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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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196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延环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陈某某;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某某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某某
【当事人-公司】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史向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仵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郭淼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史向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仵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郭淼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史向阳仵宏郭淼
【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1 01:05:32
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1民终19650号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196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楼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向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XX路与XX路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潘发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仵宏,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淼,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乐途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星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2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离职协议》中乐途星际公司与陈某某已对陈某某的工资及补偿作出明确约定,该合意合法有效,无需通过仲裁程序重新确定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

该《离职协议》即为乐途星际公司对陈某某工资结算的欠条,且该协议最后也约定双方已再无劳动纠纷的经济争议。

陈某某的诉请也仅要求乐途星际公司支付上述数字清楚明确的劳动报酬,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

本案不存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事项,没有需要再进行劳动仲裁审理的内容,仅存在支付双方已计算好的拖欠的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本案属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畴。

一审裁定就案件受理费收取表述错误,审理粗糙。

乐途星际公司辩称,,双方通过充分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陈某某在交接过程中得知对账结果后拒不接受,拒绝交接,撕毁协议,导致交接工作至今未能完成,故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因履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所产生的交接纠纷,属劳动争议性质。

陈某某提交的2020年3月6日所签《离职协议》系其单方伪造,不能成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依据也只限于“工资欠条”,而陈某某提交的《离职协议》并非“工资欠条”,故本案不应适用该规定。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
确,陈某某与乐途星际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乐途星际公司立即支付陈某某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工资11440元;2.乐途星际公司立即支付陈某某离职补偿37696元;3.
本案诉讼费由乐途星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本案中,陈某某要求乐途星际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工资11440元及离职补偿37696元的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某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陈某某提供《离职协议》并据此主张本案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要求乐途星际公司按照《离职协议》向其支付工资及离职补偿。

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离职协议》内容,该协议不仅涉及工资事项,还涉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缴纳社
保及加班费用等事项,即该协议不仅涉及劳动报酬,还涉及劳动关系项下的其他争议,
因此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并非普通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应以劳动争议仲
裁为前置程序。

陈某某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要求乐途星际公司支付其
工资及离职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
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马延环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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