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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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涉及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开展。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技术保障。

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开展相关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第六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主要是根据常规监测收集的信息、部门通报的信息、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信息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开展初步、快速的评估。

专题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日常风险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国家级和省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风险评估。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别对本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九条对于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大型活动,根据大型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或实际需要,由举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撰写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向社会发
布。

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机构负责组织撰写专题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发布。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好风险沟通、预警发布、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培训等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的实施及风险控制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涉及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开展。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技术保障。

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开展相关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第六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主要是根据常规监测收集的信息、部门通报的信息、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信息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开展初步、快速的评估。

专题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哥常风险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风险评估。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别对本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九条对于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由疾1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大型活动,根据大型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盛实际需要,由举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撰写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向社会发布。

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机构负责组织撰写专题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发布。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好风险沟通、预警发布、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培训等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的实施及风险控制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卫办应急发[xx]11号)第一条为提高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评估、《中华人民共和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涉及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
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开展。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以及评估结果信息的通报和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技术保障。

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职责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开展相关的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第六条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分为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

日常风险评估主要是根据常规监测收集的信息、部门通报的信息、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信息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公共卫生风险开展初步、快速的评估。

专题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国内外重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等,开展全面、深入的专项公共卫生风险评估。

具体情形包括: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件;大型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专题评估的情形。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剞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哥常风险评估。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频次,国家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日常风险评估。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开展职责范围内的专题风险评估。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省级、地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别对本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或指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九条对于日常风险评估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由疾1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内发生的可能对本辖区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国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国造成公共卫生风险和危害的突发事件,由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必要时,有关省份或地市也应当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危害的其他突发事
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对于大型活动,根据大型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盛实际需要,由举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第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撰写日常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向社会发布。

开展专题风险评估的机构负责组织撰写专题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必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将相关评估结果报送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发布。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好风险沟通、预警发布、风险控制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培训等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风险评估的实施及风险控制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
l、突发事件急处理要遵循预防为土、常备不懈的方针。

贳彻分
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

2、院内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至少包括医疗救治组、疫情管理组、后勤保障组等。

一旦突发事件发生,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3、各有关科室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服从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实行首珍医生负责制,发现疑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管理人员,疫情管理人员要立即报告院长,同时向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进行报告。

5、疫情管理组在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6、医疗救治组负责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进行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7、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按规定进行留验和医学观察。

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8、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9、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10、医院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定期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圳。

11、定期组织院内科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演练,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不断提高应对能力。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此疫情报告制度。

一、报告种类
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i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登记、报告制度。

所有临床科室都要建立门诊日志,病房设立出入院登记本,检验科、放射科建立检验、放射登记本,对所有就诊、住院、检验、检查的病人进行详细的登记。

内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急诊科、感染性疾病科等临床科室的门诊、病房都要建立传染病登记本。

预防保健科要建立全院总传染病登记本。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登记到科内传染病登记本上,报预防保健科疫情报告管理人员。

各种登记报告填写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无错项。

对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的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暴发疫情、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还要立即同时报院医务科,以便做进一步的控制处理。

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它爆发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局报告。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在24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及时核对,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
准确,或有错项、漏项,应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报告卡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

预防保健科建立传染病报告卡收卡登记、实行双签字制度。

传染病登记本和传染病报告卡由预防保健科保存三年。

预防保健科要加强网络直报设备的维护,保证通讯设备的通畅,疫情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转让或泄露本院的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

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疫情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三、自查、奖惩制度:
为提高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质量,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临床科室工作考核内容,与科室人员绩效工资相挂钩。

每月由医务科组织预防保健科人员参加对各临床科室门诊、检验、放射科及住院部的传染病登记和传染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核对,要求门诊日志登记数与该科挂号数符合率要求85%以上,登记的传染病疫情与上报的疫情符合率应达到100%。

凡漏报、迟报、谎报、错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对相关人员罚款30元,同时扣所在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分10分。

每月对住院病历进行质量检查时,即同时检查传染病报告情况,通过检查化验单、传染病登记本并与预防保健科核对,以杜绝漏报。

对漏报责任医生按乙级病历进行处罚。

预防保健科对查出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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