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递柜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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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快递柜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智能快递柜及自助服务系统(以下统称“智能柜”)事宜,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位于的物业内(下称“该物业”)安装、运行智能柜,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并提供合法、稳定电源用于智能柜正常运行。

智能柜安装位置为,安装台数为台。

1.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安装位置。

1.3.智能柜的安装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甲方确因场地规划、市政要求等情况,可通知乙方变更安装位置,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移机,已安装智能柜的移机再安装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拒绝配合移机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移机完毕,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二条合作期限
租赁场地使用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租赁期满前30日内双方未提出终止合作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年,顺延次数不限。

第三条合作费用及支付
3.1.合作期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作费用,每年每台智能柜的合作费用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每年合计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电费、税费等全部费用。

3.2.合作费用按年(计费周期)支付。

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当年合作费用,并于合作期内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年的合作费用。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及乙方开票资料如下:
①甲方收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的,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延期或无法付款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乙方开票资料: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开户名:
地址:
电话:
3.3.因甲方原因造成付款迟延的,甲方不以乙方违约论。

甲方需向乙方开具符合乙方要求的合格发票,乙方在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智能柜开展包括柜体广告、液晶屏广告、有偿使用及保管在内的合法业务,乙方承诺其开展的业务不影响甲方物业区域内的正常秩序。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智能柜上张贴广告或标识,悬挂或搭建附属设施设备等。

4.2.因乙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

4.3.甲方应保证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且在合作期限内对该租赁场地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

如甲方前述资格发生变化,应在知悉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处理相应后续事宜。

4.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对方披露的涉及的商业模式、经营规划等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4.5.智能柜的安装、安全、维修等由乙方负责,如发生智能柜遗失或损坏(含人为破坏)、快递遗失等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处理与负责,甲方可为乙方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4.6.除法律另有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有权视情况调整柜机规格:智能柜使用率低、甲方管理场地内快递规模缩减、新增代收点;若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有权提前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协议:①在使用期限内甲方丧失租赁场地经营管理资格(如退出管理)致无法履约的;②智能柜安装位置周边环境恶化或出现其他干扰因素无法安装或无法使用的(如业主阻挠等);③他人恶意毁坏、竞品恶意竞争。

协议解除后,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费用按照租赁场地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4.7.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本协议,甲方不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8.在本协议自动续期期间,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自动终止:①甲方丧失租赁场地经营管理资格(如退出管理)致无法继续履约的;②乙方搬离智能柜且甲方无书面异议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一方违约,经对方通知后在7日内未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0.甲方因场地规划、市政要求等不再安装智能柜,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费用按照租赁场地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3.若遇到不可抗力情形,使得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本协议中止履行,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协议自动恢复履行,合作期顺延。

若不可抗力情形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本协议项下费用按照租赁场地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6.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协议一方为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保管费、差旅费、住宿费、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一并承担及赔偿。

第七条通知及送达方式
7.1.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可采取当面送达、电子送达(包括电子邮箱、手机短信、微信、QQ等)或邮寄送达方式。

7.2.当面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电子送达的,成功发送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如文件无法送达对方(包括对方拒绝签收、无人签收,电子邮箱、手机号、微信号、QQ号变
更或注销,对方提供邮寄地址错误或更换地址未通知另一方等情形),则双方同意以文件发出后的第三日为送达日。

7.3.双方确认送达地址如下,如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导致无法收到文件、通知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

双方确认该地址亦为法院送达诉讼材料收件地址:
①甲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Q:;
微信:。

②乙方收件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Q:;
微信:。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于30日内搬离智能柜。

8.2.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关联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有关受让主体及转让日等具体转让安排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甲方并签署相关协议。

如未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8.3.如智能柜安装时间晚于合作期限起始日,则以安装之日起开始计算合作期限,终止日期不变,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作期限及计费周期。

8.4.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协议正文)
甲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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