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盗机动车辆委托价格鉴定价格鉴定申请明细表财物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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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试卷(190)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考试试卷(190)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案例分析》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8分,每题1分)1. 该出租车最后半年经营权净收益的折现期为()。

A. 2.5年B. 2年C. 2.25年D. 3年答案:C解析:2. 五)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析产案件时,委托某价格评估机构对一辆索纳塔出租汽车经营权进行价格鉴证,委托方确定价格鉴证基准日为2016年4月30日。

价格评估机构受理后,价格鉴证人员于2016年5月9日进行了实物勘验,情况如下:该车品牌型号为现代索纳塔hybrid,号牌号码为×××××××,车用燃料:油气两用,车辆表显行驶里程52.8万公里,车况正常,初始登记日期:2012年9月17日,车辆所有权人为某出租汽车公司。

该案件当事人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的出租经营协议,承租经营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经营期间承租人每月需向出租车公司交纳1600元的管理费用。

价格鉴证人员经市场调查获知:如该车转租给他人运营,转借收入每月为4000元,扣除应交给出租车公司的1600元费用后,每月经营权收入为2400元。

预计自鉴证基准日起第一年经营权收入为28800元,扣除车辆正常维修保养费4800元,第一年经营权净收益为24000元;由于车辆老化,维修成本增加,预计第二年净收益为20000元;最后半年净收益为9000元。

年折现率取5.3%。

A. 28066元B. 22792元C. 27350元D. 23388元答案:D解析:3. 长期投资价格鉴证主要是对长期投资所代表的权益进行价格鉴证。

()答案:正确解析:4. 价格鉴证基准日半成品的价格鉴证值为()。

A. 3960万元B. 4200万元C. 4320万元D. 4080万元答案:C解析:5. 运用收益法进行价格鉴证时应注意,收益是指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获取的实际收益。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17号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证行为,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定,以及对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涉及的价格事项进行价格认证或者认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机构,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从事价格鉴证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具体从事价格鉴证活动。

第五条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效率的原则。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依法独立进行价格鉴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第六条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价格鉴证机构。

第七条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下列价格鉴证业务:(一)市级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二)疑难、重大的价格鉴证;(三)复核裁定;(四)国家价格鉴证机构指定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

区县(自治县)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区县(自治县)单位委托的价格鉴证疑难、重大,无法办理的,应当告知委托单位委托市价格鉴证机构办理。

市外委托单位委托本市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安徽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物价局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

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安机关盗抢机动车刑事案件侦办单位出具被盗抢机动车查获撤销表及填表说明模板

公安机关盗抢机动车刑事案件侦办单位出具被盗抢机动车查获撤销表及填表说明模板
7、原号牌种类:按GA24.7-2001《机动车号牌种类代码》,用汉字填写;未上牌的不填写。
8、原号牌号码:用数字和字符填写,未上牌的不填写。
9、原初次登记日期:共8位,前4位填写年份,后4位填写月、日(月、日各占2位);未上牌车不填写。
10、原发动机号:用数字和字符填写。
11、原车辆识别代码:数字和字符填写,必须填写完整,不能小于17位;车辆识别代码与车架号必须填写其中一项。
20、查获单位行政区划:必填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用汉字填写省、地、县(区)名称。
21、查获单位名称:必填项,用汉字填写。
20、查获时间:必填项,共8位,前4位填写年份,后4位填写月、日(月、日各占2位)。
21、联系电话:必填项,用数字填写。
22、流向行政区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用汉字填写省、地、县(区)名称。
23、备注:用汉字填写。
24、填报单位行政区划:必填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用汉字填写省、地、县(区)名称。
25、填报单位名称:必填项汉字填写。
27、填表人:必填项,用汉字填写。
28、填表日期:必填项,共8位,前4位填写年份,后4位填写月、日(月、日各占2位)。
3、车辆类型:必填项,按GA24.4-2001《机动车辆类型分类代码》,用汉字填写。可供选择的有“轿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等。
4、品牌:必填项,用汉字或字符填写。例如:桑塔纳。
5、型号:必填项,用汉字或字符填写。例如:SVW7180CEI。
6、原车身颜色:必填项,按GA24.8-2001《机动车车身颜色基本色调代码》,用汉字填写,最多可填写三种车身颜色。
16、现初次登记日期:共8位,前4位填写年份,后4位填写月、日(月、日各占2位);未上牌车不填写。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2005-11-01 06:39:18)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或委托指定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设区的市级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职责划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商确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程序一、价格鉴定委托人:1.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2.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也可以是经审判机关同意的涉案物品当事人或自然人;3.罚没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4.无主物品,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部门或组织;5.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底价的鉴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6.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二、价格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1.接受委托阶段,包括委托方委托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1.1委托方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价格鉴定标的物名称和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标的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对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应注明牌号、规格、数量及产地、生产(购臵)时间等;(2)价格鉴定理由、目的和要求;(3)价值类型的明确含义;(4)价格鉴定基准日期(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公历表示,一般精确到日;(5)涉案标的物应注明案件性质、基准日时标的物的具体状况描述、损坏程度记录,灭失标的物还应提供有关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6)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7)委托单位批准人、送鉴人;(8)委托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委托日期;(9)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委托书应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1.2收到价格鉴定委托后,鉴证机构应有专人对委托书进行审查,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并提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

(1)在审查和明确价格鉴定基本事项时,应根据价格鉴定目的对委托书中的各项内容逐项予以明确。

对于委托书中不明确的事项和缺少的资料应由委托方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和补充。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鉴定业务,应当在收到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辩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要求办案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详细载明被盗财物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注明根据办案机关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周伟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伟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伟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继红蔡超张燕【审理法官】谢继红蔡超张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伟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余文东【当事人】周伟国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余文东【当事人-个人】周伟国余文东【当事人-公司】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周伟国;余文东【被告】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本院观点】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涉案机动车的被毁坏程度、范围、修复方案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确定,被毁坏程度、范围、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明确,或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技术报告或专业意见,经提出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鉴定结论合法性重新鉴定高度盖然性回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涉案机动车的被毁坏程度、范围、修复方案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确定,被毁坏程度、范围、修复方案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明确,或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技术报告或专业意见,经提出机关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价格认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作为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已依职权确定案涉车辆的损失范围为4处,即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车顶和车身,故被上诉人依据台州市路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路价认(2018)59号《关于小型汽车等物品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案涉车辆损失金额为2609元并无不当。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发改价证办2010-239号

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要求规范发改价证办2010-239号

附: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X一、价格鉴定文书是记录、描述或反映价格鉴定全过程和结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统称,是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为价格鉴证机构等有关部门使用、存储。

二、价格鉴定文书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能够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鉴定的客观事实。

有某某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价格鉴定文书形式要做到格式统一、描述客观、表述清楚、文字规X、文面清洁。

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应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套红文头纸,并加盖公章、骑缝章等印章。

三、价格鉴定文书分为必备文书和可选文书。

前者为价格鉴定卷宗中必须包括的文书,后者为根据价格鉴定工作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的文书。

使用的可选文书应归档存入价格鉴定卷宗。

必备文书主要包括:委托书〔函件〕、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记录、价风格查记录、测算说明、审议底稿、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签发稿、价格鉴定〔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或具有结论书性质的函件、送达回证、工作程序单等。

可选文书主要包括:中止通知书、恢复通知书、终止通知书、补充材料通知书、集体审议记录、听证会记录等。

四、委托书〔函件〕。

是委托〔提出〕方明确委托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委托书〔函件〕应清晰、具体地反映委托〔提出〕方对于价格鉴定事项的要求。

委托〔提出〕方将委托书〔函件〕交予价格鉴证机构,是价格鉴证机构启动价格鉴定的必经程序。

价格鉴证机构应依据并严格按照委托书〔函件〕的要求完成价格鉴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鉴证机构仅在此前提下开展价格鉴定工作。

委托书〔函件〕由委托〔提出〕方提供。

为提高双方工作效率,价格鉴证机构也可提供格式文本供委托〔提出〕方填写使用。

委托书〔函件〕可分为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重新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复核裁定委托书〔函件〕。

〔一〕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补充价格鉴定委托书〔函件〕具体内容包括:1、说明价格鉴定目的。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提出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

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

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实物因挥霍、丢弃、隐匿、毁坏、发回等原因导致提出机关无法提供的;(二)查验日或者勘验日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三)无法确定基准日实物状况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被盗财物灭失的,除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要求提出机关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物具体购置时间(启用时间)、购置价格;在基准日的实物状况,包括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保养情况、鲜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质期限、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567)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567)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分,每题1分)1. 依据经济学上的需求理论,价格升高则需求减少。

但奢侈品与这一经济学理论相悖,即价格越高越好卖,价格低反而不好卖。

因这类炫耀性的商品价格弹性是逆向的,所以其违背了价值规律。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2. 上市股票采用市场法进行价格鉴证时,可以按照价格鉴证基准日该只股票交易的平均价确定价格鉴证值。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3. 从理论上讲,同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利润,无论是采用哪种利润率和与之相应的计算基数来估算,所得出的结果都是相同的。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单项选择题(108分,每题1分)1. 在鉴证整体资产价格时,成本加和法的基本思路是把重建一个与被鉴证企业相同的企业或获利实体所需的(),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的依据。

A.核心资产B.单项资产C.投资额D.整体资产答案:C解析:成本法是将构建一个与被鉴证企业相同企业或获利实体所需投资额作为判断整体资产价值依据的一种方法。

其中,将重建一个与被鉴证企业相同的企业或获利实体所需的各项投资额相加,是使用成本加和法的重要手段。

2. 某企业拥有另一企业5年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共计60万元,年利率为6%,单利计息。

若设定折现率为9%,则在距债券到期日2年时该债券的价格鉴证值为()万元。

[2008年真题]A. 53.53B. 65.65C. 70.80D. 78.00答案:B解析:非上市债券,无法通过市场直接进行价格鉴证,只能采取其他价格鉴证方法。

通常对距价格鉴证基准日1年内到期的,可以根据本金加上持有期利息确定价格鉴证值;超过1年到期的,根据本利和现值确定价格鉴证值。

单利计息时,该债券到期本利和F=60×(1+5×6%)=78(万元),则该债券在价格鉴证日价值P=F×(1+i)-n=78×(1+9%)-2=65.65(万元)。

盗窃案中无实物的价格鉴定

盗窃案中无实物的价格鉴定

盗窃案中⽆实物的价格鉴定盗窃案中,⽆实物的价格鉴定有时能做,有时则不予受理,有时鉴定了但未必采信。

实践中,同样的物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各价格鉴定中⼼对于作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标准也不同。

价格鉴定中⼼对于标准的把握是否从严,关乎涉案犯罪数额能否被认定,不仅是辩护律师能提异议,有时连公诉机关也会提出异议。

⼀、⼿机、电脑、相机、电视等电⼦产品,⽆法提供凭证(发票、单据、笔录)证明物品品牌、规格型号、购置⽇期的,不予采信价格鉴定。

(2016)吉0622刑再2号:关于涉案物品中⼿机的价值问题……,对于盗窃的其他⼿机,原审中委托⽅⽆法提供被盗⼿机的实物、品牌、型号、发票以及对被盗⼿机更加详实的描述和证⼈证⾔等材料,靖宇县价格认定中⼼在此基础上对该部分⼿机采取“市场⽐对法”进⾏鉴定缺乏法律依据,⽆客观、确实的证据证明该部分⼿机的真实价值,故靖宇县价格认定中⼼对该部分⼿机的价格评估数额,本院不予认定。

(2017)浙0212刑初17号:辩护⼈提出,本案的所有赃物在案发后均未追回,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在⽆实物,也未被害⼈提供的发票情况下,仅凭被害⼈对物品的⼝头描述,⽽做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缺少依据,不能作为认定赃物价格的证据,由此被告⼈王均杰的盗窃数额不属于“情节严重”。

本院认为,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在办案机关未提供价格认定标的实物或相关购买发票的情况下,根据失主对鉴定标的的描述,采⽤市场法、成本法对标的的市场零售价格分析测算所得出的结论显然缺少证据⽀撑,以不认定为宜,不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烟、酒等特许经营产品,品牌或商标公司、烟草局等出具说明⽆法确定数量、品牌、真伪、有⽆折价赔偿的,不予鉴定。

(2016)粤1403刑初196号:未提供有效的⾹烟数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法鉴定赃物⾹烟的价值。

(2017)辽0281刑初832号:⽡房店市烟草专卖局表⽰因该⾹烟⽆实物,⽆法辨别⾹烟真伪,⽆法进⾏价格认定。

被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否仅以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意见为准?

被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否仅以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意见为准?

被盗窃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否仅以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出具的意见为准?律师观点分析重庆市合川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17刑初680、77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民检察院。

被告⼈李某某(曾⽤名:李XX),男,1969年7⽉7⽇出⽣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学⽂化,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吸毒罪,于2011年8⽉11⽇被重庆市合川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个⽉,2018年4⽉16⽇刑满释放。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7⽇重庆市合川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于2012年1⽉27⽇经重庆市合川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

因吸⾷毒品,于2013年2⽉23⽇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政拘留⼗五⽇。

因吸⾷毒品,于2013年10⽉21⽇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政拘留⼗五⽇。

因吸⾷毒品,于2015年1⽉20⽇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6⽉3⽇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并被该局刑事拘留,次⽇由该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23⽇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抓获,次⽇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7⽇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陈刚,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9〕654号、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李某某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了审理,重庆市合川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波、喻世成和检察官助理梁丽莉、曹⼊⽂出庭⽀持公诉,辩护⼈陈刚、被告⼈李某某,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王晓明、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鉴定⼈员刘师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盗窃罪2019年6⽉2⽇,被告⼈李某某以⾮法占有为⽬的,以800元的价格雇佣张某驾驶车牌号为渝D85×××的吊车去⾄重庆市合川区,趁四周⽆⼈之机,将被害⼈王某放置在此处的1台破碎机、1张钢板盗⾛。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

工作心得:被盗二轮摩托车的价格认定(最新)近年来,我们日常价格认定业务中最常见的机动车价格认定主要包括小型汽车、货车、二轮摩托车等,其中以二轮摩托车被盗的案件居多。

该类标的涉及的案件类型多为财产型案件,认定价格类型多为市场中等零售价格。

一般采用的认定方法是市场法和成本法,根据认定案件具体情况也会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相结合进行认定。

认定的公式多采用: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二手市场成交价,新车除外)×(1±调整系数),或认定价格=(市场中等零售价格或重置价格+购置附加税)×综合成新率。

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为规范认定程序,有些方面还是应当注意的,比如协助书的提出及受理阶段资料的审查、市场价格的调查以及认定价格的测算,如不注意细节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麻烦和风险。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与机动车价格认定的相关规定。

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X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3、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4、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5、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发改价证办【2014】235号)6、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268号)二、提出机关按要求填写及提供的资料1、《价格认定协助书》;2、《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3、价格认定标的相关票据、照片、合格证等;4、其他相关证据资料;三、严格审核《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及提出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要核查的内容包括:(1)案件的提出机关我们要求县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办案机构(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一律以公安分局的名义进行委托,不接受公安机关所属办案机构的直接委托。

(2)案件的性质明确案件类型,被盗案件多属于财产型案件,在协助书中要具体到案件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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