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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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法学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学会是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法学会工作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法学会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法治建设。
二、组织结构
第五条法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法学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法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法学会的工作,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第七条法学会设立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负责法学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法学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负责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第九条法学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二)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和咨询服务;
(三)开展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学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四)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
(五)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法治建设,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治解决方案;(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工作程序
第十条法学会工作的程序是: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法学会的日常工作;(四)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工作计划和报告。
五、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法学会工作的规范是: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法学会工作;
(二)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四)严格遵守会员管理制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保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工作评估
第十二条法学会工作的评估是:
(一)每年对法学会工作进行自我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二)每三年对法学会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对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对专门委员会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价和分析。
七、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法学会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员资格、撤销职务等处分。
八、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法学会理事会所有。
以上法学会工作制度,旨在规范法学会的组织结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工作评估和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法学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