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1.15
•【字号】闽国税发[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根据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15
2、其他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5-7
3、其他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7
2、货运9
五、建筑业8
六、饮食业8-12
七、娱乐业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20
2、居民服务业10
3、其他
10-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开发项目位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3%。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8%。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5%。
4.经济适用房项目不得低于3%。
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应行业进一步细分,在应税所得率区间内联合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不得采用变相方法使企业的实际负担率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五、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按本通知及福州市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厦门市局原则上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本通知未设立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应按本通知设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本通知设置应税所得率区间的,其下限不得低于本通知的区间下限。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