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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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
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1996.04.15
•【字号】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
•【施行日期】199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
费标准的通知
(沪财行[1996]15号沪族发字[1996]13号)根据本市副食品价格的实际情况,对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保安族)职工,如所在工作单位有职工食堂但没有清真灶的,必须在外就餐,其伙食补助费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由原每人每月补助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元。
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979年12月10日颁发的《关于提高回族等职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