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概规定试行稿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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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编制规定
(试行)
山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二○一一年三月
第一条为了合理反映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及管理工作,保证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省级政府投资
的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他方式投资的我省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经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予调整。
确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查机构批准,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第四条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法人可以申请调整项目概算:
(一)因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重大政策变化或者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增加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总投资,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的;
(五)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其它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原因之一,同时完成工程量达到7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
第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七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单位为原设计单位,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及水利部办公厅文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办规计[2009]287号)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原则和要求如下:
(一)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对于超出初步设计核定内容、规模和标准的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列为新增工程项目。
未经原审查单位同意的,不得列入调整概算。
(二)明确调整概算的时间分界点,一般以调整概算的上一个月末为时间分界点。
在此时间分界点之前发生的项目及投资为已完工程及投资,在此时间点之后发生的项目及投资为未完工程及投资。
(三)调整概算投资按已招标和未开工工程进行划分。
已招标工程按已完和未完工程分别计列,已完工程分已支付和未支付工程。
已支付工程按支付合同计列;未支付工程按监理签字确认量和合同单价计列;未完工程按未完工程图纸工程量和合同单价计列。
未开工工程按技施设计阶段图纸工程量和调整概算编制期预算单价计列。
(四)招标文件中已涵盖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项目投资的,该两部分工程投资可并入主体工程中进行投资对比。
(五)批复概算中以费率或数值计列的已完工程费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使用。
如实际发生额或合同额没有超过初设概算批准数的,按实际发生额或合同额计列。
(六)对外交通、电力系统接入等非主体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要尽可能实地考察,以保证工程数量及投资准确可靠。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
对于超过初步设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七)永久及建设期间临时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应当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准的规模和投资额控制。
对于超过初步设计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八)建设管理费在初步设计概算中根据规定计列,除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外,原则上不予增补。
(九)基本预备费以确定的时间分界点之后的未完工程投资为基数计算,费率按3%计。
(十)征地及移民安置费用按我省水利工程确定的执行标准并参考相关合同或协议计列。
已明确由地方包干实施的征地及移民安置部分原则上不予调整。
(十一)项目法人上报调整概算时,应当同时上报调整概算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
凡地方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的承担比例与省级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的,原则上待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后再予调概。
第九条调整概算的编制内容
(一)编制说明:1.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初步设计(包括变更设计)批复情况、主要建设内容等;2.投资计划下达与到位情况;3.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等;4.说明调整概算的时间分界点,并简要说明在此分界点投资完成情况,并明确未开工工程开工建设及完工的具体时间。
(二)编制原则和依据:应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则和采用的依据。
(三)调整概算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格式见附表1)(四)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格式见附表2)
要求至少按照一级项目对比,并按合同划分进行对比,分类定量定性说明投资增减及主要原因。
(五)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主要工程量对比表(格式见附表3)
要求至少按照一级项目对比。
(六)调整概算表(格式见附表4)
(七)调整概算编制中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调整概算应上报的材料
(一)调整概算书及附件;
(二)原初步设计报告、图纸及批复文件;
(三)重大变更设计报告、图纸及批复文件;
(四)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协议及结算支付资料等,合同外项目应提供“三方”签字的工程量及有关补充单价;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协议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六)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其它支持性材料。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如有疑义,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水利系统内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可向省水利厅及时反馈。
附件:调整概算表格(格式)
附表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附表1 xxx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枢纽、电站)
附表1 xxx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引水工程)
附表2: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附表2 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
附表3: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工程量对比表附表3 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工程量对比表
附表4:调整概算表
附表4 调整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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