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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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处理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等,按照中国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海安全〔2008〕470号)规定格式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按规定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的形式书面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提出结案申请,除附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外,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3.向事故相关方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制作并向事故相关方送达安全管理建议书;
4.研究辖区内交通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提出辖区事故预防预控的建议;
5.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
1.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
2.负责审核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审批。
调查处理人员接到开展事故调查指令后,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1.针对事故不同种类和性质,视情制定相应调查计划,确定调查重点,并按计划分步实施。
2.尽快对事故主要当事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在险情消除或险情得到基本控制的情况下,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即可全面展开。
3.现场执法人员、事故调查处理人员要紧密配合,合理分工,并做好现场材料的汇总和交接工作。
(3)收集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电子证据提取,必要时进行油漆证据取样。
(4)检查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法定文书,对照船舶和船员状况进行船舶(浮动设施)适航、人员适任情况的核查。
(5)尽快开展现场询问调查工作。现场询问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信息提供者、各方当事人员、现场周围的工作人员、附近的可能见到或听到某种情况的其他人员。
(4)海事调解工作应当由2名或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其中1人负责主持、1人负责记录。
主持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5)海事调解应由当事各方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
(6)海事调解申请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一个月内提出海事调解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7)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受理后,应当向涉案得当事方签发海事调解受理通知书。
6.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证据需要重新调查的,原海事管理机构应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说明情况。重新调查结束后,应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7.对船舶、船员涉及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管理人员依据海事行政处罚业务流程或海事行政强制业务流程有关规定及时实施处罚或强制措施,或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处理。
8.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根据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业务流程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二、基本要求
1.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和上级的指定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为保证调查结论客观、真实,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必须遵循全面、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3.自海事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但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三、岗位职责
(一)调查处理人员
1.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具体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2.编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3.提出相应防范意见和安全管理建议。
(二)调查处理管理人员
1.负责事故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的接收、汇报、通报和事故调查结案申请的上报;
2.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海上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赔偿纠纷的调解。
操作提示:
(1)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未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
(2)海事调解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书面和现场开展,但达成协议后,应在当事各方的见证下共同签订海事调解协议书。
(3)现场调解原则上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人民(海事)调解场所进行。
(8)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受理后,应当与当事方协商海事调解方式及时间,并通知所有当事方参加海事调解协商。
(9)涉案所有当事方都应当参加海事调解协商。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委托合适人员持委托函及身份证件参加。任一当事方不允许超过2人参加。
(10)调解应当自正式启动调解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经所有当事方申请,所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可延长不超过1个月。调解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方未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4.除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涉及军事船舶和军事秘密、以及主管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为不应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外,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公开。
(七)归档
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调查处理管理人员应及时按一事一档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卷宗,进行立卷与归档留存,建立档案材料目录,目录的格式、顺序应统一。
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判断及分析从人船舶环境与管理等几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进一步分析各因素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确定包括潜在原因在内的各种原因建立事故原因链从而找出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可能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我国沿海和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立案、调查、原因分析、事故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
1.负责立案审批;
2.负责下级机构的结案申请审批。
四、工作流程
(一)事故信息接收、立案与报告
1. 海事管理机构动态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注意收集信息并将信息内容通报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
2.调查处理管理人员接收事故信息后,应先初步核实事故情况,取得初步证据后,根据初步调查了解的情况制作《水上交通事故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立案调查。
2.重大事故(按《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划分事故等级)的调查报告应在结案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或通过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报送中国海事局备案。
3.对于一般等级以上的涉外事故和按照IMO《事故调查规则》规定的非常严重等级的涉外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事故结案后一个月内,将中、英文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或通过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报送中国海事局备案。
2.为防止事故证据灭失,无论发生任何等级的事故以及是否已经立案,事故发生地的现场执法人员应根据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初步事故调查取证,直到事故调查组接管事故调查为止。
3.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应不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根据需要可以吸收专业人员协助调查;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调查官证或海事行政执法证。
3.部门负责人根据授权调派调查处理人员成立调查组或指定下属机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
4.调查处理人员接到事故调查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调查工作要尽快完成,各项证据收集全面到位,《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记录完整。
5.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通过事故调查统计分析系统报告至中国海事局。
操作提示1:程序类
1. 涉及肇事逃逸的:按照协查流程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进行协查,并按照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业务流程进行调查处理;协查结束,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解除协查通知书》。
2.接到无管辖权的事故当事方尽快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人员到达后,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三)证据审查
1.收集书证、物证,调查处理人员查询当事人和证人、核定事故损失等调查工作后,应及时汇总已有材料,针对各种事故的相应要求进行整理归纳,进行一般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
2.一般性审查以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为主。
3.有效性审查重点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
4.对所有水上交通事故,都应获得齐全的一般资料,不同类型的事故还须根据其特点作相应的重点资料收集。
(11)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因其他原因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12)海事调解终止或不成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受理海事调解申请。
(13)海事调解材料应当连同事故档案一并归档。
(六)备案与公开
1.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事故结案与处理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辖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规定执行。
操作提示: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四)查找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1.调查处理人员汇总所有的调查材料,查找事故原因。
操作提示:通过对材料的审查、判断及分析,从人、船舶、环境与管理等几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进一步分析各因素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确定包括潜在原因在内的各种原因,建立事故原因链,从而找出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主要和次要原因,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可能原因。
2.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召集专家组会议,听取各方面意见,以获得正确的分析结果。
3.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确定当事方是否存在违法或过失行为,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4.对于责任事故,要根据事故原因和当事方违法或过失对事故的关联程度确定事故各相关方的责任。确认责任时,应用“全部”、“对等”、“主要与次要”来划分。
3.适用简易调查处理程序的事故按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遵循本流程。
4.除渔船、军事船舶的单方事故,以及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的碰撞事故,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事故外,其他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均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5.中国海事局负责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5人以上(含5人)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各直属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的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4.条件具备时,现场勘查、收集书证物证、现场询问调查等工作力求同时进行。
操作提示:一般调查取证顺序及要点
(1)开展痕迹取样、绘图、测量等现场勘查工作,并进行现场拍照/摄影,制作勘验报告。
(2)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收集或保存与事故有关的航行(海)日志、海图、轮机日志、车钟记录、雷达记录、各种仪器设备打印输出数据、配载图、证书等,相关复印件要求船方签字确认/加盖船章。
(6)收集航道、气象等相关信息和证据。
(7)视情对码头工人、引航员、港口调度、事故附近船舶进行调查。
5.现场调查结束时调查人员应及时汇总调查材料,并进行初步分析,对重点、疑点和有争议问题应抓紧现场的补充调查。
6.现场调查结束后可要求事故船舶申请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必要时视情通知船舶安全检查部门安排专业性安全检查;针对不同种类的事故以及特殊专业的需求,聘请消防、船检、材料分析、化工等专门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4.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的形式书面进行结案批复,逾期未批复视为同意。
5.得到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结案批复后,调查处理管理人员30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安全管理建议书》,并将《安全管理建议书》送达有关方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和《安全管理建议书》应加盖印章。
6.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493号)规定执行。
操作提示2:操作类
1.应收集的信息包括:事故船舶的名称和船舶资料、提供信息的船名、人名及所在的位置、事故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事故船舶载货∕载客情况、在船人员人数、事故现状及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气象水域情况、所需救助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4.调查处理人员应配备事故调查专用包,包内备齐相应的调查用品,并有便捷的通信和交通工具,做好随时赶赴现场调查的准备。
5.调查取证不应妨碍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因调查需要, 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当事船舶在港或者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海事管理机构在行使本权力时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延误。
(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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