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龙山中学、黄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汀县龙山中学、黄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巧铭)(周宗良)(许莹)
【审理法官】(张巧铭)(周宗良)(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长汀县龙山中学;黄秀金;杨碧珠;黄主定
【当事人】长汀县龙山中学黄秀金杨碧珠黄主定
【当事人-个人】黄秀金杨碧珠黄主定
【当事人-公司】长汀县龙山中学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志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志宏
【代理律所】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长汀县龙山中学
【被告】黄秀金;杨碧珠;黄主定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如下:本案讼争借款金额巨大,且债务人为学校这一公益机构,可能影响学校运营、学生学习等社会稳定问题,应当予以慎重处理。
不能仅凭借款合同或结算清单等证据认定讼争借款金额。
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一审法院未对讼争借款实际支付及偿还的借款金额等基本事实进行全面查明,重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根据黄秀金主张,讼争借款支付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支付形式有转账、现金支付、债权转让,且涉及诸多的法律主体以及长汀县龙山中学的财务会计人员等,情况复杂,难以通过一般举证、质证方式予以查明,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专业机构审计的方式来确定讼争借款实际支付和偿还的具体情况及金额。
一审法院应向审计机构明确,其应当就讼争借款支付的形式及金额、支付人员、长汀县龙山中学接收款项的账号、接收的人员、长汀县龙山中学收到借款后的款项流向(是否用于学校或挪作他用)、将借款利息转变成本金的具体金额等逐项予以审计并明确鉴定意见;其二,鉴于黄秀金持有相关借款凭据,而长汀县龙山中学否认讼争借款的存在,故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由长汀县龙山中学承担,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应当向长汀县龙山中学予以书面释明其拒不申请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若长汀县龙山中学拒不申请鉴定,鉴于本案涉及学校公共利益,一审法院亦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三,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责令各方当事人及长汀县龙山中学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一审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其相关责任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以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四,讼争借款涉及债权转让,因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为切实查明案情,明确相关债权的真实支付及偿
还情况,应当追加相关债权转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责令其配合做好司法鉴定事宜;其五,重审时应当对可能系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的情形予以详细审查,若存在利息转化为本金并且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标准情形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妥当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汀县龙山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0:55:51
长汀县龙山中学、黄秀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2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汀县龙山中学,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环城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碧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郭芳兰(实习),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秀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文,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碧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纬、陈艳霞,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主定。
审理经过上诉人长汀县龙山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黄秀金及原审被告杨碧珠、黄主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如下:本案讼争借款金额巨大,且债务人为学校这一公益机构,可能影响学校运营、学生学习等社会稳定问题,应当予以慎重处理。
不能仅凭借款合同或结算清单等证据认定讼争借款金额。
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一审法院未对讼争借款实际支付及偿还的借款金额等基本事实进行全面查明,重审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根据黄秀金主张,讼争借款支付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支付形式有转账、现金支付、债权转让,且涉及诸多的法律主体以及长汀县龙山中学的财务会计人员等,情况复杂,难以通过一般举证、质证方式予以查明,应当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通过专业机构审计的方式来确定讼争借款实际支付和偿还的具体情况及金额。
一审法院应向审计机构明确,其应当就讼争借款支付的形式及金额、支付人员、长汀县龙山中学接收款项的账号、接收的人员、长汀县龙山中学收到借款后的款项流向(是否用于学校或挪作他用)、将借款利息转变成本金的具体金额等逐项予以审计并明确鉴定意见;其二,鉴于黄秀金持有相关借款凭据,而长汀县龙山中学否认讼争借款的存在,故申请鉴定的责任应由长汀县龙山中学承担,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应当向长汀县龙山中学予以书面释明其拒不申请鉴定的不利法律后果。
若长汀县龙山中学拒不申请鉴定,鉴于本案涉及学校公共利益,一审法院亦可以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其三,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责令各方当事人
及长汀县龙山中学财务会计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一审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其相关责任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以推动司法鉴定程序的顺利推进;其四,讼争借款涉及债权转让,因本案涉及公共利益,为切实查明案情,明确相关债权的真实支付及偿还情况,应当追加相关债权转让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责令其配合做好司法鉴定事宜;其五,重审时应当对可能系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的情形予以详细审查,若存在利息转化为本金并且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定标准情形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妥当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汀县龙山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张巧铭)
审判员(周宗良)
审判员(许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江泽蓉)
代书记员(林颖)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