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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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王慧慧;姜广海
【摘要】碳金融市场是市场机制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领域的应用,它是一切旨在节能减排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国际碳交易活跃,碳交易市场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我国面对减排责任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市场机遇.本文以国外银行和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的实践经验,探讨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努力把这项业务发展为新的盈利点,并分析此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和发展对策.
【期刊名称】《工业技术经济》
【年(卷),期】2010(029)009
【总页数】4页(P39-42)
【关键词】碳金融;CDM;金融创新
【作者】王慧慧;姜广海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
碳金融泛指一切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创新和融资活动,包括基于项目开发的投融资,碳排放权的交易和投资,相关衍生品的开发、交易和一切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相应地,碳金融市场包括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前者是指国际组织指定一个总体一定的配额,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参与者之间也可以进行交易,它的好处在于控制了污染总量,有利于阶段目标的实现和战略调整;后者指经济实体通
过技术升级减少CO2的排放,在经过CDM执行理事会认证后获得减排单位,并转让获利或留存以后自身使用,它的好处在于最大限度的减少碳排放,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促进了各方的积极性。
1997年,《京都议定书》发布后,温室气体排放及排放权交易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进入2010年,我国政府也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节能减排,在低碳条件下着力经济发展问题将是政府工作的重心,低碳经济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极大转变。
我国商业银行如何根据形势变化,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的经验,积极介入碳金融业务和碳金融市场,并将其培育成一个新的赢利点,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1.1.1 碳交易量和碳交易额的高速增长
2005年碳交易量为7.1亿吨,2008年猛增到48.1亿吨,增加了577.5%,碳交易额也从108.6亿美元增加到1263.5亿美元,增幅1063.4%。
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市场成为第一大市场。
1.1.2 市场参与者众多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分为供给者、需求者和中介机构三类,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经济实体,需求方有减排成本较高的经济实体、政府机构,中介机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技术开发商,他们的存在保证了市场的灵活性与持续性,更重要的是完备了信息。
目前,全球已有40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加入了旨在推动环境保护的赤道原则①,包括花旗、汇丰、渣打,本原则虽然不具强制性,却成为金融机构日后发展的目标准绳,可以预见,会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赤道原则”中;碳基金方面,世界银行生物碳基金、社区发展碳基金以及各国绿色碳基金等多种基金陆续推出,规模不断
壮大[5]。
世界银行自2000年设立首个碳融资基金以来,十年间已经发展到10个基金,总融资额从零发展到超过25亿美元。
1.1.3 金融机构参与程度高
欧美市场中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和保险机构积极在碳金融领域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向有减排项目的企业提供贷款,帮助企业完成减排目标或产生CERs,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或者为项目开发企业提供担保,投资银行则更多的参与到金融衍生品的开发和交易中,原始CDM交易属于一种远期交易,其回报来源于项目成功后所获得的CERs,但由于投资周期比较长,回收贷款的期限较一般项目要久,为提高流动性,有些减排项目协议允许投资者或贷款人将其未来可能获得的减排单位进行证券化[3]。
保险机构的介入则可以分散项目投资失败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这种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策变动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不能按时交付或没通过联合国的认证。
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被列为非附属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在2012年之前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CDM 项目的开发,因此现在的碳金融交易即CDM项目的投融资,项目可行性咨询,CERs 交易等,据世界银行统计,从2006~2008年,中国的CDM项目占全球该项目的比例逐年递增,分别为54%,73%,84%,成为最大的CDM供应方。
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不久,杭州市就提出建成低碳经济、低碳建筑、低碳交通、低碳生活、低碳环境、低碳社会“六位一体”的低碳城市的决定,并也在全国率先推出低碳新政,浙商创投目前管理资金规模已达到16亿元,“浙商诺海低碳基金”目标规模2亿元,为合伙企业制基金,续存期为7年,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门槛均为400万元。
2010年3月,瑞士 ILB-Helios集团和北京中清研信息技术研究院共同出资成立的新能源低碳基金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这是自国务院明确鼓励发展新能源和低碳经济后,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首个具有外资背景的该类基金。
以兴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业积极参与,对CDM项目融资和推出与国际碳价格
挂钩的理财产品,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展开合作,在境内首推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截止2008年3月底,兴业银行已经在北京、天津、山东、山西、重庆、浙江、福建等11个省市开办节能减排贷款业务,共发放贷款51笔,累计投放12亿多人民币,可实现每年节约标准煤147.48万吨,年减排CO2约412.85万吨[7]。
我国政府也在低碳经济领域作出了巨大努力,2006年底科技部、中国气象局、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
告》,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着
重提出能源多元化发展,并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正式列为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重要组
成部分,2009年12月29日,国内第一条全程采用高频无极灯的高速公路广西马梧
高速建成通车。
马梧高速所有隧道全部采用“格林莱”高频无极灯,一共使用近万套,2009年,党中央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有2100亿用于节能减排
和环境治理保护。
国际上许多大的商业银行都对碳金融业务表现出很大的敏感性,将其作为提升银行
公众形象、配置新的赢利点的重要契机。
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方面,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赤道银行。
赤道银行原则是国际金融公
司和荷兰银行发起的,荷兰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上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
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交易和碳理财产品方面。
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
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
随着代理交易业务的增长和交易经验的积累,荷兰银行
在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还进行了自营业务,使得其利润额大幅得到提高。
在环保概
念理财产品方面,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
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
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
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
荷兰银行还将一部分理财产品以奖金方式分发给员工,既加强了员工的环保意识,又提高了员工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同时由于理财产品有较长的期限,对稳定员工队伍也有积极作用。
荷兰银行曾推出“低碳加速器”基金,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但从事降低碳排放和提高能效的公司。
花旗银行是积极介入碳金融业务的又一个重要的跨国银行。
花旗中国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推进绿色微小企业创业的项目,就是花旗银行突破传统观念,在我国低碳领域的最新成果。
花旗推出的“花旗——富平绿色微小企业创业支持项目”,对微小企业的支持包括:为微小企业家提供通用类与专业类创业培训及创业咨询与指导,并选择适合的绿色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支持绿色微小农户开展生态产业创业。
在四川大邑,自2009年4月开始,“花旗绿色微小企业创业支持项目”与兔王扶贫研究中心合作,对成都大邑地区的农户开展生态循环养兔的绿色创业提供培训、咨询和贷款支持。
该项目覆盖大邑县晋原镇、悦来镇等6个山丘乡镇21个村庄,目前已经为800位农户开展社区培训和咨询,帮助200多位农户启动生态养兔创业,每户平均增收约3600元,当地社区的畜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实现了社区发展和自然环境改善的双赢。
另外,2007年10月9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将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购买11个风电项目的减排量,共计400万吨碳。
这些风电项目分布在东北、内蒙古、华中等省、市、自治区,总装机容量42万千瓦。
三井住友银行作为首家进行碳排放自营交易的大型日本银行,自2006年底以来经手了200亿日圆 (2.085亿美元)碳排放交易,但该行并没有自己的碳排放权,并打算主要从南非、东南亚和中国等地的项目中买入碳排放权,托管一定时间后,再向日本国内企业客户出售这些产品。
3.1.1 为CDM项目提供融资
我国2012年前参与碳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带来的节能减排,获得CERs指标,从而出售获利。
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
尽管程序复杂和耗时较长,但产生的效益非常可观。
新兴高科技公司不同于传统的制造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商行这方面可以广泛发展质押贷款,可以发展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以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这种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商行要密切跟踪项目的发展,对于前景良好的CDM项目,可以适当下调利率和追加贷款,对前景不看好的CDM项目,可以上调利率以防范风险。
除了直接贷款给企业,商行还可以和设备生产商合作,开展设备租赁服务,设备所有权仍归生产商,企业仅享有使用权,这样的好处在于节省了银行的资金,降低了个别风险暴露和扩大业务范围。
3.1.2 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
目前,银行正在积极开发热销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银行设计的碳基金理财产品可以把不具大规模投资能力的普通民众的资金集中起来,由银行发现并投资CDM项目,分享低碳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高科技企业本身有前期投入巨大,回报率高,投资回收周期长等特点,要求此基金更多的采用封闭式基金的模式,对进入和赎回采取一定的限制,期限一般设计2~3年,回报率应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20%~30%[1]。
3.1.3 信用担保和增级
企业在开发CDM项目时需要大量的设备原料,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很难先从设备生产企业获得设备,待日后出售CERs指标获利再还款。
商业银行便可为企业提
供担保,把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提高了市场资源的分配效率,此方式与贷款的不同点在于商行不需要提前支付一笔款项,只是需要签订合同,充当最后付款人的角色,这样就为银行节约了流动性,把应收账款留在了设备生产企业,当然,其获得的收益也将小于贷款利息收入。
原始CDM交易类似一种远期交易,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其发展面临一定的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介入其中,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信用增级,由此创造出经担保的CERs(核证减排单位),大大促进了该市
场的发展。
3.1.4 碳交易保险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涉足保险业务,因为CDM项目本身就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对未来的不可预知催生了市场对保险的需求,由于商行全程跟踪企业的项目,由他们提供保险比较符合现实,商行可根据自身的判断,设计合适的保险合约,在费率上要体现弹性,当企业CDM项目开发失败或没有获得预定的指标时,可向保险部门申请补偿;对CERs买方来说,如果没有购买到合同上规定的数额,也可以要求保险部门赔偿。
3.1.5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良好前景的CDM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缺乏流动性,投资周期长,但可预期的提供现金流,商行的投资银行部可将这些碳资产组建资产池,凭借其未来现金 (CERs收益)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用未来现金流清偿债券。
在此项业务中,CDM项目的发展前景是重点,为保证资产优良,可将那些有类似成功经验的项目证券化。
3.1.6 中介服务
我国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这对我们的商业银行相对于国际商行的最大优势,商业
银行可以利用对本国市场、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购买企业生成的核证减排单位,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卖给国际买家,或者储存一段时间,返销给国内的需要CERs的企业。
商业银行在联系本国企业、外国金融机构、政府组织中发挥核心纽带的作用。
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
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
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商业银行积极参与,不仅仅是
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争夺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历史机遇,在这方面,欧元已走在了前列。
3.2.1 制度和政策的不确定性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我国在2012年前可以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参与CDM项目,但没有规定2012年后的种种细则,我们是否继续保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在减排任
务上是否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尚在审批中的CDM项目依据何种标准完成剩余部分,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很快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排放大国,如何应对谈判中日益增大的压力和精确定位自身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尽管监管机构针对绿色信贷出台了多项政策,但由于缺乏清晰的标准,给银行执行带
来了困难。
绿色信贷要落到实处,要么依靠政府的强制执行,要么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但当前国内银行的绿色信贷依然处于政策层面阶段,没有成熟的市场机制和严格
的标准,导致绿色信贷这个金融杠杆发挥的作用有限。
我国减排前景虽然十分广阔,但是还缺乏相应的市场制度,缺乏碳交易制度、碳交易
场所和碳交易平台,更没有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
生品的金融创新产品以及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
务上受很多客观条件的限制。
3.2.2 碳交易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本不足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尚未将碳交易纳入自己的核心业务,为充分认识到其背后广阔的市场,客观上整个社会还未达成这种共识,由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不长,中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不熟悉,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
另一方面,商行缺乏相关人才,碳金融是商行与企业开展合作的新领域,需要金融,法律尤其是化工,新能源的复合型人才,商行缺乏专业的部门和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
3.2.3 缺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正确使用
衍生金融工具的设计初衷是为人们提供一种套期保值的工具,但盲目的投资者和投资银行家们不正当的使用,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很多低碳的项目具有期货一样性质的不确定性,市场的波动、供求变化非常剧烈,而且很容易受一些突发性的不可预测的因素的冲击和左右,加上一般制度项目都是以美元计价的,同时包含市场价格、交易、供求和汇率的风险,我国的金融制度还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操作经验,商业银行日后面对碳金融市场时不可避免的暴露在未知的金融风险之下。
密切关注国际气候大会的相关议程和决议,了解国际社会对气候问题的认识,防范政策性风险,商业银行也要随时调整自身的经营战略,把握贷款的发放力度,同时积极学习国际大银行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责任,比如CDM项目的申报,生成CERs的出售,建立起本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桥梁。
这是商业银行发挥中介作用的先决条件。
我国的各金融机构还处于一种相对割裂的状态,为了对复杂的碳金融市场更加快速的形成一种全面的认识,商行、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要建立广泛的合作,他们可以发挥各自的专长,商行发现商业机会并提供贷款,保险机构提供风险控制和分散的手段,投行专业于为企业提供流动性,进行CDM资产证券化,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允许出现业务交叉,即商行的保险部、投行部也可涉足此领域。
面对复杂的市场,通过改制现有的机构或者设立新的机构,专门负责碳金融业务的开
展,比如兴业银行已成立了可持续金融中心,以求为碳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服务。
招募新人或组织人力资源培训,成立一套完整的精英业务班子,通过专业化的机构和人员,完成商行的重大转型。
金融机构首先应选择那些经济强度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在源头上控制风
险;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金融机构应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
这一点也要基于国内市场的完善和人才的培养。
注释:
①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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