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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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劳动关系;司法介入
足球运动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 2 300 多年前, 战国时期的齐国就有“蹴鞠”这种运动形式。现代足球产 生于英国,特别是进入 20 世纪,足球运动朝着市场化、职 业化发展,产生了职业足球俱乐部和职业足球运动员、教 练员,并且形成了规范化的职业比赛和组织管理机构,足 球运动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
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之间既可能表现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 事法律关系,又可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根据中国足协《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职业)足球俱乐 部工作规范(暂行)》以及《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 会规定》的规定,职业运动员、教练员的人事关系应交由俱 乐部或国家专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各足球俱乐部在用 人制度上应通过劳动合同制,建立和形成俱乐部与从业人 员之间进行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一般俱乐部 与教练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 6 个月,与运动员 (含外籍运动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 3 个月,合 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规 定执行。职业运动员应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合同包括 合同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从职业足球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来看,运动员是劳动者, 俱乐部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标的是运动员的劳动力。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探讨职业足 球俱乐部劳动关系的发展过程;采用实证分析方法,揭示球 员与俱乐部冲突、职业足球员权利保障困境等问题;采用价 值分析法,讨论运动员作为一类特殊劳动群体,法律应该保 障的利益以及应履行的义务,并提出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现状 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组织架构,基本是企业化模式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职能机构”,这与欧洲职业 足球俱乐部的组织结构基本相同。中国足协不断充实联 赛、裁判、教练、新闻、纪律以及仲裁等专项委员会组织构 架和运行机制,自 2010 年全行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整顿活 动后,经过 2010-2012 年 3 年的调整,联赛初步形成了较 为合理的三级联赛结构,中超、中甲联赛分别有 16 支球队 参加,中乙球队数量也保持在 20 支以上。 如今我国足球俱乐部已走过 22 年,基本迎来了中国 足球的发展机遇期,但这种管理模式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 济色彩,而其法律地位以及与球员、教练之间的劳动关系 依然是发展的弊症,这也是与国际一流足球俱乐部相距甚 远的原因之一。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其规范化程度低,法律尚不完善,法制建设未能跟上发展 要求,亟待加强各项配套法规的建立、健全工作,使职业化 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走上良性、互动的国际正轨。 二、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分析 职业足球劳动关系指在足球俱乐部中其他工作人员在实现劳 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与劳动相关的社会经济利益关系。 (一)足球俱乐部中劳动关系的规范分析 在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与球员之间是劳动合同的法律 关系;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是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职业
(二)职业球员的权利主体地位分析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可将 职业球员定义为年满 18 周岁,与职业俱乐部签订提供足球 竞技运动的合同,且能够在足球比赛中获得除旅费、住宿 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费之外的收入,经地方足球协会和 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的运动员。 职业足球运动员相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还拥有特殊 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专业技能要求高。足球竞 技是对体能、技巧、速度、弹跳、身体柔韧性、战术理解力等各 项素质要求较高的运动。二是培养成本高。培养一名职业足 球运动员所耗费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机会成本巨大(据统 计,我国足球运动员成才率仅仅为 7‰,而从事足球培养所花 费的时间和金钱如果用于从事其他行业人才的培养,那么成 才的可能性将要大的很多)。三是可替代性低,属于社会稀 缺资源。职业足球运动员是经受严格的训练和培养,群体数 量相对比较稀少根据个人素质发挥专长,在比赛中可替代性 小。四是职业风险高而职业生涯短暂。职业足球比赛竞争和 对抗非常激烈,运动员经常发生伤病甚至残疾,而职业球员 一般职业生涯不过 10 ~ 15 年。五是双层管理的人事关系。 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接受足球俱乐部的管理之外,还必须在中
(一)劳动合同纠纷排斥司法介入的原因 第一,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双方对司法有着强烈的不 信任感。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后,一旦诉诸 司法途径,就标志着双方关系彻底破裂,这种情况是双方 都不希望看到的。运动员一方考虑,俱乐部过于强势,个 人可能会受到俱乐部的报复性制裁手段,断送个人未来职 业生涯。从俱乐部角度来讲,职业球员是俱乐部的人力资 本,耗费了巨大的成本,如果将矛盾彻底激化,俱乐部得不 偿失。在少数的几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职业足球劳动关 系纠纷中,运动员的利益都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由于法律 知识的缺乏,职业球员在维权路上倍感艰辛,“个人的力量 太过渺小”,造成球员在劳动纠纷中选择沉默。 第二,职业足球劳动纠纷有着很强的专业性,有着很多 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特点。职业足球领域的劳动纠纷层 出不穷,各方面对司法的广泛介入要求日益强烈。但司法仍 然游离在职业足球的劳动纠纷之外。特别是地方行政部门 阻挠司法机关介入,在有些地方,足球给当地带来了巨大的 经济效益,职业足球往往在当地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政府 的行政命令往往干预司法机关介入职业足球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纠纷处理规则 劳 动 者 和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争 议 后,可 以 采 取 协 商、调 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但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劳 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必须将争议提交劳动 仲裁,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才能诉至法院。 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如果在合同解除方面存在争 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足球协会的内部程序进行解决,而 不是通过劳动仲裁之后再提起诉讼。FIFA 也设有专门的争 议解决委员会,运动员和俱乐部就转会争议可以直接提交该 争议委员会解决,或直接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简称“CAS”) 进行仲裁。外籍运动员如果在我国与俱乐部发生转会争议, 他们选择的不是劳动仲裁,而是 FIFA 或者 CAS。例如,国 际体育仲裁院关于朱赛佩·马特拉齐 & 詹卡洛·奥迪飞与天 津泰达职业俱乐部的劳动纠纷一案中,教练们向国际足联球 员身份委员会(简称“PSC”)独任庭提起诉讼,国际足联球 员身份委员会裁定因为俱乐部已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正当理 由条件,所以俱乐部已经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之后,教练 员们与俱乐部都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裁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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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投资与创业
国足球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 三、足球俱乐部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足球矛盾激发,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
的劳动关系关系急剧恶化,劳动纠纷急剧增加。由于培养 体制等原因,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平均学历比较低,足 球运动员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淡 薄,无故欠薪、失业,甚至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被俱乐部欺骗 的事情时有发生,很多情况下不能维护自身的权利。
投资与创业
第2期
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研究
张景皓 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进入 20 世纪后,足球产业职业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在近 20 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但 仍然存在诸多制度性问题。本文关于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的法律分析,就是在此背景下考虑体育行业的特殊性,结 合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基本内容以及职业球员主体权利,评析实践中劳动合同的不足,而对合同纠纷排斥司法介入的原因、 纠纷处理规则以及法律规则的适用作出地尝试性地解读,最后展望我国良性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关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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