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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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论反垄断法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姓名:欧阳开盛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
20080528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摘要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指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

它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宗旨,应该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通过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理论界定,分析归纳出该行为的基本特点,并就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予以了分析。

在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的比较分析后,结合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独特性,提出反垄断法宜采取行政执法的规制路径。

通过对各国有关针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立法考量,结合地方政府的特点,提出了地方政府承担反垄断法责任适用金钱制裁豁免的观点。

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制度构建进行了分解论述:建立豁免金钱制裁、明晰行政处分标准、引入刑事制裁的反垄断法责任制度;确立以行政执法和行政干预相接合的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构建一个独立、权威、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按区域设立地方分支机构并明确了它们的职责标准。

关键词:反垄断法地方政府限制竞争
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
ABSTRACT
TheLimitcompetitionactionoflocalgovernmentisnormalinthe
world,especiallyinChina.ThisactionmeansthelocalgovernmentandsomedepartmentswhichbelongtothegovernmentusetheAdministrativeauthorityinvolveinthefieldofmicroscopiceconomyandlimitthemanetinordertohindthemanetcompetition.Itseriouslyobstacl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marketandviolatetheprincipleofantimonopolylaw,SOitshouldregulatedbytheantimonopolylaw.Throughthedefinitionofthelimitedcompetitionactionoflocalgovernment,thisarticleinductsthebasicfeaturesofitandstatetheandpossibilityoftheregulation.Afterthecomparativeanalysisnecessary
betweentheadministrativelawandthejudicialreliefandcombinetheuniquefeaturesofthelocalgovemment’Slimitedaction,itadvocatesthepointoftheadoptionofthe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Italsoadvocatesthepointofexemptionofsanctioninmoneythroughtheconsiderationoftheresponsibilityoflocalgovemment’Slimitedactionofvariouscountriesandthefeaturesoflocalgovernment.Finally,itdecomposesthenarrationforthesystemofourcountry’Sregulationofthelocalgovernment’Slimitedaction:tosetuptheexemptionofsanctioninmoney,toexplicitthenormofadministrativesanction,tointroducethe
sanctionofcriminalactivity;Todefinesystemofresponsibilityforthe
thewayofregulationunderthecombinationofadministrativelawenforcementandadministrativeintervention;Tobuildaindependent,authorityandprofessionalexecutivedepartmentofantimonopolylaw,to
branchinareaandexplicittheirnormofresponsibility.
setupthe
Keywords:antimonopolylawlocalgovernmentlimitcompetition
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南大学或其他单位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共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作的贡献均己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

作者签名:区丝Z!盘螫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了解中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或湖南省有关部门规定送交学位论文,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复印、缩印或其它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同时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引言
0.1导论
市场经济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社会经济理性发展的产物。

纵观全球,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由上世纪的三十几个发展到了当今的一百多个。

我们都知市场经济倡导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提倡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但放眼世界,许多倡导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其建立一个竞争有序的公平大市场的目标或多或少的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的冲击。

某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为维护地方或个人的利益常常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以期固化自己的市场势力范围,常表现为不当的参与微观经济领域,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妨碍市场竞争。

这种现象在我国表现尤为突出,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地方行政垄断①。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一种潜在的威胁,也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宗旨,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0.2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历来有行政干预经济的传统,行政权力控制国计民生的社会各项事业,这种情况一直到改革的今天仍然不能彻底消除。

在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

特别在体制改革以后,“简政、放权、让利’’的改革思路不仅使地方政府成为了一级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从而导致了地区经济利益格局的形成,而且也在客观上把地方政府推上了主政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一般具有了三重角色:一是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的角色;二是作为市场管制者的角色;三是作为企业所有者或者说是生产者的角色。

多重角色导致了严重的角色冲突,地方政府就可能利用它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垄断性的权力,来谋取它作为所有者的利益,从而产生地方行政垄断@。

虽说2007年8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法律规制表述,但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设计和执法机构的创建上仍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表现为法律责任仍然模糊,缺乏针对性和威慑力,执法机构难以独立执法,导致执法低效率。

为此,本文将探讨地
∞奉文采用“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而非学界通常的。

地方行政垄断”的提法,足冈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限制市场准入或者为绛7i名。

限制竞争行为推波助澜等行政行为并小以引起市场垄断的后果或者存n:市场垄断的前提为必要条件,嘶足4:奉质I:表现为利用行政强力限制自由公’F的竞争。

所以,笔者认为,“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浏更为恰当。

瞎过勇,胡鞍钢:行政垄断.,租‘j腐败~转型经济的腐败机理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15(2)。

硕士学位论文引言
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责任和探讨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路径和对应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设立和职权定位这一问题。

0.3国内外研究现状
O.3.1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对于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长期是以“地方行政垄断"的名称出现的,而对“地方行政垄断"的研究又包含在对“行政垄断”的总体研究之中。

“行政垄断’’概念的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用来区别一般性的市场垄断,即“经济垄断”①。

后来,我国的法学学者在论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现状及其立法设想时,一直沿用了这一概念。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议论较多的一个热门话题。

从学者们已有的观点看,所谓的“行政垄断”大体上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具体的表现形态,即: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导致垄断的行为、地方政府分割地域市场形成区域性的垄断市场结构的行为、以及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在内的特定行业的主管部门及其经营者滥用其法定的优势地位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对于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有学者认为,我国出现行政垄断原因在于: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基础、利益配置不合理的社会经济基础、执法分散主义的法制基础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权基础@。

另有学者从文化根源、制度根源和社会根源方面进行分析。

认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官商不分的历史传统是其产生的文化根源,新旧体制的相互冲突是其制度根源,政治国家不断侵蚀市民社会是其产生的社会根源@。

还有学者把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三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二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政绩”的驱动,三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④。

对行政性垄断如何进行规制,多数学者认为,结合行政垄断的成因,反行政垄断应从经济管理体制和反垄断立法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加快适应市场经济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尽可能缓解地区和行业间的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限制地方政府过度的经济权力;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相关的立法,以行政法制约行政权力的过度使用,以经济法特别是制定反垄断法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各自范围,缩减政府不合理干预经济的空间⑨。

就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所起的作用而言,学者们的观点分为两种:渺胡汝银:竞争’j垄断:社会主义微脱经济分析,I:海三联书店,1988年6月版,第48页。

∞张淑芳:行政垄断的成I大1分析及法律对策,《泫学训f究》1999年笫4期。

4徐I:英:行政垄断‘j反垄断法,载季晓南土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粤3卜434贝。

吴宏伟:试论我固行政垄断及jt消除对策,‘法学家》,2000年笫6期
9邓保H:论行政作茔断,《泫学计论》,1998年第4期;徐Ij英:行政垄断‘j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究》,零晓南上编,人民法院…版{f:2001年版,第434—435贝
硕士学位论文引言
一部分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不可能有效地规制与消除行政性垄断,因为竞争行为与行政行为属于不同的法律调整的范畴,规制和制止行政性垄断不是反垄断法所能独立完成的,甚至主要不是靠反垄断法来完成的①;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对于规制行政垄断应当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既被公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那么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之一的反垄断法当然有资格判断行政权力在经济生活中的合法性,被动地寄希望于改革是不可取的,改革固然可以解决问题于表面、于一时,但深层问题的解决必须寄希望于法律公正普遍的适用@。

主张适用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学者还对我国《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行政垄断提出具体建议。

有学者提出,在反垄断立法中不妨借鉴欧美反垄断法的经验,对反垄断法中的“企业"作一种广义理解,即除了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一般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还包括参与经济活动的政府组织,在此基础上,或者授权执行反垄断法的政府机构处理政府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明确规定反垄断法可以对哪些政府行为予以豁免以及豁免的条件③。

另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是对政府不当干预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和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矫正的一个较好的工具,但前提是我国的反垄断法能够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其他政府机构的、准司法的执行机构④。

0.3.2国外研究现状
世界上对市场竞争秩序最为敏感和注重的国家是美国,对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研究起步最早。

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和“同等对待原则”的理论基础,美国于1983年CommunityCommunicationsCo.v.CityofBoulder--案确立了对地方政府的市场管理行为不适甩“主权豁免"原则的标准,也就是说,反托拉斯法可以适用于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

不过,由于美国反托拉斯法中规定有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为降低地方政府的诉讼风险,美国与1984年颁布了《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豁免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美国有学者研究发现《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的颁行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地方政府的反托拉斯诉讼并没有减少,因为许多企业或个人对地方政府提起反托拉斯诉讼并非想从地方政府中获得多少赔偿,而是仅仅希望获得一个公平救济的机会@。

实际上地方政府官员在繁琐的反托拉斯调查和诉讼中疲于奔命,地方行政仍有陷于瘫痪的危险。

这一发现对我国在制定地方政府反垄断法责任体系及其落实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啦张瑞萍: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若干思考,载.1:晓哗主编‘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j版社1998年版,第17卜——173贝。

”1.艳林:垄断:中国’i;)=法的确妒及其方法,载季晓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研究》人民法院j}j版社2001年版,笫173贞。

参见I.晓哗: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见一F晓晔土编《经济伞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
献H;版{f:,2005年7门版,第156贝。

“见I:晓晔上编:《经济伞球化下竞争法的新发展》,社会科学义献;{;版社,2005年7月版,第132页。

MarkR.LeeAntitrustLawandLocalGovernment,1985Edition,Quorum
Books?p.4..
硕士学位论文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逐步的走向对外开放,国外学者也开始注意到了中国的地方行政垄断问题。

Audrey.Donnithome将其称为中国特有的“蜂窝状”经济(cellulareconomy)①;Guilhen.Fabre则把这种现象称之为“官僚主义型市场分割’’@。

PakK.Lee从税制改革、财政资金短缺和政策冲突等方面对中国地方行政垄断进行了分析@;TrishSaywell认为地方行政垄断使得统一市场难以形成,从而金融和自然资源不能得到最优利用,比较优势丧失,规模经济不能达到,消费者获得的是质次价高的商品④;BruceGilley注意到国内许多地方生产过剩,建议取消地方官员晋升与地方经济增长的联系以减少地方官员通过设置壁垒,增加产出的动机,同时改革财税体系以使地方政府不能直接从地方国有企业获取税收@。

0.4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包括:(1)跨学科研究方法。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兼具行政性和经济性双重特征,故文章的视角虽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分析,也运用了许多行政法的相关知识,同时还借鉴了宪法学、刑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相关研究成果;(2)比较分析的方法。

本文比较分析了转型期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立法现状,从而构想出适格中国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法律制度;(3)归纳分析的方法。

在本文中也使用了归纳分析的方法,本文在归纳和总结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机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归纳出科学的针对地方政府的反垄断法立法和执行体系,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实际施行提供借鉴。

01【荚】帕会斯等薯,陈:占标编译:《走向2l世纪:中固绛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江苏人民…版}}1992年2门版,第34贞。

Guilhen.Fabre:分权化、腐败和犯罪——对中国的比较分析,《中国:挑战腐败》,胡鞍钢主编,浙江人民{Ij版利:,2001年l门版,第19l贝。

“PakK.Lee:LocalEconomicProtectionisminChina’sEconomicRefo呻.,DevelopmentPolicyReview。

Sep16,19980
Oct14.1999。

”Trish
Saywell:China’scitylimits,FarEasternEconomicReview,
“24BruceGilley:Breakingbarriers,FarEasternEconomicReview,Jul12,2001。

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第一章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
必要性及可行性
1.1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
1.1.1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①。

从词意学的角度看,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行为的实施主体,即“地方政府",另一个是行为的表现形式,即“限制竞争"。

故要在反垄断法视野下给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做一个概念界定,我们必须正确把握这两个方面的含义。

1.1.1.1“地方政府”与“限制竞争”的含义
关于地方政府的含义和范围,学术界的观点颇不一致。

《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认为“地方政府一般可以认为是公众的政府,它有权决定和管理一个较小地区内的公众政治,它是地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

地方政府在政府体系中是最低一级,中央政府为最高一级,中间部分就是中间政府(如州、地区、省政府等)"@。

《美国百科全书》对地方政府的解释则与此不同,认为“地方政府,在单-N国家,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在联邦制国家,是成员政府的分支机构”@。

对地方政府的解释除以上不同观点外,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即广义与狭义的解释。

广义解释认为,地方政府即地方国家机关;狭义的解释认为,地方政府就是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上述解释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解释的角度不同而己。

其实,从词义的角度看,与各级地方政府相对应的是国家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划分的区域或地方;地方政府包括了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

本文中地方政府的界定就是采用这一说法。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具体在我国指的是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不包括地方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同时由于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很多都是由其某一职能部门实施的,所以为表述的完善,本文中的地方政府还包括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限制竞争”是一个与“竞争”相对应的词,一般是指限制企业的竞争自由,也就是指限制企业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自主权④。

市场经济倡导自由竞争原则,任何企业都享有独立决定其市场经营策略以及实施该策略方式的自由权力,因此任何限制企业经营自由的行为都与自由竞争原则不相协调,都应受到相关法律的
讪(荚)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j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人学fI;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转,jI自《政治学参考资料》,第23页,湖北省{I:会科学院政治学所,1983年第2期。

雠《美国订科伞书》,第17卷,第637页。

∞参见一l:晓哗著‘竞争法学》,社会科学…版礼2007年1月版,第207页。

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制约。

1.1.1.2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有关的概念辨析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既有基于国家政策实施的经济管制行为,也有出于维护地方利益或个人利益所实施的不当行为,故为了更好的从反垄断法的视野了解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我们还要对以下概念做出辨析。

(1)政府行为与个人行为。

政府行为的实施离不开具体的行政人员的活动,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也不例外。

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都是通过一定的缀织程序制定和行政流程实施的,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相对容易区分,责任主体也较容易认定。

难点就在于当我们面对菜一行政人员一人独大控制了行政组织,利用行政程序上的漏洞,将个人不良意愿通过合法的组织程序借政府之名实施出来的情形时,我们如何撕下这层“合法’’外衣,将真正的责任主体暴露于我们面前就成了执法部门面临的一个难题@?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兔我们可从限制竞争行为的利益归结的危度去思考。

当一项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地方公益时我们可认定为地方政府行为;如是从维护某一或~群地方行政官员的私益,我们则可认定为是个人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彳予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或措施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既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如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采·取歧视性待遇内定合作企韭的行政合同行为,也可以以采用地方立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有利于本地企业、妨碍钋地企业和|产品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等方式体现@。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它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远远大予具体行政行为的危害,为此,我们在认定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性质,追究违法法律责任时必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差异。

(3)合法限制竞争行为与非法限制竞争行为。

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地方分支机构,一般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市场管制者双重惫色,拥有执行国家政治管理
m如作缺乏有效}If【懵体制的情况下,一蟪地方行政强势官员拍;地区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涌现的一言始问题,
裁时~矮建方政策携滋蠹怒滋手公惑还怒领导个入京黎藏嫠搿援爨深懋。

函张征钊主编:‘行政法f’j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人学…版十L,2004年版,第100一IOl琰。

博参见I孙波:《地方封锁“会法化”割裂市场七部套联}攻坚》,《经济参考搬》2004冬6月23}l。

硕士学位论文第一章反垄断法规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双重职责。

地方政府是国家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的地方执行者,同时作为地方行政主体,它又肩负着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增进本地区居民福祉的职责,是地方经济和财政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

地方政府既是国家公意的代表也是地区私益的代表,故地方政府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既有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的行为,也有出于维护本地区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更有甚者,如上文所言也有出于维护地区个别官员私益的行为。

所以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就不全然是违法行为,它有合法限制竞争行为与非法限制竞争行为之分。

对于合法与非法的区别标准,我国使用了“滥用行政权力’’的说法①。

但学术界对“滥用”历来有不同的理解,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滥用"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语意上理解,“滥用"就是不正当地使用,不正当使用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超越行政权限,违反执行程序,还有行使行政权力的动机不当、后果不佳等。

那么“滥用”行政权力以什么为边界和标准才能更易于理解和实施呢?有学者提出了应该基于行政权力运用的主观动机,即“以限制和排除竞争为目的’’作为违法性考量的基点的观点@,笔者对于这一观点是赞成的,因为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出发等于抓住了“滥用”行为的基点,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思路困惑问题。

同时推断目的也利于竞争执法部门预先防范违法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因为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地方政府是出于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至少从行为目的上赋予了行为的正当性,所以只有“以限制和排除竞争为目的"才能更好的体现“滥用’’的内涵。

(4)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与中央政府各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中央政府各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被学界称之为行业垄断(或部门垄断),又被称之为“条条垄断"。

指在纵向部门行业内,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在同类商品生产、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中人为垄断@,是中央政府各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利用其合法拥有的经济调控权,排斥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常表现为地区范围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其表现形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基于一定地域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地方政府或其某一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秩序的结果。

如2001年4月11日,安徽省某县委、县政府复合肥经营权一案即是如此④。

但实际中,地方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中央政府部门的领导,在行政编制上却又属于地方政府编制,地方政府限制竞争行为与中央政府各部门限
∞如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都使用的足“滥用行政权力”这一说法。

参见徐世英:规制行政垄断足我国反垄断法的必然选择——解读中国反垄断法毕案,载《反垄断口法热点问题》,社会科学义献:lj版礼,2007年12月,第12l页。

8罗豪才、方世荣:论发腱变化中的中困行政法律关系,‘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卿参见国家T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卜交易局和中国礼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法律}}j版{I:2007年版,第10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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