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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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公开表
建设单位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科茂路1000号、1016号3幢、1016号4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存在的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噪声、马铃薯粉尘、淀粉粉尘、味料
粉尘、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磷酸、
硝酸、硫化氢、氨、聚丙烯酰胺粉尘、
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见附件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的专业技术人员
屠高琪、王宇剑
建设单位陪同人员张伟樑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
的时间
现场调查时间:2017.9.25
检测时间:2017.10.23/24/25/27、11/3
评价结论与建议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
2、评价结论
2.1.总体布局评价
本项目主要将原料仓库从原来的“科茂路1000 号1 号厂房”搬至新租赁的“科茂路1016号4 号厂房”,在原有的科茂路1000 号1 号厂房内增加一条油炸复合薯片生产线。

本项目的总体布局及建筑物内功能布置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要求。

2.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本项目根据生产工艺,综合考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结合生产场地实际情况,将烘房设置在二层,将混粉机、和面机、压片机、切片机、油炸机、卷绕机、贴标机和顶膜机设置在一层,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措施。

本项目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2.3.建筑卫生学评价
本项目属食品工业。

1号混粉区采用机械通风方式,1号生产区采用新风系统,空调机箱落地安装在室外。

4号厂房原料库、调味料库、粉料堆放区采用自然通风,胶水库采用机械通风,。

本项目生产车间均采用自然采光结合人工照明,照度不低于300lx。

本项目的建筑卫生设计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及GB50033-201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2.4.辅助用室评价
本项目沿用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现有的辅助用室,包括更衣室、盥洗间、食堂等。

根据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7.2.1与7.2.2规定,项目车间卫生特征为3
级,建设单位辅助用室的设置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

2.5.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本项目沿用上海百事食品有限公司现有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由EHS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配置一名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本项目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3、项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1)噪声防护
作业场所噪声为百事食品公司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检测结果显示混粉车间投料工、制片车间制片工、味料间味料工、制罐车间卷绕工、贴标工、顶膜工的噪声40h等效声级超标,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多数复查人员的复查项目为听力。

长期在高噪声的环境下作业,可导致噪声性耳聋。

为防止噪声性耳聋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
1)百事食品公司应高度重视制片车间压片机、油炸锅,味料
车间投味料机,制罐车间卷绕机、贴标机、顶膜机的减振降噪的防护工作,对设备的减振垫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在不影响工艺及工人作业的情况下,应采取进一步
的工程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将工人实际接触噪声的强度降至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标准范围内。

2)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必须制订企业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3)百事食品公司应完善监测数据现场出示方式,在生产现场
噪声关键控制点位设臵警示牌,并填写每年的噪声检测结果,将其告知现场生产作业人员。

4)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大对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方面
的监管力度,严格要求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正确佩戴防噪耳塞(耳罩),降低工人接触噪声的实际强度,以防止噪声性耳聋的发生。

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5)每年组织接触噪声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听力检查),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 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听力保护
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 171号)的有关规定对需要复查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跟踪处理。

6)噪声作业工人应减少作业时间,应适当安排工间休息,休息时应离开噪声环境,以恢复听觉疲劳。

缩短每班作业人员实际接触噪声时间也可达到有效保护的作用。

(2)事故通风
建议百事食品公司根据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6.1.5.2 的相关要求,在可能发生天然气泄漏的制片车间和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包装车间设臵事故通风装臵,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12 次/时,并将事故排风系统与报警装相连锁。

3.2 持续改进性建议
(1)辅助用室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的原则设臵辅助用室,百事食品公司员工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应安排工人适当休息,离开噪声环境,建议在在1 号厂房内设置车间休息室。

3.3 预防性告知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
[2014]111号),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日常管理,发现损坏及时更换,确保达到警示目的。

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公告栏,并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及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等。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3)用人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对相应的防护设施进行及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确保各类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定期检测其性能和
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如通风橱和万向罩应定期进行检维修,确保其通畅性;活性炭处理装置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减振垫破损进行及时更换,保证其减振降噪效果。

应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检修保养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援中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清洁、维护,确保其清洁性和有效性。

(4)根据《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保证个体防护用品合格、有效且数量足够,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做到按需供给、及时更换。

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实验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监督记录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保证防毒、防噪、放低温、防工频电场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达到保护工人健康、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5)用人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告知或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
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若生产工艺或使用原辅料发生改变,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

(7)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
号),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对于检查或复查结果为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建议其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体检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8)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的规定: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配备方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的相关要求。

(9)急救箱内的物品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要求配置。

急救箱内应含有3%硼酸溶液、碳酸氢钠溶液、急救呼吸气囊、雾化吸入器、医用酒精、过氧化氢溶液、0.9%的生理盐水、解毒药品、洗眼液、防暑降温药品等,相关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现场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急救箱内救援物品须定期检查补充及更新。

(10)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在高温天气期间,建设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在高温天气发生中暑事故。

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当对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百事食品公司承担。

对于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
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
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
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
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
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

注: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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