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招标中暂估价设置及操作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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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招标中暂估价设置及操作的一些思考
刘 芳 中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中心
摘要:本文针对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中暂估价设置的必要性、利与弊,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总承包工程招标中应如何合理设置暂估价以及暂估价采购的操作展开研究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暂估价
中图分类号:TU723. 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9-0400-01
一、设置暂估价的必要性
暂估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术语,针对建筑市场上长
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设备、服务和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笔者认为在建筑工程总承包招标中设置暂估价的必要性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专业分包工程设计深度不到位、部分工程缺少计价依据或市场信息、部分材料设备暂时无法确定价格及档次时,设置暂估价有利于缩短招标周期并减少招标难度;
2.一些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重要材料设备因品牌和质量差异大且对工程使用功能十分重要,设置成暂估价可以防止因过度竞争而降低品质,以便在履约过程中以专项采购的方式给予适度的控制;
3.让投标人按照发包人给定的暂估价格统一报价,可有利于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或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避免中标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因价格约定不明而提出索赔产生纠纷;
4.设置暂估价也有利于投标人在价格确定的项目上充分竞争,从而更真实地反映出投标人的综合实力。
二、设置暂估价可能出现的问题
尽管在招标中设置暂估价有其必要性,但是如果暂估价设置或操作不当,也可能引发许多问题或者纠纷:
1.最新版《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暂估价的设置和操作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未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暂估价项目来说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的空间,容易滋生腐败。
2.在暂估价项目采购中,发包人关注的利益点是优质的材料设备和有实力的承包商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而承包商关注的是在满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获取更多的利润,这种利益目标上的不同有可能导致双方在确认采购方案和采购结果时产生矛盾,进而影响采购计划的执行和工程进度。
3.如果对暂估价项目内容界定不当,如材料与专业工程界定不清、将可平行发包的项目列入暂估价项目中,或者暂估价价格组成过于笼统,有可能导致工程结算时出现混乱或纠纷。
4.暂估价如果设置过多,有可能在结算时突破预算投资规模,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造成管理上的风险。
5.暂估价设置不当,有可能将本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时间、价格等风险转嫁给发包人。
三、关于合理设置暂估价及暂估价采购操作上的一些思考
1.应尽量减少暂估价项目的设置
暂估价项目的设置应本着必要性原则做出符合上述情况的设置,而不应简单地为了缩短招标周期和降低招标难度设置没有必要的暂估价项目,从而为今后的质量、进度管理和工程结算埋下隐患。
应尽量减少暂估价项目设置的原因还由于暂估价是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而在暂估价采购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发包人一般会参与意见,履行审批确认手续,但是由于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目标不同,有时双方会产生意见分歧和矛盾,可能导致合同迟迟无法签订而影响工程的进度。
此外,一些专业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数量或金额过小,如果设置成暂估价,在招标时可能无法吸引到足够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而导致招标失败。
2.从制度上规范暂估价采购
目前从政府层面对暂估价进行规范的文件除了2013版《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方政府也都有各自的规定,在暂估价招标范围、招标主体、招标形式、限额、评标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较多差异。
因此,对发包人来说,有必要在全面理解政府规定的同时,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经验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暂估价合同采购制度,在其中明确操作细则和监督机制,这样才能更好地执行政府相关规定,防止违规操作及腐败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单位的利益。
3.在合同中详细规定暂估价的相关条款
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第10.7条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并对暂估价项目的确定方式提供了几种解决方案:
(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由承包人招标,并将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送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依法参加评标,中标人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确定,承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后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并共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由承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通过监理人将申请报送给发包人审批;也可以按照上述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的方式实施;还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的采购。
4.做好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设计图纸应尽量完善,从源头上减少不确定因素;其次,应对需要列为暂估价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等做深入调研,合理确定暂估金额,使之与建设标准相适应;最后,应在充分了解地方政府规定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对暂估价项目合理划分采办包,制定好采购计划及采购策略。
5.加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调配合
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利益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再加上各有自己的管理体系和意志,因此在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及管理中常常产生矛盾,如果双方任由这些矛盾发展,互相僵持,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对双方的共同利益也是极大的损害。
为此,双方可以通过采取一些积极的措施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例如成立双方共同参与的联合采办管理小组和执行小组在日常工作中协同配合,遇有一般工作人员难以解决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召开高层协调会的方式进行沟通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暂估价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暂估价如果设置不合理将会带来很多问题,有时还会引起争议和纠纷。
因此,我们在充分了解暂估价利弊的基础上,在招标前的准备阶段以及日常的采购和合同管理工作中尽可能地采取多种措施化解因设置暂估价可能带来的问题,从而真正发挥出暂估价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峰.暂估价之全视角[J].中国招标,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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