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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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诈骗案件及风险防范
一、简要案情
2020年5月6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信贷部到我局报案,称在2007年11月该行办理了一笔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贷款金额约20余万元,但是在放贷后,贷款人拒不还贷。
经查,该套被银行抵押贷款的房产位于本市某某新村,总房价约30余万元,李某于2004年通过房改取得该房产权,但是李某在未取得该套衡宇产权前就将该套衡宇利用权私下卖给了王某,通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王某享有该房终身利用权。
李某明知其本人不拥有该房利用权,伙同林某凭房产证、土地证在房产部门办理了生意手续,通过公证处公正用该套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20余万元贷款放贷后,李某分得16万元,林某分得4万余元。
现查明林某为单身,名下仅有被抵押这套房产,李某名下无财产,由于王某享有该衡宇终身利用权,银行无法通过保全方式收回该处房产,为此银行到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林某涉嫌贷款诈骗。
二、案件产生缘故
一、银行对房贷风险熟悉不足,贷前考察形同虚设,经办人失查,审批人失核问题突出。
多数银行只看到以后的利益,而轻忽了对抵押物的审核,仅凭衡宇产权证、土地证的真实性就随意放贷,轻忽了衡宇利用权的归属,没有进行实地考查,给非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二、房产治理机制不健全。
本案中李某在取得衡宇产权前就已经将衡宇利用权卖给了王某,通过法院裁决王某已取得衡宇终身利用权,而李某却在没有该房利用权的情形下在房产部门轻易取得了该房的产权证,房产治理部门审核不力,致使李某仅凭该房产权证自由生意衡宇。
3、对贷款诈骗的冲击力度任然不够。
由于银行内部考核机制的缘故,一些信贷员明知所放贷款无法收回,但考虑到单位内部考核问题直接与其本人经济挂钩,不肯第一时刻到相关部门报案,而是试图通过一些金融效劳公司通过其它方式提早索回贷款,至使犯法分子有较长的时刻转移财产,浪费赃款,该类诈骗犯法活动呈上升趋势,给银行等部门造成了庞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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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和冲击计谋
一、银行应把好审查关。
从房贷客户申请贷款之时起就提早抓审核,把申请人的身份、衡宇产权、利用权、欠债情形及有无固定收入都完全了解清楚,必需实地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避免显现虚假的、失实的证明,真正做到零风险。
二、房产部门要把好监督关。
房产部门不管在办理房改房仍是商品房的时候,都应加大监督力度,对衡宇属性的每一个细节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调查结论将被银行视为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一旦有涉嫌诈骗的线索应及时将信息反馈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要增强对金融及房产部门的平安防范教育,加大对犯法行为的冲击力度。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宽,新的贷款种类和项目不断显现,可供犯法分子作案的机遇也慢慢增多。
银行是一个利益与风险共存的部门,在业务和利益取得拓宽,增加的同时,切不可轻忽平安防范。
公安机关应付金融房产部门及时进行防骗教育,切实弄好平安预防。
同时,公安机关要和金融、房产部门成立横向联合执法体系,银行及房产部门在办理业务中发觉的犯法线索及犯法行为,要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置,切不可侥幸通过非法渠道弥补损失。
转载自:风险投资 goldcarp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