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龙、许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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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龙、许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8
【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30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磊吕庆龙张奥
【审理法官】王磊吕庆龙张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成龙;许宗祥
【当事人】王成龙许宗祥
【当事人-个人】王成龙许宗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成龙
【被告】许宗祥
【本院观点】许宗祥提供了王成龙向其出具的借条,王成龙亦认可确实欠付许宗祥20000元的事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宗祥提供了王成龙向其出具的借条,王成龙亦认可确实欠付许宗祥20000元的事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王成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既不能反映其向许宗祥主张通过支付10000个竹贝以抵付案涉20000元借款,亦不能反映许宗祥同意以王成龙支付的竹贝抵付案涉借款,且王成龙在二审中又陈述包括2020年7月12日支付的10000个竹贝在内分三笔共向许宗祥支付20000个竹贝,该20000个竹贝是为换汽车出借给许宗祥的,与其上诉状所称其中10000个竹贝系为抵付案涉借款相互矛盾,故王成龙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偿还案涉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

鉴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标准,一审仅判决王成龙向许宗祥支付20000元本金,驳回许宗祥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王成龙上诉认为案涉借款已经通过支付10000个竹贝的方式抵付案涉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海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08:31
王成龙、许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3民终30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宗祥。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成龙因与被上诉人许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成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宗祥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许宗祥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

王成龙于2020年7月12日向许宗祥交付10000个竹贝,价值28600元,高于欠款20000元,王成龙主张抵付借款,许宗祥回信同意,证明双方对还款达成一致,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约定抵付案涉借款事实不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许宗祥辩称,王成龙交付的竹贝是用于置换汽车的,许宗祥2020年7月12日当天就转给其他人了。

28600元是虚拟价格,不具有实际意义。

王成龙从未主张过抵付借款,其称王成龙回信同意是断章取义,真实情况是王成龙不愿意承担置换汽车带来风险,许宗祥始终没有同意抵付借款。

双方仍有多笔借款,案涉20000个竹贝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诉称许宗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王成龙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两分自2017年5月29日偿还至今;2.本案的诉讼费由王成龙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9日,王成龙向许宗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许宗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王成龙2017年5月29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成龙向许宗祥借款20000元,有借条、双方陈述予以佐证,借贷关系明确合法。

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许宗祥可随时主张王成龙偿还借款。

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许宗祥亦未向法庭递交王成龙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据材料,许宗祥要求王成龙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成龙辩称20000元
已通过竹贝抵付的方式清偿完毕,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看,双方并没有明确竹贝抵付该笔借款,微信聊天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王成龙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王成龙将竹贝支付许宗祥产生的损失,王成龙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王成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许宗祥借款20000元;二、驳回许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成龙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宗祥提供了王成龙向其出具的借条,王成龙亦认可确实欠付许宗祥20000元的事实,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王成龙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既不能反映其向许宗祥主张通过支付10000个竹贝以抵付案涉20000元借款,亦不能反映许宗祥同意以王成龙支付的竹贝抵付案涉借款,且王成龙在二审中又陈述包括2020年7月12日支付的10000个竹贝在内分三笔共向许宗祥支付20000个竹贝,该20000个竹贝是为换汽车出借给许宗祥的,与其上诉状所称其中10000个竹贝系为抵付案涉借款相互矛盾,故王成龙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偿还案涉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

鉴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标准,一审仅判决王成龙向许宗祥支付20000元本金,驳回许宗祥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王成龙上诉认为案涉借款已经通过支付10000个竹贝的方式抵付案涉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成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海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吕庆龙
审判员张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夏春秋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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