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浙江大学课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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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可以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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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8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三节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 影响范围、标的金额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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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所有权、债 权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如因买卖、借 贷、租赁财产、侵权等纠纷引起的案 件。人身关系案件是指表现为人身关 系的性质但又具有财产内容的案件, 如因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等人身权而发生纠纷的案 件,或因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 的案件
–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 偿案件、涉外经济案件等,统称为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 法院经济审判庭负责受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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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 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 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 劳动争议。因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 5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一节主管(受案范围)
– 一、主管的概念
•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 职权、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有不同职能,其主 管事务的权限和范围也就有所不同。
•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 法审判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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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 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在辖 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时,高级人民法院 才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 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 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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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院只受理 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 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从有利于从 全局出发,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 »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 民事案件不能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因环境 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 (六)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示 催告案件等,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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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 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应按“原告就 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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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
诉讼标的的价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 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 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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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 的案件专属特定的法院管辖,以排除其 他管辖规定或协议管辖的适用。
–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 表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的尊重。但是,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 定,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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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1)海事、海商案件。 » (2)专利纠纷案件 » (3)著作权纠纷案件 »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纯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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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 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案件,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等,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 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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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起的案件。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上述两类案件统称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受 理和解决。
» (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台
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内地人
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
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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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当事人国籍所 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 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
•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又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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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 意义,具体如下:
• 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及时地 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夺管辖 权。
•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防止 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到处奔波,致使其 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 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 可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可方便人民法 院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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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1重大涉外案件 –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 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 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 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 的涉外民事案件。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案件,依法律规定 可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 存在共同管辖,就可能产生人民法院管辖冲突, 所以立法还有必要规定选择管辖。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其区别表现在: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管辖权的角度而言的,而选 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其联系表 现在: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 则是共同管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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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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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辖的种类
•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以管辖的确定标准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法 院裁定,可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 辖。
–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 辖法院。法定管辖是管辖确定的基本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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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 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 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 (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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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 主管与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是: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 院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限和分工问题;而管 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体系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 二者的联系是:只有先确定某一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 院主管,才能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由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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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四节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
在地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 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 管辖。
• 第三,确立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 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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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 (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四)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 主管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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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 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应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内容应当是平等主 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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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管辖规定》(2002)
❖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 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 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 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 由五类法院实行集中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的方式来 确定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在管辖制度中用 来解决某些特殊情况,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管辖 权的转移等都属于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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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 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20管辖
• 第二节管辖概述
– 一、管辖的概念
•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发生民事纠 纷时,当事人向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应当通过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以避免当事人投诉 无门或滥诉,也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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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三节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 影响范围、标的金额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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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一)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财产关系案件是指因财产所有权、债 权而引起纠纷的案件,如因买卖、借 贷、租赁财产、侵权等纠纷引起的案 件。人身关系案件是指表现为人身关 系的性质但又具有财产内容的案件, 如因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荣誉权等人身权而发生纠纷的案 件,或因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 的案件
–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 偿案件、涉外经济案件等,统称为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 法院经济审判庭负责受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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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四)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 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时、工资、保险、福 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 劳动争议。因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依照民事诉讼 5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一节主管(受案范围)
– 一、主管的概念
• 主管,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 职权、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都有不同职能,其主 管事务的权限和范围也就有所不同。
•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 法审判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的职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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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 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 只有当民事案件的发生和处理结果在辖 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时,高级人民法院 才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 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 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 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 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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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院只受理 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 »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 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从有利于从 全局出发,正确地处理案件,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 »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的 民事案件不能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 的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五)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 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因环境 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应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 (六)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示 催告案件等,是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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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 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诉讼也应按“原告就 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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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
诉讼标的的价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 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 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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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种类 的案件专属特定的法院管辖,以排除其 他管辖规定或协议管辖的适用。
–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管辖法院,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 表现了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的尊重。但是,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 定,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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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1)海事、海商案件。 » (2)专利纠纷案件 » (3)著作权纠纷案件 » (4)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 (5)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纯属省、自治区、直 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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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 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 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 育费案件,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 案件等,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 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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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引起的案件。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上述两类案件统称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受 理和解决。
» (5)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6)夫妻双方原在内地结婚,后到港澳台
地区定居,因特殊原因,一方向内地人
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缔结
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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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 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当事人国籍所 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原住 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
•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而管辖又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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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 意义,具体如下:
• 第一,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自己的辖区范围内及时地 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夺管辖 权。
• 第二,有利于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防止 因管辖不明使当事人投诉无门,到处奔波,致使其 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
– 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 可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可方便人民法 院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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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1重大涉外案件 – 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 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 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 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 的涉外民事案件。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案件,依法律规定 可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 存在共同管辖,就可能产生人民法院管辖冲突, 所以立法还有必要规定选择管辖。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其区别表现在: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管辖权的角度而言的,而选 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其联系表 现在: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选择管辖 则是共同管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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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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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管辖的种类
• (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以管辖的确定标准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法 院裁定,可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 辖。
–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案件的管 辖法院。法定管辖是管辖确定的基本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都属于法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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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 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 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 (3)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 起诉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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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主管与管辖的关系
• 主管与管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是:主管解决的是人民法 院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权限和分工问题;而管 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体系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 二者的联系是:只有先确定某一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由人民法 院主管,才能进一步确定该案件由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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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第四节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
在地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 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 管辖。
• 第三,确立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 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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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三、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 (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 • (四)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 主管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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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 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应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其内容应当是平等主 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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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管辖规定》(2002)
❖ (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 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查有关涉外民 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 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 由五类法院实行集中管辖:(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法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指定 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的方式来 确定管辖法院。裁定管辖在管辖制度中用 来解决某些特殊情况,是法定管辖的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指定管辖、管辖 权的转移等都属于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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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 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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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管辖概述
– 一、管辖的概念
•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发生民事纠 纷时,当事人向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法 律应当通过明确规定予以确定,以避免当事人投诉 无门或滥诉,也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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