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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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6
•【字号】通市政办发[2009]39号
•【施行日期】2009.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九年九月十六日通化市公用事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化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0号),设立通化市公用事业局,加挂通化市住房保障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车辆及出租车客运市场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将负责对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对全市客运、
公共交通进行行业管理的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有利于增强公用企业活力和有利于公用事业、房地产行业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管理办法、规定、服务标准并指导实施。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我市公用系统相关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依法对公用系统各单位的生产经营、优质服务、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在统一规划、综合发展、配套建设的原则下,负责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对全市供水、燃气及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进行行业管理。

(六)负责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工作。

(七)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等公用基础实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节能减排工作。

(八)负责燃气行业管理,研究制定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燃气工程和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的初审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通化市区和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和商品房屋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市区房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房屋面积的测绘、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市区内房屋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市区内各类房屋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工
作;负责市区各类房屋抵押登记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房屋装修、装饰方案的审定和审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对物业企业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年检项目、招投标的批准与备案工作;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和核准工作;负责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与管理使用工作。

(十二)负责市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查与备案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交易指导价格;负责市区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兑换、抵押、拍卖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替财政代征代缴土地收益金。

(十三)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批,颁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商品房买卖行为工作。

(十四)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和购买对象的认定及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区房屋的管理、租赁、维修工作;负责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审批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廉租住房入住对象的核准审批工作;负责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和住房补贴标准的制定与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低保无房户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批工作。

(十七)管理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指导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行业科技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房产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公用事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编制相关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计划、局系统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造计划、科技发展计划等综合性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局属企事业单位年度目标化管理指标及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检查工作;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搞好行业建设和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用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起草我市公用行业的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及相关战略、产业政策和改革政策方案;负责组织公用行业办法、规定的审查报批和汇编工作;负责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和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并转和终止工作;负责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破产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生产调度和检查,定期召开生产调度会议;负责和指导局属单位统计报表的填报汇总工作,组织执行行业技术标准,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参与审查工程预决算和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搞好能源、计量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公用事业行业产品价格及收费标准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编撰年鉴、市志、大事记、城建志工作;负责市政务大厅有关公用系统相关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系统服务公开电话12319的督查办理工作。

(二)房产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房地产管理、租赁管理、物业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对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交易工作;负责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指导通化市区各类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审查与备案发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房屋交易指导价格、物业企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认证、监管、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经济适用
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房改和廉租住房的管理及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房产工作;负责住宅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小区的检查指导和培训达标验收、资格审查工作;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年检、招投标的批准与备案工作。

(三)安全生产科。

负责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防汛工作;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三级”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安全防火隐患事故的督查整改工作;负责对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及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对系统内各类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机制的建立和隐患督查整改工作;负责对系统内各单位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社会维稳工作和反邪教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防火、防盗和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处置系统内突发事件的靠前指挥、督查办理和善后工作。

(四)行政办公室。

负责全局大型综合性材料的撰写、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全局性行政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和督促催办工作;负责文电和保密工作;负责行政督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长公开电话的接待催办和答复工作;负责系统内各类新闻信息的采集、编撰、报道工作;负责局网站、记者站建设、信息发XXX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车辆管理、后勤卫生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公益性工作。

(五)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属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局管干部的教育管理、考察和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负责系统内思想政治和党的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政工职称的申报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全系统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监督管理、权利保障、
培养发展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统战、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民兵武装及预备役的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和关工委工作。

(六)劳动人事科。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考录、任用、退休、退职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人员奖惩和岗位责任制工作;负责机关、局属单位的劳动力调配、管理及工资(奖金、津贴)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机关、局属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指导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局属单位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内部执法执纪工作;负责各单位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局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工人技术等级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劳动人事报表的填报和汇总工作;
(七)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审核、监管、备案工作;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审批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年初下达各类经济指标和年底指标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的收缴、报批和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财政零产增支(新增工资部分)的申报及新录用人员财政信息的补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公用事业局行政编制25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检书记1名,县(处)级
非领导职数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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