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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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
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协议书
甲方:首都医科大学
乙方(研究生):
丙方(研究生导师):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甲方的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经费元人民币。
二、甲方派遣乙方以学生身份赴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三、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获得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的研究生,相关科研成果(论文、专利,获奖)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遵守以下协议:
(一)科技成果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北京高等学校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资助”。
(二)发表的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原则上学生本人应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导师与国外导师应为共同责任作者;其他科研成果(专利、获奖),作者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上述科研成果用于申请学位,根据《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首医大校字〔2009〕181号)及乙方与国外联合培养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则论文第一作者为,作者单位为,国内导师是作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共同作者□其他(请在□中打√);用于申请学位的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要求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首医大校字〔2009〕181号)执行。
五、甲方将对乙方研究项目进展及最终成果质量进行监督。
乙方在国外期间按照研修计划进行学习。
六、乙方在国外院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对方院校有关法律和管理规定(包括及
时办理医疗保险等)。
七、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中途改变研究计划,否则应退还已发项目经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应返还全部项目资助经费。
八、乙方应依照计划按期回国,并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项目管理规定》到校报到。
不能按期回校者视为违约,须偿还所有项目资助经费。
超过计划回国时间三个月未返校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违约处理。
九、乙方在研究项目结束回国时向甲方上交相关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及相关图片等资料,同时向甲方提供在国内外经费开支的明细帐目和相关票据。
十、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人身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十一、丙方为乙方出国学习的国内担保人,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书相关条款的规定。
担保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
在乙方违约而担保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乙方担保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至本项目结项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字)
或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签字)
年月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