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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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C)是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2004年市值达813.03亿美元,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20位,业务普及130多个国家。

作为保险业的龙头老大,2004年以来AIC一直麻烦不竭:先是于当年10月卷人马什保险经纪贿赂丑闻,后又因向Brightpoint Inc.及PNC金融效劳集团出售布局交易产物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司法部盯上。

2005年2月14日纽约州总查察长斯皮策又以涉嫌操纵不妥再保险点缀财政报表为由正式查询拜访AIG,这些不妥再保险交易主要包罗:一是AIG与通用再保险公司(General Re)之间在2000年至2001年间达成的一宗再保险交易,该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入虚增5亿美元,同时也使其财富和不测保险赔款筹办金增加了5亿美元。

二是AIG 与在百慕大注册成立的Richmond保险公司和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Union Excess公司之间达成的一些再保险交易,这些交易可能使AIG保费收人虚增12亿美元,负债减少12亿美元。

在斯皮策查询拜访的压力下,执掌AIG达37年之久的M.R.格林伯格被迫先后辞去首席执行官职位和董事长职位,AIG股票价格大幅下降。

除AIG丑闻外,近年来世界保险市场还发生了多起影响巨大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与财政丑闻。

如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HIH破产是该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件;2003年美国彼此保险公司的破产被称作福吉尼亚州历史上最大的保险欺诈案;苏黎士金融效劳集团、德国Hannover Re等多家著名保险公司因提供不妥再保险产物而受到证券监管等机构的查询拜访与处分。

细察前述事件,不难发现它们均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或财政再保险(financial reinsurance)产物的滥用。

这说明保险公司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来点缀财政报表之情事并不鲜见,在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监管机构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存在缺乏。

在我国,虽尚未发生与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关的消极事件,但并不说明我国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发生滥用这种再保险产物之情事。

因此,有必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其国际监管趋势加以研究,并就我国如何防患于未然提出建议。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发源与开展
一般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发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劳合社保险市场。

当时在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呈现了一种称为“滚动〞(rollover)的保险产物。

这种保险产物的底子特征是,先由分出人向接受人交纳保险费,当保险变乱发生时,那么解除接受人的承保责任,即接受人无需向分出人支付赔款,但他有义务向分出人返还保险费并加付按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保险变乱不发生,那么分出人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继续滚入下一年。

购置这种再保险产物的多为劳合社保险辛迪加中的个人,他们通过这种再保险产物可免于缴纳高额的税金。

上世纪80年代庖合社禁止了此种做法。

随后,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呈现了一种称为“时间与距离〞(time-and-distance)的保险产物。

这是一种溯及性的再保险产物,它在出格的布局性支付方案中为分出人提供摊回,
这种出格布局性支付方案与分出入的实际损掉没有对应关系。

在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一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

对分出入而言,相当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并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允许进行打折的。

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物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掉筹办金进行打折的规定。

上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财富保险危机的呈现,再保险承保能力下降,这极大地促进了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开展。

然而,随着安然事件、HIH公司破产等相继发生,监管机构加大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有限风险再保险陷入开展低谷,甚至有人惊呼:有限风险再保险死期已至!但事实上有限风险再保险并未寿终正寝,其仍继续存在和开展。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一)概念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历史不长,且其本身甚为复杂并一直处于不竭开展之中,故人们对何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在一份研究陈述中,瑞士再保险公司甚至称,“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很难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提供一个全面的定义。

按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定义,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指那种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

为弄清什么是有限风险再保险,需正确区分以下几个概念:
1.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traditional reinsur-ante)
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保险的一种,与传统再保险区别甚大。

它们的区别主要为:前者对分出人所负风险转移的比例极低,后者转移风险比例较高;前者价格较后者低;前者期限一般较长,多为三至五年,后者一般为期一年;前者的费率更为灵活,常依分出人事后索赔的情况来确定保险费,后者一般不克不及按照分出人事后索赔情况来确定或调整保险费。

这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不少人甚至将它们视为同一保险产物的不同称呼,也有人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在本质上届财政再保险的一种〞j。

但严格地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指两种不同的保险产物。

所谓财政再保险,是指以改善财政报表或提供资金融通为独一目的,不含任何本色性风险转移的再保险。

其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主要区别是承保范围与功能不同:财政再保险中并无本色的风险转移行为,分出入购置该保险的目的仅为资金融通;有限风险再保险包含必然的风险转移成份,兼具风险转移与资金融通功能。

ART即另类风险转移或非传统风险转移,是指通过传统再保险产物以外的途径进行风险转移,包罗通过非传统风险载体和非传统风险转移产物。

此中,非传统风险载体包罗自保方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和共保集团等,非传统风险转移产物包罗有限风险再保险、责任自然终止解决方案、承诺成本等。

可见,有限风险再保险属非传统风险转移产物的一种,有限风险再保险与ART属属种关系。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特点
1.风险转移与风险融资相结合。

传统再保险产物仅能转移分出入的核保风险,不克不及分摊分出人的财政风险。

有限风险保险的目的是在有限转移核保风险的同时为分出入提供财政撑持。

2.再保险接受人承当很有限的风险。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核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损掉时,再保险接受人虽须依合同约定承当赔付责任,但分出人将在其后的年限中依合同约定将其接受的赔款返还给后者,即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大局部风险仍由分出入本身承当。

3.合同期限较长。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操纵“时间颠末〞的概念来分散风险的。

换言之,通过购置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将其所承当的局部风险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接受人
再通过合同安排,将此风险分散到各保险合同期间,以减轻分出人短期之资金调剂及巨灾损掉等财政危机,故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较长,实践中多为三至五年。

4.强调金钱的时间价值,在合同中明确考虑投资收入。

在估算保费时,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将保险期间内保费的预期投资收益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5.与分出入共同分享成果。

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中,当保险合同期满时,如实际经验损掉率低于预期损掉率时,再保险接受人要依合同约定将资金结余的局部退还给分出人,与分出人分享再保险合约正绩效所发生的利润。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功能与被滥用的危害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功能
1.平衡各期收益,减少收益波动。

通过传统再保险,分出入可将核保风险予以分散,但有时成本可能过高,且只能将损掉在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进行分散,不克不及实现损掉在时间上的分摊,难以有效减少收益波动。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人可将某一年度内较大的索赔分散到数个年度内,从而有效地减少收益波动,平衡各期收益。

2.在保留已保业务盈利的同时扩大承保能力。

大都国家对保险公司自留保险费进行必然限制。

这样,即使保险公司已保业务为风险较低的优质业务,为满足监管需要,其仍需将超过承保能力的业务分保出去。

如按传统再保险方式分保,分出公司的盈利将受影响;但如按有限风险再保险方式进行分保,那么该业务的利润实际上还留在分出公司。

3.合理避税。

大都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吃亏的,可在必然年限内逐年延续弥补。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能将损掉或盈余在各年度内进行调配,因此,通过运用这种产物,可在必然范围内合法地调节各年度的利润程度,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阐扬再保险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再保险接受人可操纵其资金运用优势缔造价值,并与分出人进行分享。

出格是对资金运用渠道较窄或管制过严国家的保险公司而言,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其可以交纳保费方式将保险资金运用于再保险接受人地点国,阐扬接受人的资金运用优势。

(二)被滥用的危害
从国外实践看,分出人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目的主要是点缀财政会计报表或逃避税收。

从操作上看,分出入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滥用主要表示为再保险合同中风险转移缺乏或通过单边合同改变再保险协议内容。

因此,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主要有:
1.影响分出人财政报表的真实性,损害短长相关者利益。

如果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提高收入与盈余,那么其财政报表反映的财政状况将好于真实财政状况,从而可能导致购置分出人股票的股东、向分出入购置保险的被保险人及与分出人发生其他商业往来的短长相关者做出错误或不妥的商业决策。

2.阻碍保险监管机构及时有效地对分出入进行监管,易导致问题的堆集。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支柱之一。

如果保险人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点缀了财政报表,出格在使用单边合同的情形下,监管机构很难获得被监管对象的真实偿付能力数据,其成果只能是降低监管的有效性,使分出人得以将问题暂时隐藏起来,比及问题无法继续隐瞒而表露时,其往往已病入膏肓,救之不及了。

3.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制度。

从税法上说,任何企业不得报酬调节各年度间的利润。

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分出入能够以交纳保费方式隐藏当期利润,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4.导致其他监管机构介入保险公司的监管,影响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与正常经营。

上市保险公司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点缀财政报表、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有限风险保险产物,可能会因信息披露不实或协助提供不实信息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查询拜访与处分。

如果保险公司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逃税,那么可能招致国家税收征管部分查询拜访与处分。

此外,如果保险公司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司
法机关的侦查、起诉甚至审判。

司法机关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查询拜访与处分,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并且将极大地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

四、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
在国外,人们并非一开始即清楚地认识到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危害。

但随着HIH 公司破产、AIG财政丑闻等事件的发生,监管机构加强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

(一)美国
2004年11月,纽约州总查察长斯皮策颁布发表将有限风险再保险滥用作为其查询拜访保险业的重点。

其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展开了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详细打量。

2005年3月,乔治亚州颁布发表将传唤各种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查询拜访非传统保险单。

目前,全国保险人协会(NAIC)也正考虑纽约州保险局提出的旨在严格对待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置的提案。

按照这一提案,保险人将有义务披露那些对保单持有人盈余之影响超过3%,或占再保险保费支出超过3%,或占再保险风险转移超过3%的有限风险再保险。

同时,该提案还要求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政官确保不存在任何单边合同。

此外,美国财政会计尺度委员会(FASB)也正在从头审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置。

(二)英国
在英国,金融效劳局(FSA)已经着手查询拜访保险公司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

2004年12月,FSA颁布发表,对任何被疑心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或单边合同点缀财政报表的公司,其均会“毫不踌躇地采纳强制办法〞。

2005年3月,FSA向在英国营业的各保险公司首席财政官发送信函,要求他们在2005年4月底前向FSA确认,他们的成本评价已考虑到了操纵财政东西(包罗再保险合同)的情况,并要他们确认,他们没有操纵可能点缀其财政真实状况的单边合同或其他财政东西。

(三)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其审慎监管局(APRA)已开始制定相关规定,拟对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进行严格管制。

出格是,APRA提出,保险公司要签订包罗有限风险再保险在内的“没有风险转移安排〞的合同,均须事先获得APRA的批准。

五、我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现状及完善建议
从法律规定看,我国保险法、再保险业务办理规定未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任何规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未就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置作出格规定。

此外,财政部
2005年企业会计准那么第××号——再保险合同(征求定见稿) 也未明确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置。

在我国,理论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问题几无研究,实务中是否存在有限风险再保险也不得而知。

然而,基于以下因素,不排除有保险公司会操纵该产物改善财政状况的可能:一是应对监管机构偿付能力监管的压力。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不竭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在监管压力下,可能会有保险公司操纵有限风险再保险虚假提高偿付能力。

二是扩大承保能力。

保险法第99条规定,“经营财富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成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我国不少保险公司成本金较低,可能会通过有限风险再保险来扩大承保能力。

例如,某财富保险公司注册成本仅2亿元,据媒体报导其年自留保险费应不超过14亿元,但2005年该公司保费收入高达100多亿元。

对该公司而言,如严格执行保险法规定,其须将承保业务的绝大局部进行分保。

假设这些业务质量不高,其应难以获得再保险;如业务质量好,那么无异于肥水流外人田。

通过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产物,保险人即能在事实上保留绝大局部保费的同时,提高了本身的承保能力。

三是为实现上市目标而点缀财政会计报表。

按照点窜前公司法规定,公司要发行新股,需“在比来三年内持续盈利〞。

为通过证券市场筹资,保险公司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点缀财政会计报表的动力。

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被滥用的危害极大,故我国虽尚未发生涉及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重大事件,但仍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采纳办法严格监管这种保险产物,以防范于未然。

这种监管办法应包罗:
一是明确规定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置规那么。

对转移风险过小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建议相关会计制度要求将其按存款或融资进行处置,或将保险局部与融资局局部拆,别离按保险合同和存款或融资处置,在会计制度上消除保险公司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动力。

二是要求保险公司详细披露其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

这种披露包罗向保险监管机构、公众投资者、外部审计机构等进行披露。

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短长关系人正确评价保险公司财政状况,也利于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政总监包管不存在单方合同等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情况的存在。

单边合同的存在,使得外部审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难以真正掌握保险公司使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情况。

故有必要要求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对不存在单边合同进行包管。

四是对违反规定滥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明确而严厉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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