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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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8.10.30
•【字号】新人社发〔2018〕53号
•【施行日期】2018.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人社厅发〔2018〕109号)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定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

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报自
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2018年10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7%。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

二、确定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7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预计10920.0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7.6%。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795.6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20%。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3044.58亿元,增长7.7%。

3.全年居民消费价格(CPI)比上年上涨2.2%。

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PPI)上涨13.7%。

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12.8%。

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上涨3.5%。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0.8%。

4.全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5元,比上年增长8.8%,扣除价格因
素,实际增长6.5%。

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775元,比上年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6%。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045元,比上年增长8.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

全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087元,比上年增长7.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9%。

5.全年就业人员1307.64万人,比上年增长3.5%。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7.56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85万人。

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41%。

(二)2018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全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左右。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左右。

4.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3.5%以内。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5%左右。

6.新增城镇就业4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基准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7%。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合理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二)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0%。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应在符合“两低于”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

(三)自治区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下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3%。

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按下线增长工资。

生产经营不正常、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严重亏损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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