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职改(1999)2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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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职改(1999)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称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职改领导小组,省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在发展社会生产力,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我省先后在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外资企业、工商联会员企业和其他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中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个体、私营和其它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下统称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加快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工作在省职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根据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国家和省关于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统一政策规定通过评审或参加资格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亦可按本通知第六条关于实行专业技术称号授予制的规定被推荐、授予专业技术号。
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称号的人员中
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通知所称非公有制企业系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生产、经营权的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由“三胞”或外商投资的独资、外资、合资(以国内私有资产与国外资产合资)企业(下称“三资企业”),以及其它不具有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
三、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个体、私营工商企业和其它不具有全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中从事技术、科研、营销、管理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三资”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雇员。
这些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授予专业技术称号,不受地域、身份和年龄限制。
四、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一视同仁。
其评审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非公有制企业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统一在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名称。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依照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工作,根据我省对这类企业人
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分别由科委、工商联、乡镇企业局、人才交流中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才管理机构及部份非公有制企业挂靠的其他部门(单位),在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服务范围内组织、承办。
省职改领导小组或省人事厅原已有明确规定的,继续按照已有规定和惯例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申报推荐渠道和评审程序不变;省职改领导小组或省人事厅原未作出明确规定,或未纳入上述部门、承办单位范围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属地原则直接由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受理申报推荐工作,也可由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上述部门(单位)中选择申报受理部门(单位)。
3、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聘工作,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参照《关于深化企业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川职改[1992]39号)有关规定,实行评聘分开。
4、不同类别、不同规模的单位,要结合其单位的工作性质,在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内,确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主系列和主要系列,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测算、确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不同档次的结构比例。
5、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前,原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将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现从事的
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现职务的任职年限;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相应职务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以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是否达到相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基本任职年限。
从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单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连续从事专技术工作达一年(含)以上者,可根据本人的学历、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业绩,参照全民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各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水平、能力等基本任职条件,本人要如实提供证明其学习、工作经历和业绩、贡献的有关材料,填写全省统一格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现所在工作单位审查同意,按本条第2款规定的渠道推荐。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任职资格推荐工作的有关工作机构,须对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报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其中非档案管理部门在受理有关人员的申报过程中,需向申报人档案管理部门索取证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评聘等情况的有关材料。
对涉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本任职条件的审查,除通过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情况外,必要时还可通过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7、选用国家批准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任职资格一律按照相
应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现已建立的相应评审机构进行统一评审,不在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另行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标准,也不重新组建相应专业的评审机构。
8、对通过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同样颁发四川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其相应任职资格与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级同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效用一致。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档次外自行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名称,其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企业自行组织,此类资格仅限在本企业内部使用,不纳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管理,不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9、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初次确定专业技术职务按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和印发我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川职改 [1991)8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的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的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
年,可聘为中级职务;博士学莅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聘为中级职务. 非本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须参加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10、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后,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确认手续 .其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后,如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一致时,按川职改(1991)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任职资格确认手续.对已达到相应职务任职年限和其他基本任职条件的人员,可不再办理任职资格确认手续,直接申报、推荐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五、属于国家和省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系列和专业,有关人员须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参加考试,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根据当前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状况和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决定在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专业技术称号授予制.专业技术称号是政府职称主管部门为对社会、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但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某些重要基本条件的部份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的荣誉称号。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加强指
导,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认真做好专业技术称号的推荐、审核、授予工作:
1、专业技术称号适用于我省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和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称号名称分别定为:高级工程师(称号)、工程师(称号)、高级经济师(称号)、经济师(称号)。
授予级别分高、中两级,其中,高级工程师(称号)、高级经济师(称号)为高级专业技术称号;工程师(称号)、经济师(称号)为中级专业技术称号。
2、非公有制企业的工程技术岗位和经济专业岗位具体包括:工程技术岗位:产品开发、研制、设计(含工艺)、施工;技术改造、技术管理。
经济专业岗位:经营决策、营销管理。
3、授予专业技术称号原则上以专业技术人员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作为确定称号授予等级的参考依据。
对成绩突出,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得到社会公认的专些技术人员,可直接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称号
4、授予专业技术称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符合本款(1)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称号:
高级工程师(称号):
①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效益增加中达到30%(含,下同)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3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5项以上,且填补国内空白1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主要贡献者;
④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⑤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高级经济师(称号):
①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全省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②在企业发展中坚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依法纳税,其连续三年的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③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连续三年的年盈利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者。
工程师(称号):
①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效益增加中达到20%的主要贡献者;
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且填补省内空白1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4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③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市场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的主要贡献者;
④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的主要贡献者;
⑤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1次或省优质工程质量奖 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经济师(称号):
①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所在市(地、州)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
②在企业发展中坚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依法纳税,其连续三年的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③在经济结构调整中,通过兼并、收购、控股等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后,连续三年的年盈利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者;
④企业资产规模达1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在全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法人代表。
4、授予专业技术称号由各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授予专业技术称
号推荐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连同详细推荐材料,按本文第四条第2款规定渠道报送申报受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后,分别将审查结果报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经审核同意推荐人员的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汇总,送相应专业技术称号认定委员会进行条件认定。
5、专业技术称号的条件认定工作委托省、市(地、州)工商联负责组织实施。
由省工商联组建高级工程师(称号)认定委员会和高级经济师(称号)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称号)和高级经济师(称号)的认定;各市(地、州)工商联组建工程师 (称号)认定委员会和经济师(称号)认定委员会,负责当地非公有制企业工程、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称号)和经济师(称号)的认定。
6、各级专业技术称号认定委员会的组建参照《人事部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职发〈1991〉8号、)和《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人事部人职发(1991)8号文件,认真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重建工作的通知》(川职改〈1991〉5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高级称号认定委员会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中级称号认定委员会由各市(地、州)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各级认定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按专业结构在认
定委员会中各占一定比例。
7、经各级认定委员会认定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称号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各级工商联将有关材料汇总分别报送省、市(地、)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高级专业技术称号由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中级专业技术称号由市(地、州)人事 (职改)部门批准。
经批准授予专业技术称号的,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专业技术称号证书〉〉。
获得此证书的人员,可在本单位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将此证书作为在对外交流、人才流动中证明本人业绩、能力的依据,但不得作为国家认定企业资质的资格条件。
七、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其所在企业组织实施。
考核对象应包括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和授予专业技术称号的人员,考核内容、标准及程序可参照<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分别按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确定。
考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核结果应作为申报(授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称号)的依据之一,是否与使用、分配挂钩由企业自定。
各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并及时移交至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通知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必须按照本通知精神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过去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九、本通知各规定,除非公有制企业外,其他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