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6]5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先进单位内部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单位卫生水平,促进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先进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把爱国卫生工作变为每个单位、公民的自觉行为,塑造卫生先进单位对外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是社会主义物质、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最佳人居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有效方式。

深入持久地开展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以及私营企业,都要把卫生先进单位建设活动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常抓不懈。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本单位、本系统的卫生达标建设视为己任,列入任期目标,落实创建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巩固、提高和晋升,都必须坚持做到爱国卫生组织、规划、措施三落实,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单位领导重视,爱卫会机构健全。

2、措施得力,各种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爱国卫生纳入目标管理,开展经常性检查评比。

4、卫生先进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环境卫生
1、单位院落地面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车辆定点停放,垃圾密闭储存,清运及时。

2、绿化、美化有规模档次,合理布置盆景,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环境整洁优美。

3、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三)食堂卫生
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要求达到食堂卫生标准,三防设施和三证齐全有效,未发生食物中毒。

(四)厕所卫生
1、必须是水冲式厕所,无旱厕。

2、管理责任制度落实。

3、卫生达到“五无”标准。

(五)除“四害”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清除单位内“四害”孳生地,重点部位落实“三防措施”(防蝇、防蚊、防鼠)。

3、单位“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卫生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开展禁烟活动,严格执行《汉中市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

3、开展各种有利于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4、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废弃物。

以上为一般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条件,特殊行业根据其特点、工作性质提出不同要求。

在考核时既要对照卫生先进单位条件衡量,又要符合各自创建项目行业要求。

第五条单位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管理上抓好具体落实。

按照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进行内部领导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共识,保证创建工作质量。

第六条单位要为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并积极组织参与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命名
第七条卫生先进单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

市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命名,县级卫生先进单位由县政府命名。

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一次。

第八条卫生先进单位命名的程序:由创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将完整的创建资料报送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市爱卫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爱卫会报告后,择时组织考察、验收、评审,报同级政府批准命名。

第九条卫生先进单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对在卫生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社会反映评价特别好的单位可适当越级晋升。

第十条卫生先进单位的申报、评选、命名、晋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质量。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由命名机关撤销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卫生先进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机构是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级以上卫生先进单位应每年由所在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对其巩固保持情况进行年度复查,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使其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保留四年,四年届满应重新申报,经复查考核验收符合标准的,由有权确认的机关确认荣誉称号;届满不申请报告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并报命名机关注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四条卫生先进单位应加强档案管理。

内容包括①命名时的申请、规划、汇报材料,审批表及命名文件;②年度复查结果;③四年一度的复审登记表。

第十五条卫生先进单位如遇单位更名、合并、分设、改制或变更,要及时申报审定,如不申报期限超过半年,将从县级重新创建。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六条对卫生先进单位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凡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在单位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干部职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卫生先进单位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环境污染事故或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应由原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责任大小督促整改或黄牌警告,如仍无改进者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

第十八条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的,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整改、落实措施、强化内部管理,间隔二年可从县级重新申报创建。

各级爱卫会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类单位的帮助指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