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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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
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实施办法按照校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校区建成后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作的需要,学校决定在校区集资建设教职工住房。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集资建房原则及房屋属性第一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原则:服务工作,兼顾需求,居租结合,保有余量。
第二条本次集资建设的教职工住房属于非福利全成本服务于工作性质的住房。
第二章申请集资建房资格第三条申请集资建房的资格:具有市常住户口的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含单身教职工)和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均具有集资建房资格。
已婚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集资。
第四条待聘停薪留职出国(含自费出国)逾期未归以及私自脱岗者不具备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资格。
第五条参加本次校区集资建房的教职工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奖励附加分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本文件生效之日。
第三章集资房房源户型面积适用人员房屋价格及车位第六条本次拟建设住房套左右,面积约万㎡。
其中套作为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房源,套作为引进人才的房源。
根据留地不留房的原则,实际建设住房套数以教职工需求数量和
预留引进人才的房源数量为依据。
第七条本次建设的住房按面积分为㎡㎡㎡㎡㎡和㎡左右六种类型。
为满足部分教职工对小户型住房的需求,㎡户型面积控制在-㎡。
教职工住宅楼整体设计及各面积的户型结构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并经广大教职工讨论多数教职工认可后确定。
第八条院士校级领导二级三级教授及聘期内的校特聘教授,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正处级干部,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除上述人员外的所有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及以下面积户型。
第九条本次集资建房暂按面积元/㎡预收房款,最终房价按实际面积(以施工图纸为准)以房屋建安成本及简装修成本据实结算。
简装修以校本部和号三栋高层的简装修标准为参考依据。
学校建设部门应在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房成本。
第十条教职工住宅楼均不设楼层调节率。
但若高层住宅楼顶层设计方案为平面屋顶,则高层住宅楼顶层房价按-%执行,其他楼层不设调节率。
第十一条校区住宅小区均建设地下停车场,住户可根据需要购买或租赁。
购买车位价格为每车位万元,车位的使用期限为年。
购买租赁车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程序和资格审核第十二条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首先填写《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到校财务处缴纳保证金万元后,集资建房申请方为有效。
正式选房后,在第一次缴纳预收房款时该保证金冲抵房款,但保证金性质不变。
集资建房资格经学校审核三榜公布后,具有集资建房资格的教职工放弃选房者,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选房后放弃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计利息退还本人。
第十三条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职称(职务)学位工龄校龄双职工等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奖励附加分由科技处教务处工会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集资建房教职工的申请材料由各二级单位汇总后交国资处具体管理,监察处审核并备案。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实施第十四条本次集资建房方案按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参加集资建房教职工的信息报送和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并及时将集资建房工作的相关信息通知所有教职工。
第十六条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申请批准后,依据《科技大学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按所申请户型面积分别计分排队,按图
纸选房。
第十七条预收房款时间及额度第一次交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在物基础达到±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第二次交款:主体封顶后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总预收房款的%;第三次交款:在领取钥匙时缴纳总预收房款的%。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预收房款的申请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集资建房资格,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为缓解教职工购房资金困难,学校将积极联系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商业贷款,有关贷款事宜,由学校财务处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第六章住宅楼的权益及管理第十九条学校承诺教职工在校区购买住宅房的使用期为年,教职工可以居住继承也可以出租,出租前应到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使用权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
教职工申请到校区住房后,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住房应当交回学校,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对于科研产业型人事代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房产管理部门协助清退房屋。
夫妻双方在校区只能拥有一套住房。
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且在校区拥有两套住房的,应退还学校一套住房,学校应将所交房款原额退还本人。
本规定如与今后国家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教职工入住后,住宅小区统一实行物业化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七章集资建房纪律第二十一条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集资建房资格及选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申请人通过集资建房资格审核后张榜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教职工不得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经查出,学校有权取消集资建房资格或收回住房,所交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扣除保证金后无息退还本人。
第八章公共住房的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周转房,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同时在学校校本部(包括明德门和体教公寓)没有住房的已婚教职工提供周转用房。
周转房户型为二室二厅一卫,面积-㎡。
有关周转房的房租标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公寓,为单身教职工外籍教师短期来校访问讲学者境外短期交流学生等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同时向没有参加本次集资建房但在校区有课的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
公寓户型分为两种:二室二厅一卫,面积-㎡;一室一卫,面积-㎡。
有关教职工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将在校区建设敬老院(老年公寓)。
敬老院(老年公寓)服务对象为学校正式离退休教职工。
敬老院(老年公寓)拟建住房套左右(暂定),户型为一室一厅一卫,面积为㎡左右。
敬老院(老年公寓)楼层最高不超过层(带电梯);楼内设无障碍通道;配套相关服务娱乐设施。
有关敬老院(老年公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选房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年月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校区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小组办公室(国资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