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心功能不全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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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心功能不全分级
心功能不全分为四个分级。
一级分类为心功能有改善或无改善,二级分类为心功能正常,心功能稍差或心功能差三个等级,三级分类是按总的心功能评分系统分为:I 类 (心功能良好),II 类 (心功能受损),III 类 (心功能危及生命),IV 类 (心功能不全)。
四级分类是采用NYHA 分级系统将 IV 级心功能不全进一步分为:I 分(功能正常无不良体征),II 分(仅有偶尔的轻度不良体征),III 分(以平均劳累时不良体征为主),IV 分(不良体征,即使在休息期也有)。
每级的心功能评分都有它的定义及所需的临床评估参数,如血压、心率、心脏彩超等,结合体查及症状等。
一级分类:
1)心功能有改善:对于心力衰竭患者,指治疗后心功能改善。
常指症状减轻,心功能评分明显提高。
1)心功能正常:指症状和实验室检查无异常,各项心血管参数均符合年龄、性别及活动水平要求,心功能评分属于 I 级。
1)I 类:分类比较保守,指患者心功能保持正常,治疗应保持现有治疗不变。
2)II 类:指患者心功能有一定程度受损,症状有明显改变,治疗应加以加强。
4)IV 类:指心功能不全的情况,症状严重,治疗应进一步加强。
1)I 分:指患者在平均劳累后无明显不良体征,治疗应以维持现状为主。
2)II 分:指患者仅有少量偶发的轻度不良体征,治疗应加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