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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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
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2.12.04
•【字号】京药监市[2002]313号
•【施行日期】2002.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进行年度验证的通知
(京药监市[2002]313号)
各分局、各市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市
[2002]160)(以下简称《规定》)。
我局决定对北京市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年度验证工作。
现将年度验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2002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自查时间,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各分局安排年检,2003年4月15日前,各分局进行年检工作总结,并报市局市场监督处。
二、年检范围:参加年度验证的企业,为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
此次年检是实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的第一次,我们将2001-2002年度的年度验证合并进行。
从下一个年度起,年检将纳入正常的工作范围。
三、年检管辖:按照《规定》第六条,年度验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分别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经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办理年度验证。
四、年检方法:本年度,将依据原审查标准对申请验证企业进行年检。
但从下一个年度起,年度验证工作将按照《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京药监市[2002]161号)(以下简称《细则》)进行,所有持证企业应按照新标准制定整改措施。
五、年检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年检,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管理情况按照审批的标准进行的检查,确认持证企业能够达到审批的标准,并将有关数据和检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一)申请年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申请报告;
2、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进行自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年度验证登记表》;(可以在我局的网站上www, 下载年检登记表)
3、企业自查总结;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
5、申报资料应规范、完整、齐全、有效。
(申报资料一律用A4纸)
(二)资料审核:按照本条款(一)的要求进行审核,申报资料应规范、完整、齐全、有效。
(三)现场审核:按照《细则》执行。
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书面予以说明,企业应在30天内作出整改。
企业经整改后提出复验申请,复验仍不合格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将予以通告,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经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验证合格章。
五、其他问题
1、违反有关规定经营医疗器械,情节严重的,不予或暂缓通过年度验证。
2、年检中如发现两个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同在一个经营地点,进行经营活动的,应要求企业予以整改,调整经营地点。
3、年检中如发现经营企业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应要求企业做仓库地址变更,各分局要对其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审查。
今后凡发生此类情况均应审查批准。
4、年检中应按照审批的范围,对其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如审批的经营范围一直未从事经营,则应予以取消。
5、2002年6月以后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此次年检中可不进行现场审核,但需要进行登记。
6、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通知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7、在此次年检中同时涉及药品经营企业年检的,应将医疗器械年检与药品年检合并进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