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产科安全、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乳代用品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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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产科安全、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乳代用品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09.23
•【字号】卫妇社秘[2013]570号
•【施行日期】201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产科安全、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乳代用
品管理专项督查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3〕570号)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产科安全,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和母乳代用品管理,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我厅决定近期对部分市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成功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及自查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3年9月25日~9月30日,具体时间由检查组电话通知。
三、检查对象
抽查省级综合医院2所、蚌埠市及所辖固镇县、亳州市及所辖蒙城县、安庆市、宿松县,每地分别抽查综合医院及民营助产机构各1所。
四、检查方法
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人员访谈的方式进行。
五、人员分组
第一组:武琼宇、张松卫、程国聪、张唯敏、李涛
第二组:沈敏祥、朱晓明、马新、吴秋云、王冠男
第三组:计国平、李涛、吴秋云、王冠男
六、其他事项
(一)此次督查工作不再召开反馈会,督查情况由督查组现场检查时予以反馈,督查结果将会在全省通报。
(二)未被检查的市要按照我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陕西省富平县个别医务人员涉嫌拐卖新生儿恶性事件通报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493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违法事件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卫妇社秘〔2013〕506号)、《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的通知》(卫电〔2013〕16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切实做好本地区的自查和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将本地专项整治情况文件报送我厅妇社处。
安徽省卫生厅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