保 险 人 在 拟 订 保 险 条 款 时 更 大 的 意 思 空 间 和 自治 力 度 , 就 难 免 出 现 保 险 人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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