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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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89.05.29
•【文号】民[1989]事字27号
•【施行日期】1989.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
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民(1989)事字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当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办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十分普遍,如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扎糊迷信用品等等。

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有的装巫婆、扮神汉、充当阴阳先生,有的大量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些单位为职工及其家属大办丧事提供多种方便,甚至少数党员干部也违反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带头简办丧事的规定,在丧事中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给
办理丧事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社会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变革旧的丧葬习俗,清除丧葬活动中的精神污染,深入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现有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由殡葬主管部门收缴销毁。

对不听劝阻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

三、任何人不得在丧事中从事封建迷信的职业活动。

对“巫婆”、“神汉”、“阴阳先生”,应通过教育使他们自觉地停止封建迷信活动。

对借迷信活动造谣惑众、诈骗财物的,应依法惩处。

信教群众为办丧事做道场等,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四、禁止采用与殡葬政策相背离的殡葬方式。

在火葬区内要推行火葬,骨灰存入骨灰堂或安葬在骨灰公墓,不准把骨灰入棺土葬;不实行火葬的国家职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职工除外),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在土葬区内要本着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禁止用耕地做墓地,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杜绝乱埋乱葬。

五、广泛深入地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要动员多种社会力量,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宣传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危害性和进行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节俭办丧事,抵制封建迷信活动的自觉性。

广大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简办丧事,抵制封建迷信活动。

六、要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丧葬用品生
产、销售和丧葬消费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报告政府,以便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进行综合治理。

殡葬管理处(所)要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并经常进行检查,杜绝非法经营。

今后,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社会习俗变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并于年底前将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分别报告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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