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来源: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发布人:发布时间:2008-01-31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号)、任。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附件一:控制指标应用说明一、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 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 1 投资 强度 控 制指 标 单位:万元 / 公顷地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六类七类 市县 第一、二、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第十一、 第十三、 第十五行业代码 等别 三、四等 十二等 十四等 等13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28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29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 1800 ≥1440 ≥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39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 3825 ≥3060 ≥ 2235 ≥1530 ≥ 1275 ≥1155 ≥380 41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 2。
河南省细化开发区规划用地标准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开发区规划用地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开发区规划用地标准,优化用地结构,落实全面节约集约战略,助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办法》指出,开发区规划用地标准是指经河南省政府明确且公布的开发区范围内,编制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配置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的规范性、推荐性规划和用地指标体系。
《办法》明确了开发区的用地结构、道路用地标准、绿地与广场用地标准、配套设施用地标准以及工业项目用地标准等具体指标。
开发区应坚持以产业用地为主,工业、仓储、科研、设计、商业服务业等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道路用地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为10%~15%。
绿地与开敞空间占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中,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不大于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大于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办法》规定了工业项目31个行业用地涉及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规范性指标的控制值,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推荐性指标的推荐值。
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落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确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要求,作为出具规划条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同时,要严格依据工业项目用地标准配置工业项目用地,将工业项目用地标准纳入建设用地供应方案、出让公告。
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指标规定的工业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河南省出台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 本刊记者 张中强日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河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细则》指出,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河南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以及上级部门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依法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
和〈县宝平线(S241)沿线空间管控导则〉补充说明》的通
知》(怀政〔2019〕15 号)执行。
3) 按《县环官厅湖周边规划建设控制暂行办法》(怀政
〔2016〕22 号)执行。
管控要求
4) 按《官厅水库生态缓冲带划分与保护研究报告》(怀政
其他控制 要求
〔2021〕11 号)执行。 按照《关于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被动式超低能耗建
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中关于支
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实施》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
按周边市政情况就近接入市政管网。
其他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应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核实、 同步投入使用。
地下空间 利用
地下开发退让 地下开发深度
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同时按《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试行)》(怀政〔2021〕5 号)执行。
地下≤ 10 米;地下≤3 层
满足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应满足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等的规定。
1) 按《关于印发《县京藏高速(G6)沿线空间管控导则》
《县宝平线(S241)沿线空间管控导则》和《县环官厅湖周
边规划建设管控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怀政〔2017〕
63 号)执行。
2) 按《关于印发《〈县京藏高速(G6)沿线空间管控导则〉
筑工作的通知》(张住建字〔2020〕15 号),按照《张家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乡绿色建筑高质量 绿色建筑、装配式建
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21〕62 号)、 筑、被动式超低
《2022 年张家口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要点》(张住建 能耗建筑
科字〔2022〕3 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建设要求及控制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6]118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进一步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工业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与论证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业建设用地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辽宁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促进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切实提高我省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公平合理地利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特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工业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
开发区土地控制指标(河北省)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
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
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07•【字号】甬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土地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依据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规模,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单位用地面积等不同指标构成,分别对不同行业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控制。
二、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实施全程监管,制定实施具体监管措施,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加强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建立完善项目竣工土地利用情况的复合验收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计划、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从严控制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
四、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要严格依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提出用地申请,并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五、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内容中要明确约定双方遵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2.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3.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4.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5.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6.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7.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略)8.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七日附件1: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类型等级总容积单位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立方米)(平方米/立方米)(公顷) 加油站一级150-180 ≤26.0 ≤0.47二级120-150≤22.0 ≤0.33三级60-120≤16.0 ≤0.20石油库一级≥100000 ≤1.0 —二级 30000-100000≤1.6 ≤10.0三级 10000-30000≤2.3 ≤4.7四、五级≤10000 ≤6.7 ≤2.3注:1.加油站: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油罐总容量2.石油库: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石油库总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附件2: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类型容积率商业金融≥1.5住宅≥1.0行政办公及写字楼≥1.3文化娱乐≥1.0宾馆服务≥1.3注: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附件3: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用地类型球场规模(球洞数)总用地面积(公顷)18≤66.7高尔夫球场27≤86.736≤106.7附件4: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类型建设规模(班)单位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12≤30小学18—24 ≤27>24 ≤23<18≤3918—24≤37初中24—30≤35>30≤33<18≤47高中18—24≤4524—30≤41>30≤39高等学校≤80艺术、体育、公安类院校≤90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学生总人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附件5: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类型罪犯人数单位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平方米/人)(公顷)小型监狱1000-2000≤90≤16中型监狱2000-3000≤80≤21大型监狱3000-5000≤70≤35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罪犯总人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4.罪犯总人数为监狱可容纳罪犯最大人数附件6: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类型单位用地面积(平方米/床位)综合性医院≤117卫生院≥30床位≤106<30床位在最低用地面积68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床位相应增加用地面积83.3平方米注:1.单位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总床位数2.容积率=项目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3.项目总用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土地面积。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31•【文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辛政办字〔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的通知辛政办字〔2022〕1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辛集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日辛集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拿地即开工”实施方案为大力实施“1253”工程,全力推进“三区”建设,加快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建设,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工改〔20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安排部署,把“标准地”制度作为从源头把控项目质量,推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抓手,把“承诺制”作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基础上,进一步简审批、并环节、优流程、缩时限,加强提前介入辅导,有效整合审批资源,通过交叉作业,科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验收,实现“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目标,打造我市一流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对拟出让的“标准地”设定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控制指标等标准,并设定建设周期和达产周期,按照“地块定标、行业定标、按标出让、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不达标惩戒”的方式推动项目按标准规划建设和生产经营,促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进区用地评审的意见(暂行)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进区用地评审的意见(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郑开管[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项目进区用地评审的意见(暂行)(郑开管[2008]17号)各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进区项目,对项目评审提供依据,合理、科学、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需在高新区立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预审意见后,由高新区相关部门立项。
二、凡属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予供地。
三、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或对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聚集和发展有促进作用,或对区内经济总量有明显提升和重大影响,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
四、进区项目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要求,依据行业用地标准和建设内容确定。
五、进区工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中规定的要求供地。
进区项目投资强度一律不低于200万元/亩,同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同行业投资强度标准。
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指标,建筑密度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高于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七、进区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八、进区项目要符合节约集中利用土地原则,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类、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应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生产,不单独供地。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commercial use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
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
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
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1页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3号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总则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项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
第2.2条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公顷地区分类行业代码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七类市县等别第一、二、三、四等第五、六等第七、八等第九、十等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0 ≥18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局):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招待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设,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
原《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本不再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一、总则第1.2条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的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的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要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1.3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园区、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1.4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单们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三项指标构成,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三基指标标准。
第1.5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为试行本。
二、基本规定第2.1条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就向工业园区、开发区集中。
第2.2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开发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第2.3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期实施,每期占地规模应根据最终人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2.4条工业园区、开发区应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统一建设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设施,并按功能人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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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促进工业项目节地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综合保税区(以上统称国家级开发区),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的各类园区(以上统称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除对资源、环境、地质等条件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都要进入开发区。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第四条开发区内部应按照规划引导、节约优先、优化配置、布局集中、产业集聚、提高效率的要求集中布置厂房,合理实施车间合并,提倡标准厂房,提高建筑层数,科学高效使用开发区土地。
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建筑体量小等倾向,减少工业自设辅助设施的规模。
相邻企业尽可能集中利用消防通道及仓库、装卸场所、停车场等社会性设施。
第五条本控制指标是编制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开发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第六条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用地布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
大幅增加产业用地比例。
第七条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制度,根据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中的规定(见附表1),结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确定各类用地比例:(一)工业、仓储等生产设施用地比例:居住和服务依托城镇的开发区不得低于70%;独立开发区不得低于60%。
(二)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时,应相应调低居住服务用地比例。
(三)交通设施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绿地与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10%。
(四)在不改变总体规划路网格局的前提下,可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对红线宽度、道路线形适度调整,确需调高道路用地比例的,应相应调低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广场用地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八条产业主导或相对独立的开发区办公、居住服务、仓储、停车场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原则上应统一规划、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最大限度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九条开发区道路应满足区内交通和对外交通需要,规划路网要与防灾通道相结合、与厂区隔离相结合、与市政管线布局相结合统一布局,构建多功能一体、层次分明、功能明确的路网体系。
开发区各级道路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量均应控制在开发区道路标准范围内(见附表2)。
经过开发区的城市主次干道执行所在城市道路规范的相关标准。
开发区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绿道。
第十条开发区绿地要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和原有植被,对区内的绿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企业使用通透围墙,厂内外绿色资源共享。
与城区相连或相邻的开发区要将绿地融入到城市公共景观系统。
工业企业内部绿化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前后侧、内部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第十一条本章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六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指标:(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3的规定。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构筑物、设备和地价款。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4的规定。
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
计算容积率时,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40%。
计算建筑系数时,应为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占地、构筑物占地及堆场用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但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职工集体宿舍除外。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五)工业企业内部要结合建筑间距安排绿地。
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的绿地也应尽量减少,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总量不得超过15%。
第十三条对达不到上述控制指标的新建项目,按控制标准相应核减项目用地。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控制单层厂房建设,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要求建设2层以上厂房。
鼓励利用低效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以及用地面积小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或租赁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章实施控制指标相关要求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本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随其他材料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拟订工业用地出让(租赁)方案和编制出让(租赁)文件时,要明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标准的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在签订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规违约责任。
建立健全开竣工申报制度,探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障金制度。
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落实预警-督办机制,及时依法处置违规违约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合同(租赁)约定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租赁)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允许改变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
若无法按照原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工业用地,申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收储。
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可以依法转让给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入区企业使用。
对未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国土、发改、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以入区协议、出让(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用地综合监管及竣工核验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出让金收缴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发改、工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建设内容实施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进行复核;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以及涉及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对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入区协议或出让(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各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制订具体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操作规则和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在控制指标实施过程中,各地如遇到问题或发现需要修改及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反馈至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表附表2开发区各级道路标准注:本表中的红线宽度和机动车道数均作为上限进行控制。
11附表3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控制指标单位:万元/亩、万元/年12注:1、开发区各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上述表中各项指标规定数值;2、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3、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13附表4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各类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上表中各项指标规定数值;2.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的规定表述;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3、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