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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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1993.09.06
•【文号】国烟走[1993]第38号
•【施行日期】1993.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国烟走〔1993〕第38号1993年9月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
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
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
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三、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在“路上查、市场管”的过程中严禁以罚代法、罚过放行。
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烟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渎职、贪赃枉法、包庇走私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c27917--010208cc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