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中的重大过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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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的重⼤过失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是由民事诉讼法进⾏管理的。

民事诉讼可以为⾃然⼈的各类事项纠纷提供了解决的⽅式。

民事诉讼所涉及的知识点多,技术性规范多,强制性规范多,内容不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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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中重⼤过失的定义
重⼤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在法律⾏为能⼒范围内能够预见⽽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过失是⼀般⼈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作能⼒的⼈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种主观⼼态。

重⼤过失是⾏为⼈能够预计⾃⼰的⾏为可能产⽣的后果,只是报有⼀种侥幸⼼⾥,继续⾃⼰的⾏为。

重⼤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的定义。

⼀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过失是过失程度⽐较⼤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较书⾯化的形式表⽰就是:应当预料会发⽣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致使损害发⽣的⼀种过失。

⼆、⼀般过失的定义:
⼀般过失,它是指⾏为⼈虽然没有违反对⼀般⼈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份⼈的较⾼要求。

三、过失⾏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民法上的过失,就是⾏为⼈对受害⼈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过失⾏为是⾏为⼈⽆法预计⾃⼰的⾏为将产⽣何种后果。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般⼈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

对于⼀般⼈能够在⼀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事务为同⼀注意。

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为⼈平⽇处理⾃⼰事务所⽤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种主观标准,即⾏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如果⾏为⼈证明⾃⼰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过失;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之注意”相当,认为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对于⼀定事件的所⽤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为⼀种客观标准。

⾏为⼈有⽆尽此注意的知识和经验,以及他向来对于事务所⽤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只有依其职业斟酌,所⽤的注意程度,应⽐普通⼈的注意和处理⾃⼰事务为同⼀注意,要求过⾼。

上述三种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的注意为最低,以与处理⾃⼰事务为同⼀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的注意为最⾼。

与此适应,违反这三种注意义务,构成三种过失:
1、重⼤过失。

违反普通⼈的注意义务,为重⼤过失。

如果⾏为⼈仅⽤⼀般⼈的注意即可预见,⽽怠于注意,就存在重⼤过失。

2、具体轻过失。

指违反应与处理⾃⼰事务为同⼀注意的义务。

如果⾏为⼈不能证明⾃⼰在主观上已尽该种注意,即存在具体轻过失。

3、抽象轻过失。

是指违反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此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以客观上应不应当做到为标准,因⽽,这种注意的义务最⾼,其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为抽象轻过失。

四、重⼤过失的判定标准
民法理论上的重⼤过失是指⾏为⼈因疏忽或过于⾃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的注意之要求,甚⾄连⼈们⼀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重⼤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在法律⾏为能⼒范围内能够预见⽽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过失是⼀般⼈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作能⼒的⼈员却没有预见或疏忽轻信不回发⽣⽽造成的事故就是重⼤过失过失与重⼤过失。

过失⾏为是⾏为⼈⽆法预计⾃⼰的⾏为将产⽣何种后果;重⼤过失是⾏为⼈能够预计⾃⼰的⾏为可能产⽣的后果,只是报有⼀种侥幸⼼⾥,继续⾃⼰的⾏为。

重⼤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的定义。

在法理上和审判实践中,划分重⼤过失和⼀般过失,是根据法律规范对于某⼀⾏为⼈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要求时,⾏为⼈没有遵守这种要求,但⼜未违背通常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般规则时,就是⼀般过失。

如果⾏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他的较⾼的要求,甚⾄连⼈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般标准也未达到,就是重⼤过
失。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事诉讼⼀般有证据,⼀审程序,撤诉,延期审理,诉讼中⽌与终结,反诉与诉,简易程序等等内容。

民事诉讼是有⼀定规范性的。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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