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6.10
•【字号】京国税发[2004]162号
•【施行日期】2004.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62号2004年6月1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文件,重点掌握政策的变化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把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宣传工作,把《通知》精神落实到出口企业;督促出口企业迅速组织出口退税单证,在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加快我市出口退税审核审批进度。
二、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一)做好出口退税单证和有关单证核销的管理。
根据《通知》精神,各局做好退税单证受理过程中的初审、单证管理和有关台帐的设置和登记、核销工作。
确保单证管理规范,单证核销准确无误。
(二)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要与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关于专用税票的开具和报送问题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后再明确。
《通知》第六条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已审核的退税款,三个月内须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复核。
复核有误的,要追回已退税款。
(三)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和提供有关单证的,按《通知》第七条、第二条规定处理。
(四)《通知》第四条规定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各区县局要制定出具体办法并负责审批。
(五)对出口企业涉及《通知》第二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各局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退税部门,并建立信息的沟通办法。
三、加强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管理
由于这次退税政策调整较大,要求各出口企业要把有关政策从上到下全部落实到位,及时组织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按时申报。
为了便于退税单证的管理和审核,出口企业应对出口日期相近的出口货物放在一个批次申报,单证齐全与单证不齐的分开申报,对应补齐的退税单证也要按已申报的批次、顺序进行装订。
对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批准文号录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