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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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经济补偿月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解释: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
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实施条例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有关劳动报酬
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
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主要是考虑:
(一)企业内部分配放权后,企业内部工资情况比较复杂,统一规定按照基本工资或者标准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不合时宜,也不合理;
(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报酬的确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下的劳动报酬以及最低工资保障都作了规定,上述规定使得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成为可能。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是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主要依据;
(三)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避免了经济补偿计算上的随意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由多个部分组成,一般包括:(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
其中第(1)项和第(2)项是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
本条中所指的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仅包括制度工作是境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还包括作为超额劳动报酬的奖金、因延长工作时间而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条件下劳动者所得的津贴。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作为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下月的平均工资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显然,在计算经济济补偿时,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满12个月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足12个月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显然不妥,对劳动者是明显不公,实施条例作出补充规定,即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三、经济补偿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社会上对此存在着不同理解,具体问题是:第一,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第二,经济补偿分段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划分的?第三,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目前,可以明确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第一,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第二,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第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布实施之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
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劳动法的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公布实施之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例如:甲公司与A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A劳动者2 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00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0000元,某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A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了劳动合同,A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是12000元,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第一,甲公司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0000元×2(年)+3000元×3(倍)×2(年)=38000元。
第二,甲公司选择额外支付A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2年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A劳动者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还要额外支付A劳动者的1个月工资12000元,即:经济补偿十额外支付A劳动者的1个月工资=10000元×2(年)+3000元×3(倍)×2(年)+12000元=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