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建建设项目配套LED夜景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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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建建设项目配
套LED夜景工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5.09
•【字号】厦建协管[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建建设项目配套LED
夜景工程的通知
(厦建协管〔2007〕4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审查单位,市、区质量监督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LED夜景工程建设的决定,推动半导体照明光电产业发展,美化城市市容、提升城市品位,确保我市新建建筑项目配套完成LED夜景工程建设,根据《中共厦门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05]71号)和《市第十九次土管会暨十七次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城市景观规划和近年来LED夜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需配套进行LED夜景工程建设的项目
沿城市主干道(含规划主干道)、沿海、沿江、沿湖建筑,重要商业街区、景观街区,城市广场,桥梁等市政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以及规划部门要求设置夜景工程的建筑,均应配套建设LED夜景工程;鼓励单位积极配套建设旨在提高城市品位和单位形象的LED夜景工程;住宅及公共建筑配套的LED夜景工程用电可纳入城市路灯用电系统,由财政承担电费。
(一)上述范围内新建建筑配套的LED夜景工程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进行配套LED夜景工程设计或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建设;配套LED夜景工程未按要求完工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二)上述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工程(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截止2007年6月1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补报送LED夜景工程的设计图纸,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按图施工,竣工后组织专项验收;验收资料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
二、LED夜景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
LED夜景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规划和夜景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综合环境定位、建筑特征、文化内涵及艺术风格等要素进行设计,以屋顶和建筑轮廓为重点、适度考虑建筑立面需要,照明效果与外观装饰效果相结合,力求达到设计新颖、轮廓鲜明、层次丰富、色彩和谐、动静相宜等要求。
三、LED夜景工程质量安全要求
1、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厦门市LED夜景照明工程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试行)》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好LED夜景工程的建设,尤其要要做好电气防护、防雷接地、防水、防坠落、防光污染、防台风等方面的设计与施工。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LED夜景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施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对LED夜景工程进行有效维护、管理,确保安全、正常运行。
四、其它有关要求
1、LED夜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取得城市及道路照明专项资质或其它相关资质。
设计单位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
2、LED夜景工程推行质量安全专项投保制度,以减少施工和管理风险。
3、LED夜景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不少于3年。
4、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一并报送LED夜景工程相关材料。
二OO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