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信息内容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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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际组织和国家对信息内容产业的
界定和分类
(1)国外对信息内容产业的界定
国际上,在这一产业领域存在许多相类
似的概念,比如:内容产业、数字内容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创造性产业等等。

“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这一提法在1995年“西方七国信息会议”上首先出现。

次年,欧盟《信息社会2000计划》把内容产业
的内涵明确为:制造、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的产业,其产品范围包括各种媒介的印刷品(书报杂志等)、电子出版物(联机数据库、音像服务、光盘服务和游戏
软件等)和音像传播(影视、录像和广播
等)。

(2)国外对信息内容产业的分类
目前,由于内容产业的重要性日益显
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本国的内容产业发展规划。

对内容产业比较有影响的界定和分类标准有:
①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表
(ISIC):
联合国正在使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表(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Revision 3.1,简称ISIC Rev. 3.1)提供了信息业(Information Sector)的替代结构(Alternate Structures),并且建立了与北美分类系统(NAICS)的对应,具体包括如下类目:
②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
《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简称NAICS)是美、加、墨三
国共同开发和使用的分类系统。

早在NAICS 1997年版中就引入了“Information”这一大类,下设
出版、电影和音像录制、广播和通信、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四个大类。

2002年修订的NAICS 中,信息业下属的四个子类扩展成出版、电影和录音、广播、网络出版和广播、通信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搜索门户、数据处理服务等7个子类。

NAICS对信息业的独立分类正在逐步影响其他国家分类体系的建构。

NAICS 2002的信息业
③欧盟经济活动通用产业分类表
(NACE)
目前,在欧盟成员国中通用的欧盟经济活动通用产业分类表(General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with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简称NACE Rev.1.1)中,内容产业并没有集中的体现。

这主要是因NACE的类目体系建立较早,内容产业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方式不太容易融入其中。

根据目前找到的资料,并参考欧盟对内容产业和内容产品的定义,可以将分散在各个大类下的内容产业部分收集整理如下:
22.11 图书出版业 22.12 报纸出版业
22.13 期刊出版业 22.14 唱片出版业
22.15 其他出版业 72.21 软件出版业
72.40 数据库业 74.30 广告业
92.11 电影、录像生产业 92.12 电影、录像发行业
92.13 电影放映业 92.20 广播电视业
92.40 新闻代理业
④ Voorburg Group对内容产业分类的建议
2001年9月,联合国的服务统计(Services Statistics)研究机构Voorburg Group针对当前缺乏一个统一的内容产业分类表的现状,提供了一个替代办法来进行统计。

这一建议的实质就是根据所分发的内容的类型来对新的内容产品进行分类,而不考虑它们的媒体的类型。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对内容产业进行了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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