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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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税务局:
《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中各地反映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关于个⼈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教育附加0.02%,个⼈所得税1%。

3.对个⼈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
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收⼊,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
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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