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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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道建设过程中使用林地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承建的项目使用林地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共关系处是项目经理部管道建设使用林地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项目经理部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据工程项目综合计划,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林业调查、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和编制费用进行审核确认;
(四)负责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及金额进行审核;
(五)负责协调国家林业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
批准文件。
第四条 责任处室、项目(分)部职责:
(一)计划处负责提供项目核准文件;
(二)工程技术处负责提供项目开展林业调查、编制使 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的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
(三)造价管理处负责提供项目使用林地报批所需的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四)项目(分)部职责:
1.负责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服务商的选择及费用洽谈;
2.负责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洽谈;
3.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标准及金额的审核确认;
4.负责监督检查EPC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和育林基金的缴纳;
5.负责项目使用林地的组卷报批工作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的获取。
第三章 管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林业调查管理
(一)项目(分)部应选择经项目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并且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服务商,开展项目经过地区的林地调查工作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
告。
(二)参照国家和项目所在省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收费规定,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通过协商谈判确定合理的报告编制费用并报送公共关系处。
(三)公共关系处对项目(分)部上报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和编制费用情况进行审核,提交项目经理部外协合同审批会审议。
(四)项目(分)部依据外协合同审批会审核通过的会议纪要,负责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服务商签署合同,督促监督服务商按计划和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可行性报告编制,并通过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
第六条 征占用林地补偿管理
(一)项目(分)部组织EPC承包商与国土部门(或林业部门)进行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洽谈,并将商定的补偿标准报送公关关系处。
(二)公共关系处对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审核,经项目经理部外协合同审批会审议通过后通知项目(分)部执行。
(二)项目分部组织EPC总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按照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国土部门(或林业部门)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并及时拨付补偿款。
第七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管理
(一)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通过林业部门组织的评审后,项目(分)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金额及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通知单报送公共关系处。
(二)公共关系处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金额和标准进行复核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费用缴纳。
第八条 使用林地审核报批管理
(一)项目(分)部按照国家有关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使用林地的组卷及报批工作。
(二)公共关系处协调计划处、工程技术处、造价管理处,提供项目使用林地组卷报批所需的法人证明、营业执照、技术文件、项目核准文件等。
(三)项目(分)部协调相关方提供使用林地组卷报批所需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及补偿承诺书。
(四)项目(分)部向项目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取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需国家林业局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分)部协调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卷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
(一)项目(分)部组织EPC总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向项目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缴纳育林基金的按林业部门有关规定缴纳。
(二)项目(分)部监督检查EPC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办理。
第十条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批准文件由项目(分)部提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共关系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以管建〔2011〕115号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