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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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4.01.15
•【字号】琼卫科教[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4〕6号)
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
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1月15日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省卫生厅对所属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使其保持健康良好的运行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财务管理规范意见。

一、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实行独立核算。

根据民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
定,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可根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批准设立的文件向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开立银行账号,单独设置账户。

并将财务印章式样与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合理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根据自身业务量情况,配置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

会计人员负责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统一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财务管理要求,社团组织必须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办理相关会计核算,填报各种会计报表。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应建立以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票证管理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计档案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计算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四、加强收支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的一切收支,必须由法人审批,法人对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经费运行负有法律责任。

(一)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二)国家政府拨款补助收入及项目经费,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将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获得批准,必须严格履行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的协定,合法、合理使用资金,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单位、捐赠资助部门以及理事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呈,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四)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必须做到“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原则,合情、合理、合法用好每一笔资金,为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各项收入应如数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办理与本社会团体无关的各种转账及银行收支的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协)会的资产或经费。

五、加强所属独立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社会团体必须对所属独立法人机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对所属机构财务进行定期检查、审计,并监督其必须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六、强化卫生行业社团年检工作。

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年检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或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每两年必须由管理中心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年检审计。

厅计划财务处不再承担此项工作。

七、各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在办理注销前,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管理中心的指导,完成清算工作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财务印章等。

八、进行税务登记,规范使用票据,依法纳税。

根据海南省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取得民政厅社团注册后,在正常开展工作时,必须进行税务登记,购买与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各种票据,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各种税款。

九、定期上报各种报表。

根据管理中心要求,各社会团体必须每季向管理中心报呈财务报表,对于变化较大、新项目等影响净资产,或对业务收支影响较大的项目必须填报报表附注予以说明。

十、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经济活动情况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期间,财务部门在法人的委托下,有义务向大会报告全年财务
收支情况,并接受代表大会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十一、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公务活动的支出,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经过秘书(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讲课费、劳务费发放标准请及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将对其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登记等。

1.不按规定接受财务监督检查的;
2.从事业务活动外盈利性经营活动的;
3.侵占私分医疗卫生行业社会团体资产;
4.未做到专款专用,捐赠、资助资产挪作他用的;
5.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6.违反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后果严重的。

十四、海南省卫生厅主管的医疗卫生行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参照本财务管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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