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合集下载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物权法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

物权法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

推动物权法的国际化 进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 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未 来研究可以关注物权法的国际化 趋势,推动物权法的国际交流与 合作,为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贡 献力量。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加强物权法律实施
加大物权法律实施力度,确保各项物权法律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切 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08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物权法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物权法确立了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和保护等规则,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清晰的产权界定和交易规则,降低了交易成 本,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确的法律指引。
投资行为规范
规定跨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 遵守的行为规范,如信息披露、 公平竞争等,维护市场秩序和投
资者权益。
投资退出机制
物权法为跨国投资者提供投资退 出机制,允许其在特定条件下将 投资转让或撤回,保障投资者的
资金安全。
促进国际资本流动
资本流动自由化
物权法通过消除对跨国资本流动的障碍,推动资本在国际间的自 由流动,促进全球经济的融合发展。
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06
物权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贡献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提供法律保障
物权法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 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明确权属关系
物权法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关系,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和处分权等,为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转提供了法律依据。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物权法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分析物权法对于促 进国际经济合作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性。

经济学 第3章 物权法

经济学 第3章 物权法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 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 登记而有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 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 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 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 法为登记。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 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四)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 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 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等。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本案涉及物权优先效力问题。
(1)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二卖。 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 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伺的合 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 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 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
(2) 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 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 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 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 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 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 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
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 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 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 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 ,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 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第七章 物权法的经济分析

第七章   物权法的经济分析

• 一个例子:旧车出售 • 生活在一座小镇里的亚当拥有一辆修缮一新的1957年生产的追猎 篷车。拥有和驾驶这辆篷车的效用对亚当来说值3000美元。多年 渴望这辆车的布莱尔继承了5000美元的遗产并决定从亚当那里购 得此车。在检查了这辆车之后,布莱尔判定他拥有和驾驶这辆车 的效用值4000美元。
谈判理论的主要内容
3、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经济分析
(1)先占取得 先占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它提出了一个相对简单而且费用较低 的办法来决定所有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效率原则.
• 先占原则在产权体系中存在的缺陷: ---引发先占竞争 ---有些先占不符合效率原则 如果对易逝的、易流动的天然气、石油等资源也适用先占原则的话, 就会导致投机性先占的无效投资。 ---先占的标准可能存在争议 是否公平
• 与此同时,在平、驻、许、周四市的郊区和乡野, 用于增雨的近千个高射炮和火箭发射台,也在轰鸣 声中不停地喷射着火舌,把富含水汽的云块“撕成 碎片”,化作甘霖降落到了饥渴的大地上。据了解, 这次有条件实施人工增雨的豫中南5个市,旱情均 得到不同程度地缓解。 • 1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此次人工降雨量最多的 是平顶山和许昌两市,市区均超过100毫米;周口 市区最少,仅为27毫米,其辖区某县的降雨量仅7 毫米。同样出力流汗,周口市为何“广种薄收”? 据了解,人工增雨的5市,借助的同是一块自西南 向东北飘移的云块,该云块最后到达周口市时,由 于一路“降雨”消耗了不少储量,加上4市在途中 大面积截留,尽管到达周口上空时遭到了“暴打”, 但只挤出几点“毛毛雨”。
(2)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第一次取得新物、无主 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或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 的所有权。

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

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现代物权法的经济意义□赵岚(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本文通过对物权的经济特征进行探讨,分析了物权法具有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经济功能,从而得出物权法具有确立权利归属,降低交易成本、增进财产利用效率等经济意义,从经济学的独特视角提出我国现代物权立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经济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3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的概念,物权一词在罗马法中并未出现,而是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

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一词,但直到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物权才具有目前学理上公认的意义,独立的物权体系才得以完整建立”。

物权概念的确立与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有学者认为,“第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在私法上确立财产的归属。

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和第三等级的出现,使财产的流通成为经济常态,经济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其发达程度已与罗马法时期大相径庭。

因此,对于物的归属的明确界定成为私法的首要问题。

第二,近代民法重心已转向民事权利及其体系的安排。

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对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进行充分保护被视为法律的首要价值目标。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被置于首要地位,近代各国民法典对于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规定便是突出反映,这决定了民法开始成为一部权利法”。

黑格尔认为,“法的本质是意志自由和权利,……而财产是自由的最初定位,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

一、物权的经济特征物权的设立,是为了权利主体能够更好的利用、发挥物的效用。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是实现物的效用的一种方式;而实现物的交换价值,是实现物的效用的另一种方式。

以上关于物权的三点法学特征,主要立足于权利主体的意志能够不受干涉地支配客体,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的实现。

而实现物的交换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是物权具有充分的可转让性。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补充知识(2)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 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 权。 包括: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 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买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 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 债权等。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 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 收费权等。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表 决 现 场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涉及到的17个主要名词
物权 公示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善意取得 孳息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减轻银行 负担。 (有利无弊)
利 中 有 弊 利: 接受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作为抵押 物时,抵押不再无效,可按法定顺序受偿。 弊:对抵押人有可能出现的恶意重复抵押, 增加了银行的审查负担。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三、设立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 动产抵押权效力。(有利有弊)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即“经当事人 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 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按照该条规定,从法理而言,工商业企业的在生产经营环 节的在产品、库存商品,以及在途货物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物权法的经济分析

物权法的经济分析
详细描述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经济分析关注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市 场价格机制的发挥以及被征收土地者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房屋租赁的经济分析
总结词
房屋租赁涉及租赁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分配,需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租 金水平。
收益分析
物权法通过保护财产权利、维护 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式 产生收益。这些收益表现为经济
增长、社会福利提升等。
成本-收益比较
通过比较物权法的成本和收益, 可以评估该法律的经济效益,为 政策制定和法律修改提供依据。
供求分析
供给分析
物权法为产权提供保护,增加了 产权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降低 了产权保护的成本,从而提高了
产权的供给。
需求分析
产权保护的需求来自个人和企业的 经济活动。物权法通过保障个人和 企业对其财产的排他性权利,促进 了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
供求均衡
物权法通过调整产权的供求关系, 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资源配置分析
资源配置效率
资源配置与经济发展
物权法通过界定产权、保护产权,减 少了资源的浪费和无效配置,提高了 资源的配置效率。
维护市场秩序
物权法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 了市场秩序。
对企业融资的影响
降低融资成本
物权法对企业融资提供了 法律保障,使得企业能够 以更低的成本获得融资。
拓宽融资渠道
物权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 的融资渠道,如质押、抵 押等,使得企业能够更好 地应对资金需求。
提高融资效率
物权法规范了企业融资行 为,提高了融资效率,有 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

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法 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质 属 性 和 私 法 自治 原 则 为 主 。 必须 注意 , 所 有 的 法 定 物 权
向发 展 . 物 权成 为 人们 获得 财产 收入 的重 要途 径 , 通过“ 一物 多用 ” . 在物 上设定用 益物 权 、 担保物 权 , 从而 实现 财产价 值 的 最大 化 。 对 传统 的物权 形态进行 更细 致 的划 分 , 在物上设 立数 个物 权成 为时代发 展 的必 然要求 ,此种 立法 有利 于明确 财产
与“ 搭便 车 ” 效 应 的不可 避免 。 建 立 排 他 性 的 公 共 所 有 权 是 相
范 围的 界定从 实物财 产 到虚拟 财产 。财产 对人们 的重要 意义
不 在 于 对 物 的 占有 、 使用 , 而在 于该物 能 给人 们带 来 收 益 , 所
以财 产 收入要 求将 物的价 值增 值作 为人们 行使 物权 的主 要 目
本, 只 有 物 权 法 所 确 立 的权 利 配 置 与 激 励 机 制 相 兼 容 , 并 有 助
会影 响人们 利用 资源 的能力 ,所 以物权 法应 确保 人们 从适 用
物 权 法 规 范 中得 到 收 益 大 于 因此 所 产 生 的成 本 。
物 权界 定是 《 物权法 》 的核心 问题之 一 。物权 的 明确 界定 可 以减 少 市场 的不确 定性 , 提 高人 们对 收益 的合理 预期 , 并由 此激 励市 场交 易和投 资 的发展 , 从 而提 高物权 的经 济效 益 。 从
【 中图分类 号 】 D9 2 3 . 2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0 9 — 0 4 5 — 1

《物权法》实施的经济效应

《物权法》实施的经济效应

那 么交易就 会遇 到障碍 或者 不能 顺利 完成 ,甚至 无物可 不 清晰 为 己牟利 的人无机 可 乘 ,从 而 一定程 度上减 少 了 以 交易 ,市 场机 制也就 难 以发挥作 用 ,交易者 创造 财富 因为 国有 资产 管理体 制不 完善 、 国家所有 者缺位 所造 成 的积 极性就 会丧 失 ,通过市 场机 制来 提高资 源配 置效率 的国有资产流 失 问题 。可 以说 , 物权 法 的通过 ,为各 的 想法就 会 落空 。 种 资产 的合法 交易 提供 了一个 重要 的法律 保障 ,为实现
维普资讯
以往 , 国内担保业在政策 ( ( 物权法 》 同时规定. 履行 国有资产管理 、 监督职责的机构 , 权人 双方的权益都 有了法 律保障 。
盈利空间小 , 风险却很大。( ( 物权法》 应当依法加 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监督 ,防止 国有资产损 法规上受到很大制 约 ,
规范与保护 ,微观经济主体创造财富、积累资产的积极 二 对 国有 资 产 的 保 护 是 最 大 亮 点
性 就பைடு நூலகம் 受到 挫伤 ,交 易者将 因交 易物权 利 归属不清 而不 对 国有资 产的 保护是 物 权法 》的最 大亮 点。它 规 愿 意进入 市场 进行 交易 ,资产 的流动 将 缺乏前 提 ;如果 定 ,违反 国有资产 管理 规定 ,通过企业 改制 、合并分立 、
维普资讯
20 0 7年 1 0月 l8,( 权法 开始实施 o 物权 法 是规范 各种物权 及其 归疆的基 本法律 。有 7这项法律 ,经 ( 物
济主 体 的财 富 造 成果 得 到 了保护 ,创造 财 富的 积极 性就 有 了保障 ,通 过 市场竞 争机 制提 高 资源配 置效 率的 目标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

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物权新论——一种法与经济学分析的思路【内容提要】物权与产权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毕竟不能等同。

传统物权理论一般将物权的特征归纳为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若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可转让性也应是物权的重要特征。

为此,我国物权体系的设置一定要考虑体系设置的效率问题。

此外,可持续发展与技术创新也应是物权法目标设置所不容忽视的两个重要方面。

【关键词】物权/产权/物权法/物权结构我们认为,以上民法学界对于物权的认识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都侧重于权利主体对于物的关系,没有注意到由于物的存在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强调物权的“质”,没有认识到物权的“量”,即权利的边界性。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3](P204)。

经济学的这种理解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

物权的界区性、相互性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或为禁止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为要求他人容忍权利人为一定行为。

一言概之,物权的经济意义就在于,为人们利用财产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边界,物权就是权利人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支配其财产,并承担相应支配结果的权利。

据此,本文试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物权进行新的探讨。

一物权与产权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物权法的制定也已提上了议事日程,物权制度及观念也逐渐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

但是在对外开放之后,在向西方学习经济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英语在国际上的优势语言地位,我们主要是在向英美学习,尤其是通过经济学的大力引进和推介,英美法中的产权概念渐入人心,于是形成了物权与产权两种观念并行的局面。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经济法律通论第五章物权法》课件
2021年12月28日
4、处 分 处分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
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相对于其他权能,处分权一般由所有人直接行使。
2021年12月28日
■ 灵活使用四大权能可以使物的价值最大化
中国 老太太
英国 老太太
2021年12月28日
美国 老太太
二、限制物权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权是用益物权 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是担保物权
所谓限制物权:一是这种权利是有限 的;二是设定限制物权,是对他人所有 权的限制,所以,又称为他物权。
(一)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 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 用益物权的出发点:
——“所有权人使用”和“非所有权人”使用。
《民法通则》第81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 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2021年12月28日
3、收 益
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者物质 利益的权能。经济利益,包括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还 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

使


所有





2021年12月28日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所有人对财产的实际掌握和控制,这是所有 人利用财产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的前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

—— 无权占有

恶意占有(非法)——盗窃
实际占有 —— 观念占有;

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冯玉军)

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冯玉军)

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1-6-13摘要:制定科学、合理、现代化的物权法,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重点课题。

本文选取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以现代产权理论观照物权法的经济意义,对其内在逻辑、发展趋势等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经济分析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到了攻坚阶段,产权问题成为关乎改革成败的"坚硬内核"。

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现代化的物权法,不仅有助于完善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体系,为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预期规范和激励机制,而且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

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

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

"(注一)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缺乏对物权的设立、消灭、转让、内容等方面的一般规定,使当事人在从事转移所有权权能、以财产设定抵押和担保等交易活动中常常无章可循,司法机关处理许多物权纠纷也缺乏足够的依据,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

我们认为,目前完善我国现行经济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尽快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概念、原则、各种物权形式和成立要件、物权内容、物权转让、物权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如果再制定国有资产法、集体财产法、业主财产法,加上已有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会使我国财产权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统化,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按照产权效率原则,对物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如下几个方面:(一)现代社会为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彼此间出现对抗,将物权种类、内容、设立方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确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是为物权法定主义。

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分析

我国物权法上的法律经济分析科斯定理及其理论是物权经济分析的一个理论基础。

《物权法》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和观点是:第一,物权是价格机制的重要的法律前提。

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该将物权立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立法;第二,资源的市场配置优先于政府配置。

物权法应坚持私法规范为主,以充分反映市场交易的特点,但但对我国市场经济中大量存在的不完全竞争,以及寻租、搭便车行为等导致市场交易成本大大超过国家公权力配置资源的成本,则有必要通过公力救济。

第三,无外部效应应而行使物权与以有外部效应的方式来行使物权没有本质的区别。

不应将物权法定原则绝对化,物权法作为一种谈判规则,应坚持私法本质属性和私法自治原则为主。

必须注意,所有的法定物权会影响人们利用资源的能力,所以物权法应确保人们从适用物权法规范中得到收益大于因此所产生的成本。

物权界定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物权的明确界定可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对收益的合理预期,并由此激励市场交易和投资的发展,从而提高物权的经济效益。

从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界定呈现出以下特点:1.财产范围的界定从实物财产到虚拟财产。

财产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对物的占有、使用,而在于该物能给人们带来收益,所以财产收入要求将物的价值增值作为人们行使物权的主要目的。

因此,对物的依法支配不再以现实支配为必要,而侧重于观念支配。

强调物的支配的意义在于:由对物的实体支配转向对物的价值支配。

虚拟财产表现为各种权利,包括金融资产和网络虚拟财产。

2.财产权边界的排他性由弱到强。

根据科斯定理,现实经济世界中交易成本不为零,所以产权的界定方式、产权的明晰程度都将对经济效率产生实质影响。

如果没有明晰的产权,则财产权的相互交换所追求的互惠互利就难以通过谈判实现。

物权的功能在于通过对主体行为方式的合理规定,使每一个主体能够在自己的权利界定范围内合法地活动。

因此,物权的排他性是有效率的。

可见,清晰界定物权归属,是资源有效率利用的必要前提。

浅析物权法的成功与不足

浅析物权法的成功与不足

浅析物权法的成功与不足经历七次审议,《物权法》最终以高票通过。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出台是经过各方充分酝酿的结果,有许多成功之处,如第一次明确提出把私人物权和国家、集体物权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加以保护,细化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创设了新型浮动抵押制度、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等等。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其在调整对象区分、公共利益界定、遗失物领取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标签:平等保护;新型浮动抵押;公共利益2000年前,孔子的核心思想之一便是名正,他认为只有名正了,才会王威、臣忠、父慈、子孝,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社会秩序才能理顺,进而和谐。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物权法的出台很好的诠释了他的理念,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大政方针。

一、《物权法》制定的经济社会背景作为一种财产法,《物权法》关系到全社会每个人的权益,也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之路的走向。

自物权法起草伊始,各社会群体,各种思想派别的人,对《物权法》提出了很多意见,期间也有过重大的争论。

这些争论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经济方面,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私有制经济正在或者已经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社会方面,社会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私营业主等新兴社会阶层的力量日益壮大,社会出现了分层。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调查研究的结果认为:目前我国已形成十个社会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镇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

这十个阶层按其拥有“资源”的多少可划分为金字塔形的五大社会等级:上层、中上层、中中层、中下层、底层(等级与阶层构成人员之间有交错)。

贫富悬殊现象也越发凸现。

各阶层都要求在《物权法》中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

二、《物权法》的成功之处(一)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其第4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摘要】制定科学、合理、现代化的物权法,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重点课题。

本文选取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以现代产权理论观照物权法的经济意义,对其内在逻辑、发展趋势等做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物权立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重大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立法;经济分析【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在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也到了攻坚阶段,产权问题成为关乎改革成败的“坚硬内核”。

制定科学的、合理的、现代化的物权法,不仅有助于完善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体系,为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预期规范和激励机制,而且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事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一物权法的制定和完善意味着设置、维护所有权成本的降低以及从事侵害产权活动的成本的增加。

明晰的所有权界定会促使所有人努力营作以获取最大收益。

实践证明,只有当社会持续而稳定地承认和保护所有权时,人们才会普遍地从事财富积累,谋划长期的经济活动。

“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

”在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由于我国民事立法中没有物权的概念,缺乏对物权的设立、消灭、转让、内容等方面的一般规定,使当事人在从事转移所有权权能、以财产设定抵押和担保等交易活动中常常无章可循,司法机关处理许多物权纠纷也缺乏足够的依据,从而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

我们认为,目前完善我国现行经济立法的关键步骤是尽快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的概念、原则、各种物权形式和成立要件、物权内容、物权转让、物权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如果再制定国有资产法、集体财产法、业主财产法,加上已有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就会使我国财产权方面的立法更加系统化,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按照产权效率原则,对物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如下几个方面:(一)现代社会为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彼此间出现对抗,将物权种类、内容、设立方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确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是为物权法定主义。

法律对静态的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财产所有权。

而为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客观上要求尽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对动态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没有某物的人可依法或依约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独占性利用权(即他物权)。

(二)物权法是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法律。

“所有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得到社会承认和批准的预期集。

这些预期集是关于法律的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正决定了相对于他人的选择集的个人选择集。

”法律只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才能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产和享有财产。

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

法律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系列方法,如物权法定、客体特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等,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具体说,民法在物权法中规定有先占原则,就是对土地等财富的归属流通提供了某种简单化的确权和分配方式,它实际上起到了减少纠纷,反对强取暴掠的作用,便于人们对其拥有的资源及收益做出合理预计。

(三)对物权法的交易成本和收益分析,是理解不同性质的产权形式(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的关键。

凡是资源本身及其使用形式经由产权的分辨、分割、界定、实施及保护过程,仍足以产生净收益,便有排他性产权形式存在的条件,亦即私人产权制度和其他明晰性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

我国宪法和民法规定的公民依法拥有私人财产并受到保护的条款,就是对私人物品权利排他性的肯认,这意味着谁拥有私有产权,谁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人不付费用而使用同一种资源。

与此同时,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产权可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使交易成本最低。

而由于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利用资源的权利的交换,资源便通过自由的“约定”流向在竞争市场上出价最高者,即最高使用效率者。

自然垄断行业的部门(如电力、电信、国防等),其固定成本很高,边际成本很低,在使用权上不足以排他或排他费用极高,在使用量上是难以确定或无限量的,对于此类资源可以考虑国有产权配置,实行国有垄断经营;也可以由政府指定专门企业进行经营,通过特许权、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赋予其垄断或专有的权力,同时对企业进行管制以约束其从垄断地位出发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在对资源的完全排他性使用和自然垄断事业这两极之间,还存在着众多的资源要素的配置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承包制、合伙制等,统称“混合所有制”)。

换言之,在纯粹性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竞争过程中,分布着各种次级共有产权及众多的混合产权形式。

其最典型的产权形式是对在消费和使用上外部排他、内部则不排他的物品,应尽可能实行公用事业的企业化经营和俱乐部收费制,即集体所有制。

(四)物权价值化的趋势是物权法成本效益的现实基础。

物权本来的目的是实现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支配,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所有人不必亲自为占有、使用、收益,而将所有权内容予以分化,将物之使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而自己获取物之价值,这是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的;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将物之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转占有而在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借以获取融资。

于是,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

物权的价值化使得主体对物的支配由现实的支配转化为观念上的支配,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资源的利用方式,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

它通常是通过创设抽象物来实现的,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其功能也可相互结合,而有体物则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分割和组合,从而限制了对物的利用,例如,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丧失了现实的支配,但是通过股份这一抽象物的创设,股东仍能对其出资进行观念上的支配,而且由于股份能进行价值上的量化分割,使得股东虽不能转让其投入公司的实物,但可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物权价值化还有助于降低物权的界定成本。

传统物权法中对物权的界定是通过物的自然属性来进行,如一张桌子、一块土地,其物边界是清晰的,而对其所有权的界定也是清晰的。

但是当对物进行集合利用时,仍沿用这种界定方式进行,则或者会防碍物的利用,或者导致物权界定的成本很高,从而不能获得对物进行集合利用的增值效应,如企业财产作为集合物,通过股份进行价值化的分割可在股东与其出资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使得股东之间建立排他性的产权,降低产权界定成本,发挥产权的经济功能。

总之物权价值化,使得对物的观念支配代替了对物的现实支配,对物的价值的转让代替了对物的现实转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对物的充分利用。

(五)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融合使得权利进行经济比较成为可能。

在传统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权,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首先,它主要体现为债权的物权化。

即债权逐渐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

债权物权化的典型是租赁权的物权化。

其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及让渡担保等情形下,受让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即具有物权特性。

最后,无记名债权(如无记名公司债、车票、戏票等)的证券券面并不表明其债权人,其成立、存续、先例均以证券之实际持有为必要,因而是一种证券化的债权,一些国家民法认为这是一种特殊动产,使之物权化,如日本民法第86条规定:“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

作为钱债权证券化的票据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作为是对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品”。

“如果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可以转让,法律就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却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实现了权利的自由转让。

比如以票据式转让债权显然要比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方式转让债权更为便捷有效。

其次是物权债权化。

是指物权逐渐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

如在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租赁及让渡担保等交易方式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其内容、效力亦由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

物权的债权化有助于突破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便于新物权的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建立新的、合乎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物权法,用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观照,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从节约交易成本是法律的经济根源和制度效率标准的角度看,产权法(物权法)作为商品易和权利交易的基础,应该重点考虑和优先制定。

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的改革和完善,而其唯一途径则是正确处理公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使用关系,这在法律上必要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实现。

同时,解决当前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集体财产“流失”问题,也需要尽快明晰产权,实行法律救济。

由于我国物权法律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迟迟难以出台,使得我国经济法律系统结构不尽合理,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国家和社会的大量经济收益无法在现有法律和执法体制下归入正当渠道。

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初步统计,1982年1992年间,全国国有资产每年流失1亿元,大体有500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到193年5月,仅由于企业改制中国有股不上市所造成的资产流失(法律实施成本)就达250亿元以上,对7000家中外合资企业缺乏资产评估而造成的帐面净损失达646亿元之巨。

(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用他人财产来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创造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做法成为普遍的行为方式,物权法也随之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所有关系为中心逐步转向了以重视和保护财产的利用为中心,出现物权的价值化和国际化趋势。

由此我们的结论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继续进步,必然导致所有权作为法律和政治思想的中心范畴地位的衰落。

作为资源配置制度的物权法律将日益细化,原有的罗马物权法逻辑体系将不再周延。

(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过去静态的所有权已日益发生权能分离,人们对资源的法律控制已分解和重组为一组相互独立的权利链,物的使用价值,常以利用权的形态,归属于物之用益权人,所有权中使用权(或称经营权)移转的结果,是非所有权人获得物的使用价值,而所有人则收取对价(租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